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2-02-24 15:44: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24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具體(ti) 通知如下:

  關(guan) 於(yu) 印發《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八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現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月26日

  人民檢察院

  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wei) 了推動檢察聽證工作全麵深入開展,規範聽證員庫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意見。

  第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聽證員庫,作為(wei) 轄區內(nei) 檢察院選用聽證員的主要來源。有條件的基層檢察院也可以設立。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聽證員庫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入庫人員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入庫,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確定人選,經審查通過後入庫:

  (一)國家機關(guan) 、群團組織、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等單位推薦;

  (二)發布征集聽證員庫成員公告,申請人自願報名。

  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會(hui) 工作經驗、德高望重的基層群眾(zhong) 代表和法學、醫學、經濟學、理學、工學等專(zhuan) 業(ye) 人士入庫。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本轄區一段時期內(nei) 的辦案數量和案件類型等,合理確定聽證員庫的人員規模和專(zhuan) 業(ye) 結構,並進行分類管理。

  需要吸收已進入其他檢察院聽證員庫的人員進入本院聽證員庫的,應當經其本人同意。

  第六條 聽證員庫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取消其聽證員庫成員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ye) 證書(shu) 或者被仲裁委員會(hui) 除名;

  (四)在聽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五)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情形;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入選聽證員庫。

  第七條 聽證員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jue) 定其出庫,並通知其本人:

  (一)因身體(ti) 等個(ge) 人原因不能履行聽證員職責;

  (二)本人書(shu) 麵申請不再擔任聽證員;

  (三)接受聽證會(hui) 邀請後兩(liang) 次無故缺席;

  (四)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聽證員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聽證員庫成員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hui) 公開。對於(yu) 取消聽證員庫成員資格或者決(jue) 定出庫的,要及時出庫;需要補充的,按照規定及時補充。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hui) ,一般應當從(cong) 聽證員庫中選取聽證員。

  需要從(cong) 其他轄區檢察院聽證員庫選取聽證員的,可以商請相關(guan) 人民檢察院,按照入庫成員自願原則選用。

  需要邀請聽證員庫以外人員擔任聽證員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從(cong) 聽證員庫中隨機選取聽證員。

  根據聽證案件類型及擬聽證事項涉及的專(zhuan) 業(ye) 領域等,需要安排具備專(zhuan) 業(ye) 知識的聽證員參加聽證會(hui) 的,應當從(cong) 聽證員庫相應類別成員中隨機選取。聽證員庫中沒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成員的,可以邀請聽證員庫以外的專(zhuan) 業(ye) 人員擔任聽證員。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wei) 入庫聽證員建立工作檔案,並做好履職評價(jia) 記錄。單位推薦的聽證員,還應當向推薦單位定期反饋其履職情況。

  履職評價(jia) 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遵守聽證工作規定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保密規定的情況等。

  第十二條 聽證員參加聽證會(hui) 的交通費、食宿費、勞務費等合理費用,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編: 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