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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業禁止令”

發布時間:2022-04-07 14:13:00來源: 揚子晚報

  “三年內(nei) 不得生產(chan) 經營日化用品!” 常熟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cong) 業(ye) 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刑滿後三年內(nei) 從(cong) 事日化用品的生產(chan) 、銷售等經營活動!”揚子晚報記者從(cong) 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開出的首個(ge) 知識產(chan) 權刑事案件“從(cong) 業(ye) 禁止令”經二審審理,已於(yu) 近日生效。

  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於(yu) 2012年經核準成立,經營範圍為(wei) 日用百貨、化妝品等商品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東(dong) 張某在經營該公司期間,從(cong) 廣州購進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價(jia) 後向位於(yu) 常熟、江陰等地的多家超市銷售牟利。

  僅(jin) 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該公司實際銷售上述假冒注冊(ce) 商標日化用品累計金額高達17萬(wan) 餘(yu) 元。常熟市市監局現場查獲假冒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價(jia) 值共計45萬(wan) 餘(yu) 元;公安機關(guan) 現場查獲該公司已經實際銷售但從(cong) 下家退回的涉案洗發水、沐浴露共計683瓶。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位蘇州某商貿公司構成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法院判決(jue) 對該商貿公司判處罰金,對王某、張某分別判處二年十個(ge) 月、二年三個(ge) 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張某刑滿後三年內(nei) 從(cong) 事日化用品的生產(chan) 、銷售等經營活動。

  “法律規定,因利用職業(ye) 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e) 要求的特定義(yi) 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cong) 事相關(guan) 職業(ye) ,期限為(wei) 三年至五年。”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張某在經營商貿公司期間,銷售直接接觸皮膚類的假冒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在實際的銷售中已經出現了消費者皮膚發癢的情況,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並且還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質期的行為(wei) ,其情節惡劣,社會(hui) 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nei) 從(cong) 事相關(guan) 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經營活動。

  法官表示,為(wei) 牟取暴利製假售假,近年來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違法行為(wei) 屢禁不止。禁止令的適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強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治理、溯源打擊、及時有效阻遏侵權的有效途徑,更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深化最嚴(yan) 格知識產(chan) 權司法保護的決(jue) 心。

  通訊員 譚逸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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