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厲莉:要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撐起“保護傘”
全國人大代表厲莉:
要為(wei)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撐起“保護傘(san) ”
隨著數字經濟的繁榮發展,互聯網平台不斷發展壯大,所涉及的就業(ye) 領域、就業(ye) 方式、從(cong) 業(ye) 人員的範圍也在不斷豐(feng) 富。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厲莉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今年她帶來的議案將圍繞“發展新就業(ye) 形態,保障從(cong) 業(ye) 人員合法權益”來展開。
厲莉表示,新就業(ye) 形態之“新”,主要體(ti) 現在勞動關(guan) 係靈活、工作內(nei) 容多樣、工作方式彈性、工作安排自主、工作機會(hui) 雲(yun) 端共享等方麵。這些新的特征,給勞動者參與(yu) 就業(ye) 開拓了更為(wei) 廣闊的空間,對發揮勞動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新就業(ye) 形態和傳(chuan) 統就業(ye) 方式有著顯著區別——就業(ye) 缺乏穩定性,從(cong) 業(ye) 人員的權益缺乏保障。因此,她建議加強機製建設,著力提升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就業(ye) 的動態穩定性、基本社會(hui) 保障的可預期性,以更好發揮新就業(ye) 形態對促進就業(ye) ,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生活質量的積極作用。
厲莉的具體(ti) 建議包括,建議對新就業(ye) 形態持續深入調研,在總結規律特點的基礎上,出台適應新就業(ye) 形態發展的勞動法律製度;加大對新就業(ye) 形態發展相關(guan) 政策的動態供給;完善符合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參保和繳費方法,通過運用“大數據”和“互聯網+社保”探索建立適應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
厲莉告訴記者,目前的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與(yu) 傳(chuan) 統勞動關(guan) 係結合較為(wei) 緊密,人員參保、流轉、辦理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移轉等相對複雜,很多都需要依托企事業(ye) 單位中具有社會(hui) 保險經驗的專(zhuan) 業(ye) 人員才能完成,這給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參與(yu) 養(yang) 老醫療等基本社會(hui) 保險帶來現實困難。
因此,厲莉提出鼓勵保險企業(ye) 推出適應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商業(ye) 保險產(chan) 品。充分發揮商業(ye) 保險對基本社會(hui) 保險的補充作用,根據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特點,降低起售門檻,靈活繳費方式,豐(feng) 富養(yang) 老、意外傷(shang) 害等保險產(chan) 品的供給。
今年兩(liang) 會(hui) 上,厲莉還關(guan) 注電動自行車的安全使用管理問題。厲莉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通過走訪調查發現,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群中,收入相對較低的人民群眾(zhong) 比重較大。在充電設施充電的費用高於(yu) 居民生活用電價(jia) 格,是電動車使用者不願在充電設施充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今年她帶來關(guan) 於(yu) “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管理”的提議,希望讓人民群眾(zhong) 願意用、用得起。
厲莉提出,首先應加強立法建設,適時出台《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目前,電動自行車的相關(guan) 管理製度散落於(yu) 各種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中,缺少體(ti) 係化構建,彼此之間缺乏整合和有效銜接,無法形成製度合力。
她建議,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實際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進立法,適時出台相關(guan) 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另外,厲莉建議加強電池管理,探索“一車一池一碼”,在車主、車輛與(yu) 電池之間,形成一一對應關(guan) 係,有效銜接生產(chan) 和使用環節,對電池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文/本報記者 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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