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業禁止令”
“三年內(nei) 不得生產(chan) 經營日化用品!” 常熟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cong) 業(ye) 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刑滿後三年內(nei) 從(cong) 事日化用品的生產(chan) 、銷售等經營活動!”揚子晚報記者從(cong) 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開出的首個(ge) 知識產(chan) 權刑事案件“從(cong) 業(ye) 禁止令”經二審審理,已於(yu) 近日生效。
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於(yu) 2012年經核準成立,經營範圍為(wei) 日用百貨、化妝品等商品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東(dong) 張某在經營該公司期間,從(cong) 廣州購進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價(jia) 後向位於(yu) 常熟、江陰等地的多家超市銷售牟利。
僅(jin) 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該公司實際銷售上述假冒注冊(ce) 商標日化用品累計金額高達17萬(wan) 餘(yu) 元。常熟市市監局現場查獲假冒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價(jia) 值共計45萬(wan) 餘(yu) 元;公安機關(guan) 現場查獲該公司已經實際銷售但從(cong) 下家退回的涉案洗發水、沐浴露共計683瓶。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位蘇州某商貿公司構成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法院判決(jue) 對該商貿公司判處罰金,對王某、張某分別判處二年十個(ge) 月、二年三個(ge) 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張某刑滿後三年內(nei) 從(cong) 事日化用品的生產(chan) 、銷售等經營活動。
“法律規定,因利用職業(ye) 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e) 要求的特定義(yi) 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cong) 事相關(guan) 職業(ye) ,期限為(wei) 三年至五年。”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張某在經營商貿公司期間,銷售直接接觸皮膚類的假冒注冊(ce) 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在實際的銷售中已經出現了消費者皮膚發癢的情況,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並且還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質期的行為(wei) ,其情節惡劣,社會(hui) 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nei) 從(cong) 事相關(guan) 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經營活動。
法官表示,為(wei) 牟取暴利製假售假,近年來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違法行為(wei) 屢禁不止。禁止令的適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強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治理、溯源打擊、及時有效阻遏侵權的有效途徑,更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深化最嚴(yan) 格知識產(chan) 權司法保護的決(jue) 心。
通訊員 譚逸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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