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671家公司重要股東減持 “誤操作”竟成違規主因
本報記者 桂小筍
據同花順數據顯示,截至3月8日,滬深兩(liang) 市671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dong) 出現減持行為(wei) 。其中,21家公司有超過5名以上的重要股東(dong) 在年內(nei) 減持。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至少有15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坦言,公司股東(dong) 有違規變動股份的行為(wei) 。此外,還有一些公司的股東(dong) 違規變動股份行為(wei) 盡管比較“隱蔽”,還是未能逃脫監管部門的監管。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鄭建鷗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違規減持的股東(dong) 在事發之後往往以誤操作或不懂規則為(wei) 由避重就輕,試圖逃避責任,恰恰反映其心存僥(jiao) 幸。資本市場的各類主體(ti) 應當充分了解違法後果,自覺守法合規。”
“誤操作”
成為(wei) 違規主要原因
查閱兩(liang) 市上市公司公告可知,對於(yu) 股東(dong) 違規變動股票的行為(wei) ,大多數公告的解釋都將原因歸結於(yu) “誤操作”:當事人操作失誤,並非主觀故意,深刻認識到了違規事項的嚴(yan) 重性,主動向公司董事會(hui) 進行檢討,就違規減持股票行為(wei) 向廣大投資者表示歉意。
還有公司將違規的原因歸結為(wei) 操作人員業(ye) 務不熟練所致。3月2日,ST維維在公告中稱,“此次減持行為(wei) 並非主觀故意,主要係新聘工作人員對減持規定不熟悉,導致其在上述期間違規減持了部分本公司股票。”
2月28日,股東(dong) 維維集團通過集中競價(jia) 交易減持了占公司總股本0.1289%的股份。本次股份減持後,維維集團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88%。根據上交所相關(guan) 規定,大股東(dong) 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dong) 身份的,其在6個(ge) 月內(nei) 通過集中競價(jia) 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ge) 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經公司核查,維維集團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於(yu) 5%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存在減持公司股票行為(wei) ,構成了違規減持。
對此,上海明倫(lun) 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按照相關(guan) 規則,股東(dong) 應提前披露減持計劃或者在股份變動達到5%時需履行公告義(yi) 務而未履行的,則涉嫌構成虛假陳述。“通常而言,公司重要股東(dong) 掌握信息優(you) 勢,相關(guan) 法律規則之所以要求重要股東(dong) 在特定條件下對增減持履行公告義(yi) 務,其目的在於(yu) 保護中小投資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如果減持股東(dong) 未妥善履行其信息披露義(yi) 務,並且同期股價(jia) 出現異動,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該減持股東(dong)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鄭建鷗律師表示,未提前公告減持計劃就直接賣出股票,屬於(yu) 證券法第85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wei) 。“此類行為(wei) 既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也有可能構成內(nei) 幕交易,要看具體(ti) 事實。如果不構成內(nei) 幕交易,則可以按虛假陳述處理,畢竟這種故意不披露的行為(wei) 與(yu) 披露的信息中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wei) 之間沒有本質區別。”
財報窗口期
股東(dong) 變動股份需謹慎
除了上述股份減持行為(wei) 之外,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dong) 減持股份是“暗中進行”。
3月4日,ST遠程稱收到監管函,原因在於(yu) 有持股5%以上股東(dong) ,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10日,累計減持ST遠程4036萬(wan) 股,占ST遠程股份總數的5.62%,在持有ST遠程股份比例累計減少達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義(yi) 務,且至今仍未出具相關(guan) 權益變動報告書(shu) 。
針對上述減持現象,鄭建鷗律師表示,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提高了投資者保護等級,主要體(ti) 現在行政處罰的力度大幅提高,對一些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證監會(hui) 有權開出千萬(wan) 元級罰單。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chang) 案件的具體(ti) 受理和審理規則。
目前,正處在上市公司財報披露期,重要股東(dong) 的股份變化稍有不慎即會(hui) 出現“踩雷”的現象。對此,鄭建鷗律師提醒,控股股東(dong) 、實控人、董監高在財報披露窗口期不得買(mai) 賣股票,這一規定旨在防範內(nei) 部人利用重要信息進行內(nei) 幕交易、操縱市場。
“對於(yu) 前述人員以外的股東(dong) 在窗口期減持,雖然可能不涉及內(nei) 幕交易,如果違規減持,確實引起了交易價(jia) 格或交易量較大變化,這種行為(wei) 符合今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chang) 案件的若幹規定》所規定的‘重大性’條件,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有權向違規減持的股東(dong) 索賠。”鄭建鷗表示。(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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