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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市場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出台

發布時間:2022-03-18 10:31:00來源: 法治日報

  激發創新活力 規範市場競爭(zheng)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司法解釋出台

  □ 本報記者 張晨

  何為(wei) “仿冒混淆”、違反“商業(ye) 道德”? 為(wei) 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引發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相關(guan) 問題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解釋》是充分發揮知識產(chan) 權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ye) 態司法需求的舉(ju) 措。《解釋》的施行,對於(yu) 加強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司法,強化競爭(zheng) 政策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zheng) 的國內(nei) 統一市場具有重要意義(yi) 。

  完善案件裁判規則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市場主體(ti) 大幅擴容、線上線下市場加速融合,市場力量的競爭(zheng) 關(guan) 係發生深刻變化。新類型法律糾紛大量湧現,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度加大,新領域新業(ye) 態的權利邊界、責任認定等不斷對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法律法規體(ti) 係、高效的執法司法體(ti) 係是強化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重要保障。《解釋》的製定,旨在強化競爭(zheng) 政策的基礎地位,進一步完善競爭(zheng) 案件裁判規則,提升審判質效和公信力,促進創新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不正當競爭(zheng) 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已經無法滿足日益變化的實踐需求。《解釋》以激發創新活力、規範市場競爭(zheng) 行為(wei) 、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為(wei) 著力點,對仿冒混淆、商業(ye) 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等社會(hui) 關(guan) 注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力求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關(guan) 係,為(wei) 各類市場主體(ti) 投資興(xing) 業(ye) 、規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zheng) 環境。

  “《解釋》的製定,是人民法院貫徹修訂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立法精神、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舉(ju) 措。通過公正審理各類不正當競爭(zheng) 案件,明晰保護規則,明確權利邊界,激勵創新創造,防範化解競爭(zheng) 失序風險。”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說。

  重點強調“商業(ye) 道德”

  《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對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chuan) 、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並重點強調了“商業(ye) 道德”。

  據介紹,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實施以來,一般條款(第二條)已經成為(wei) 人民法院認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對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發生。為(wei) 此,《解釋》第一條規定,經營者擾亂(luan) 市場競爭(zheng) 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yu)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章及專(zhuan)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這樣,既厘清了一般條款與(yu) 具體(ti) 行為(wei) 條款、知識產(chan) 權專(zhuan) 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guan) 係,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chan) 權專(zhuan) 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說。

  人民法院運用一般條款認定市場競爭(zheng) 行為(wei) 正當與(yu) 否,核心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商業(ye) 道德。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的“商業(ye) 道德”,不能簡單等同於(yu) 日常道德標準,而應當是特定商業(ye) 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wei) 規範。《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ti) 情況,綜合考慮行業(ye) 規則或者商業(ye) 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zheng) 秩序、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e) 道德。

  此外,考慮到網絡經營行為(wei) 與(yu) 傳(chuan) 統經營行為(wei) 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認同的規則底線,《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ye) 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ye) 主管部門、行業(ye) 協會(hui) 或者自律組織製定的從(cong) 業(ye) 規範、技術規範、自律公約等,以便調動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組織通過簽署行業(ye) 自律協議、發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導經營者誠實守信的積極性。

  細化“仿冒混淆”規定

  《解釋》有多條規定與(yu) “仿冒混淆”行為(wei) 的認定有關(guan) 。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為(wei) 案件數量占有很大比例。

  《解釋》用11個(ge) 條文,對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六條“仿冒混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解釋》第四條明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含義(yi) 和認定考量因素。《解釋》第七條明確:屬於(yu) 商標法禁用禁注範圍的標誌也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的保護。與(yu) 此同時,參照《市場主體(ti) 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細化了名稱可以受到保護的市場主體(ti) 的範圍。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電商平台“二選一”、“網絡虛假刷量”、屏蔽瀏覽器廣告等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zheng) 案件,規範網絡空間市場競爭(zheng) 秩序;審理智能產(chan) 品語音指令案,製裁人工智能產(chan) 品市場惡意混淆、誤導公眾(zhong) 行為(wei) ;審理群控軟件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zheng) 等案件,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權屬及邊界,維護用戶數據權益和隱私權。堅決(jue) 製裁過度采集使用個(ge) 人信息、利用算法實施價(jia) 格歧視、價(jia) 格欺詐等行為(wei) ;妥善審理數據確權、交易、服務、隱私保護等案件,探索完善數據知識產(chan) 權保護規則,引導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競爭(zheng) ,淨化市場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市場秩序。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互聯網行業(ye) 技術和商業(ye) 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ju) 新的行為(wei) 方式,而是嚴(yan) 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zheng) 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wei) 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wei) 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本報北京3月17日訊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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