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行業風險處置化解保障資金規模 信托業增設流動性互助基金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wei) 更好發揮信托基金化解和處置行業(ye) 風險的功能,維護金融穩定,銀保監會(hui) 商財政部對2014年兩(liang) 部門聯合印發的《信托業(ye) 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進行修訂,並於(yu) 近日公布了《信托業(ye) 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設置兩(liang) 種基金,增厚行業(ye) 風險處置化解的保障資金規模,強化道德風險,對促進信托業(ye) 高質量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yi) 。
設置兩(liang) 種基金
相較於(yu) 舊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除設立信托業(ye) 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之外,還成立流動性互助基金。
按某大型信托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顧問的話來說,《征求意見稿》通過兩(liang) 種基金並行的方式,豐(feng) 富化險資金來源,增強基金損失吸收能力,加強了行業(ye) 風險的整體(ti) 保障功能。從(cong) 長期來看,增厚了行業(ye) 風險處置化解的保障資金規模,豐(feng) 富和完善了風險機構的救助手段,有利於(yu) 信托行業(ye) 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轉型發展。
依據《征求意見稿》,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繳納,用於(yu) 處置信托公司係統性風險、具有較大外溢性風險以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的資金;流動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業(ye) 市場參與(yu) 者共同籌集,主要用於(yu) 信托業(ye) 流動性調劑的非政府性行業(ye) 資金。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劉曉宇說,《征求意見稿》因增設了流動性互助基金相關(guan) 規定,對機構設置也有所調整,將舊辦法裏的中國信托業(ye) 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兩(liang) 個(ge) 法律實體(ti) ,即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動性互助公司。保障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流動性互助公司負責流動性互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中國信托業(ye) 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保監會(hui) 批準設立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該公司由中國信托業(ye) 協會(hui) 聯合13家信托公司出資設立,於(yu) 2015年1月16日獲發營業(ye) 執照,注冊(ce) 資本115億(yi) 元人民幣。經查詢,該公司股權穿透後的實際控製人為(wei) 國資委。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教授強力說,保障基金公司和流動性互助公司,雖然都由信托公司出資參與(yu) ,但功能不同。前者的主要責任是處置化解信托公司係統性風險,而後者除對信托公司流動性提供支持之外,還有自身盈利性問題,需要進行商業(ye) 化運作,為(wei) 出資的信托公司帶來紅利。
防範道德風險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基金治理架構、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風險管控、監督管理、附則。
據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相較於(yu) 舊辦法,《征求意見稿》強化了道德風險防範,作出如下要求:信托公司及其股東(dong) 嚴(yan) 格執行恢複與(yu) 處置計劃,積極開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當而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應當以資本金為(wei) 限,且股東(dong) 和無擔保債(zhai) 權人應當先承擔損失;基金參與(yu) 化險,應當遵循社會(hui) 公平性原則,避免產(chan) 生逆向激勵;此外,明確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為(wei) ,並對相關(guan) 責任人建立追責問責機製。
據劉曉宇介紹,在我國信托業(ye) 發展早期,曾出現多起信托公司破產(chan) 事件,資產(chan) 規模較大,對金融等多個(ge) 行業(ye) 產(chan) 生較大衝(chong) 擊,其中較為(wei) 典型的是金信信托破產(chan) 事件。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hui) 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yu) 金信信托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根據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的規定,經銀監會(hui) 同意,自即日起責令金信信托停業(ye) 整頓。停業(ye) 整頓期限於(yu) 2007年底到期,在2008年1月15日確定進入破產(chan) 清算法律程序。再如賽格信托破產(chan) 事件。2001年11月6日,人民銀行發布緊急通知稱,賽格信托由於(yu) 存在重大違規經營問題,其有關(guan) 金融活動立即停止並進行整頓。2002年8月,賽格信托因擅自超額發行公司債(zhai) 券,非法募資近7億(yi) 元,被判處罰金2069萬(wan) 元,相關(guan) 負責人也依法被判處徒刑。2006年9月25日,海南省海南中院終審裁定賽格信托公司破產(chan) 。根據裁定書(shu) ,截至2006年4月14日,賽格信托的資產(chan) 總額為(wei) 58億(yi) 元,負債(zhai) 總額為(wei) 74億(yi) 元,均為(wei) 到期債(zhai) 務,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為(wei) 126%。
經過多年整頓化解,目前我國信托業(ye) 運行穩健,業(ye) 務轉型持續推進,總體(ti) 風險完全可控。依據信托業(ye) 協會(hui) 發布的《2021年3季度中國信托業(ye) 發展評析》,截至2021年3季度末,信托公司的資本實力繼續增強。全行業(ye) 共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資產(chan) 餘(yu) 額為(wei) 20.44萬(wan) 億(yi) 元。所有者權益總額為(wei) 7006.08億(yi) 元,同比增長6.47%,環比增長1.17%,增速平穩。
打破剛性兌(dui) 付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即明確打破剛性兌(dui) 付:“基金不得用於(yu) 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兌(dui) 付。剛性兌(dui) 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產(chan) 品不能如期兌(dui) 付或兌(dui) 付困難時,出於(yu) 避免聲譽風險等目的,在兌(dui) 付金額與(yu) 盡責程度缺乏關(guan) 聯性的情況下,仍以固有資金接盤、其他信托產(chan) 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償(chang) 等方式兌(dui) 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為(wei) 。”
強力說,信托基於(yu)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而產(chan) 生信托關(guan) 係,雙方應恪守賣者盡責、買(mai) 者自負的基本原則,打破剛性兌(dui) 付是信托業(ye) 立足的根本要求。從(cong) 信托關(guan) 係出發,信托業(ye) 不僅(jin) 僅(jin) 指68家信托公司形成的行業(ye) ,廣義(yi) 上,基金管理公司對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從(cong) 事的資管計劃等從(cong) 事的資管行為(wei) ,都基於(yu) 信托關(guan) 係而產(chan) 生,都不應當要求剛性兌(dui) 付。
打破剛性兌(dui) 付其實也有據可查。據劉曉宇介紹,2017年11月17日,央行等部委起草的《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金融機構必須打破剛性兌(dui) 付,並且提出了懲處措施。2018年4月27日,《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下發,《資管新規》要求“消除嵌套、嚴(yan) 禁資金池、打破剛性兌(dui) 付、嚴(yan) 禁保本保收益”。2018年9月19日,由信托業(ye) 協會(hui) 據此製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盡職指引》正式發布,其中明確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ye) 務,應當遵循賣者盡責、買(mai) 者自負原則。這意味著打破剛性兌(dui) 付更加明確到信托業(ye) 。
上述某信托公司法律顧問說,打破剛性兌(dui) 付是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也是信托行業(ye) 監管原則和發展必然趨勢。過去幾年伴隨宏觀經濟增速放緩、行業(ye) 周期調整下行、疫情尚未得到有效化解消除等內(nei) 外部多重因素疊加的影響,整個(ge) 資管行業(ye) 也包括信托行業(ye) 的風險壓力有所增大,也出現了極個(ge) 別信托公司被接管的風險事件。但據了解,目前尚沒有出現嚴(yan) 重影響金融穩定的情況,有關(guan) 方麵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風險處置和重整支持工作。打破剛性兌(dui) 付,客觀上對市場、對投資者、對從(cong) 業(ye) 機構而言,有助於(yu) 轉變從(cong) 業(ye) 者和投資者的觀念,有助於(yu) 人們(men) 重新認識風險和收益,培育良性健康的投資文化,進而實現行業(ye) 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目前,國內(nei) 共有的68家持牌信托公司,也都在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優(you) 勢,積極探索業(ye) 務轉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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