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怎麽辦?法院:不重大非故意不用賠
員工離職後被告知原始檔案資料丟(diu) 失、管理混亂(luan) ,給企業(ye)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員工必須賠償(chang) 嗎?近日,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的務工者陶某舉(ju) 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他將原單位某現代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陶某舉(ju) 無需向原單位賠償(chang) 損失。
法官指出,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僅(jin) 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且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才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口頭約定工作內(nei) 容,經濟損失怎麽(me) 辦?
2018年9月,陶某舉(ju) 在經某現代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總經理陶某娟介紹,到該公司上班,負責檔案整理、考勤、製作考勤表、工資表,還有廚房、車輛的保養(yang) 記錄及加油記錄。試用期每個(ge) 月5000元,轉正後6000元。
入職後,雙方並未簽訂書(shu) 麵的勞動合同,對於(yu) 陶某舉(ju) 的工作內(nei) 容和職務均是雙方口頭約定達成,對“如果造成經濟損失如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也並未進行約定。
第二年年初,陶某娟告訴陶某舉(ju) ,除了原本的工作之外,他還對倉(cang) 庫負有監督的責任。同年7月,陶某舉(ju) 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並在9月離開了工作崗位。
2021年1月,某現代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向麥蓋提縣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請求:陶某舉(ju) 工作期間嚴(yan) 重失職,造成申請人重大經濟損失,請求裁定賠償(chang) 重大經濟損失39萬(wan) 餘(yu) 元;陶某舉(ju)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請求裁定賠償(chang) 重大經濟損失10萬(wan) 元。該仲裁委員會(hui) 於(yu) 2021年5月作出裁決(jue) ,陶某舉(ju) 賠償(chang) 公司重大經濟損失39萬(wan) 餘(yu) 元。
企業(ye) 不能自說自話
陶某舉(ju) 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wei)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ju) 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本案中,根據該公司的自述,公司是根據陶某舉(ju) 離職前統計並製作的庫存損失表,通過計算產(chan) 品結存數量與(yu) 盤存數量的差,參照其單方麵製作的金融係統中某產(chan) 品情況表記載的產(chan) 品單價(jia) ,製作出倉(cang) 庫盤存差異統計匯總表,合計金額為(wei) 390476.7元。
但根據該表僅(jin) 能證實當時的庫存現狀,不能證實存在缺失,且該表中有缺失也有多餘(yu) ,說明該公司對庫存管理並不正規,所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實損失與(yu) 陶某舉(ju) 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因此該公司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在本案中,陶某舉(ju) 是公司的行政人員,具體(ti) 負責人事、檔案等工作,無管理倉(cang) 庫的職責,亦無造成損失賠償(chang) 的相關(guan) 規定,而是在倉(cang) 管人員不在時配合工作,並非倉(cang) 庫的實際管理人。
最後根據該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該盤點表中顯示同一名稱、不同裝袋規格的棗子既有盈餘(yu) 的情況,也有虧(kui) 損的情況,但某現代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在計算時隻對虧(kui) 損情況進行了統計、折價(jia) ,對同一名稱、不同裝袋規格存在盈餘(yu) 的棗子並未統計,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jue) 陶某舉(ju) 無需向某現代農(nong) 業(ye) 有限公司賠償(chang) 重大經濟損失390476.7元。
給單位造成損失如何判定?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wei)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償(chang) 應當同時滿足兩(liang) 個(ge) 條件: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錯且造成重大損失;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製定了內(nei) 部規章製度規定。考慮到勞動關(guan) 係不同於(yu) 一般民事關(guan) 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單位占有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的價(jia) 值與(yu) 勞動者獲得的報酬之間的不對等性,決(jue) 定了用人單位承擔的經營風險應當高於(yu) 勞動者應承擔的工作風險。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jue) 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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