複製“冰墩墩”? 侵犯版權撞到了“鐵板”上
又一起涉知識產(chan) 權的案子判了,與(yu) 眾(zhong) 不同的是很“快”。據報道,近期,北京快偵(zhen) 、快訴、快判一起製售盜版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萬(wan) 元,成為(wei) 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會(hui) 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件。
誰不知道冰墩墩可愛,雪容融火爆,“一墩難求”?於(yu) 是,盜版趁機而入。從(cong) 法律上講,製售盜版冬奧會(hui) 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可不是什麽(me) 小事,具有不小的社會(hui) 危害性。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製作、出售奧運會(hui) 吉祥物形象的玩偶,就會(hui) 侵犯到著作權人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等衍生權利。往輕裏說,侵權者需要承擔民事、行政法律責任,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chang) 的賠償(chang) ,該處罰的處罰,往重裏說,如果觸犯刑法則會(hui) 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犯罪,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會(hui)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從(cong) 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入罪的“門檻”在不斷降低。2004年“兩(liang) 高”出台的司法解釋中,以營利為(wei) 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le)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被認定為(wei) “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在2007年的司法解釋中,定量標準變為(wei) “500張(份)以上”。由此不難看出,打擊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司法力度在加大。
具體(ti) 到冬奧會(hu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侵犯版權也撞到了“鐵板”上。從(cong) 我國的保護策略看,采取了一般法律保護和專(zhuan) 門法律保護相結合的辦法,在依托著作權法、刑法保護的同時,製定專(zhuan) 門保護法規。2008年北京奧運會(hui) 舉(ju) 辦之前,國務院頒布《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22年北京冬奧會(hui) 、冬殘奧會(hui) 之前又對條例進行了完善和修訂,目前對63件奧林匹克標誌、14件專(zhuan) 利申請、315件商標申請進行保護,冰墩墩、雪容融等均在依法保護之列。
當然,保護版權不等於(yu) “無限擴大”。之前,隨著冰墩墩等奧運會(hui) 吉祥物的持續火爆,不乏富有創意的“民間演繹”,有的在雪地堆出冰墩墩,有的在飯桌上擺出冰墩墩等。這些是否也侵權?通常情況下,這種“自娛自樂(le) ”也不必過於(yu) 擔憂。著作權法規定,凡是為(wei) 個(ge) 人的學習(xi) 、研究、欣賞而使用作品等,都屬於(yu) 合理使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過,要是為(wei) 了營利目的,擅自生產(chan) 玩具、玩偶,或者將其用於(yu) 服裝等周邊衍生產(chan) 品,搞“模仿秀”賺流量、收紅包,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就會(hui) 觸碰法律的底線,需要承擔相應後果。
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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