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規範中小學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 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以及競賽產(chan) 生的結果不作為(wei) 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部分組成。其中,總則部分對競賽活動提出了總體(ti) 管理原則;申報條件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認定流程明確了教育部等部門認定審核競賽活動的各項環節和時間節點;組織要求對競賽活動主辦方在競賽組織過程中的報名參賽、專(zhuan) 家選聘、命題閱卷、評審評獎、公開公示等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競賽及競賽產(chan) 生的結果不作為(wei) 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yan) 禁收取任何費用;日常監管強調了競賽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確了查處違法違規競賽活動的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ju) 辦要做到“八個(ge) 不得”——
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
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ge) 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四是不得指定參與(yu) 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五是不得通過麵向參賽學生組織與(yu) 競賽關(guan) 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shu) 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麵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發《關(guan) 於(yu) 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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