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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交易如何避開雷區?

發布時間:2022-04-13 13:25:00來源: 北京日報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hui) 近期就“二手車交易消費問題”進行調查發現,其中不乏涉嫌隱瞞真實車況或違規操作情況。實際上,二手車交易亂(luan) 象屢見不鮮,導致很多交易欺詐案件湧入法院。那麽(me) ,二手車交易中都有哪些“雷區”,消費者應如何避開呢?

  雷區1

  購車款匯入業(ye) 務員賬戶 交易平台身份難認定

  郭某在某公司經營的二手車平台官網選中兩(liang) 輛二手車,到店谘詢時,銷售人員高某負責接待。郭某通過微信向他表達了購買(mai) 意願,高某稱無需簽訂合同,車款可通過他轉給公司,並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之後,郭某將車款打入高某賬戶。很快,其中一輛車過戶至郭某名下,但另一輛車經多次催促仍未交付。郭某發現該車已另售他人,於(yu) 是訴至法院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wei) 由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賠償(chang) 。公司辯稱其與(yu) 郭某之間未簽署過任何買(mai) 賣合同,雙方不存在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其身份僅(jin) 是中介方,不是車輛出賣方。且高某雖是銷售人員,但其職責範圍並不包括訂立口頭合同和收取貨款。

  法官釋疑

  高某作為(wei) 公司銷售人員,與(yu) 郭某通過微信交易涉及的車輛信息均來自於(yu) 該公司二手車平台官網,雖然公司稱銷售人員無權收取貨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購車期間,高某曾多次向公司轉賬,金額巨大,且郭某通過向高某賬戶匯款成功購買(mai) 並過戶了其中一輛車。這些情況可以認定高某存在長期代收客戶貨款的行為(wei) ,屬職務行為(wei) ,因此郭某與(yu) 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公司承擔的是賣方責任,而非中介責任。現另一輛車已經出售他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郭某有權解除涉案買(mai) 賣合同,要求公司退還車款並賠償(chang) 資金占用損失。

  二手車交易平台多具有雙重身份,除中介方外,有時還是賣方。一些二手車平台自賣二手車,在購車協議中卻有意規避自身責任,消費者通過平台及其工作人員購買(mai) 車輛後出現問題,平台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賣方為(wei) 由拒賠。在交易過程中,平台承擔何種責任,主要取決(jue) 於(yu) 其與(yu) 客戶所形成的合同關(guan) 係的性質。若成立的是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其為(wei) 買(mai) 賣合同的賣方,承擔的是賣方責任,須向買(mai) 方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二手車,並依約配合辦理過戶。若作為(wei) 買(mai) 賣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hui) ,撮合買(mai) 賣雙方達成交易,則承擔的是中介責任。相對於(yu) 買(mai) 賣合同的賣方,其承擔的合同責任更輕。但實務中,存在未簽署書(shu) 麵合同,對二手車交易平台是否為(wei) 賣方產(chan) 生爭(zheng) 議的情形,此時,法院會(hui) 根據聊天記錄、錄音材料、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二手車交易平台是否為(wei) 賣方。

  法官支招

  消費者購車時應盡量避免與(yu) 個(ge) 人私下達成交易,切不可僅(jin) 憑口頭協議,要簽訂正規的購車合同,保證過戶手續完備,確定車輛性質合法,通過書(shu) 麵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yi) 務;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保留交易相關(guan) 憑證;維權不成功,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雷區2

  車輛行駛裏程數據造假 汽車經營者退一賠三

  曲某通過某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購得一輛二手車,合同約定交付的車輛行駛公裏數為(wei) 139000。購車後,曲某委托評估公司對該車輛進行鑒定,結論是該車裏程表被人為(wei) 更改,目前實際公裏數應在22萬(wan) 以上。曲某以欺詐為(wei) 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進行3倍賠償(chang) 並支付鑒定費用。

  法官釋疑

  行駛裏程數屬於(yu) 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重要信息,會(hui) 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mai) 選擇,屬於(yu) 知情權的範圍。

  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認為(wei) 其在收購案涉車輛時經過了第三方機構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的表顯裏程為(wei) 13.26萬(wan) 公裏,其依據該檢測數據向曲某出售,沒有欺詐的故意,但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的二手車銷售者,舊機動車經紀公司應審慎查明,並如實告知消費者。檢測報告中雖寫(xie) 明該車輛的“表顯裏程”,但是也已經明確“裏程表讀數不作為(wei) 判定被認證車輛實際行駛裏程的依據”。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未向曲某出示該檢測報告,使其喪(sang) 失了依據檢測報告取舍的機會(hui) ,顯然具有欺詐的故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wei) 500元。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定解除雙方買(mai) 賣合同,舊機動車經紀公司退還曲某購車款,並賠償(chang) 購車款3倍賠償(chang) 金。

  法官支招

  消費者在購買(mai) 二手車時,除對車輛品牌、顏色等進行挑選外,更需要關(guan) 注車輛是否出過事故、維修記錄等與(yu) 質量相關(guan) 的情況,這也是購買(mai) 二手車與(yu) 新車的主要區別。在購車前應要求銷售者提供車況檢測報告、出險記錄、維修記錄等材料。簽訂買(mai) 賣合同時,消費者要認真仔細地閱讀合同條款,知悉約定內(nei) 容,遇到描述模糊不清、表達出現歧義(yi) 的條款要及時協商修改,切記不可隻聽口頭承諾。此外,雙方要將經營者對車輛狀況的承諾,如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火燒車、非盜搶車,提供的質保期,車輛裏程數真實性等重要內(nei) 容,以及違約責任在合同上一一載明。並要特別注意免除賣方一方的主要義(yi) 務、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雷區3

  質保期間車輛自燃 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相應責任

  吳某與(yu) 二手車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公司保證所購車輛無重大事故、泡水、火燒,發動機、變速箱、電路板質保兩(liang) 年”。隨後,吳某貸款支付22萬(wan) 元車款後拿到了車,但5個(ge) 月後吳某駕車回家途中,車輛駕駛艙冒煙起火。事後,他委托一家鑒定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起火的原因進行調查,鑒定結論是:可排除雷擊、外來火源、人為(wei) 縱火、車輛事故碰撞、電路故障導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車輛動力係統/燃油供給係統故障導致車輛起火自燃的可能。吳某認為(wei) 二手車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chang) 全部車款。二手車公司辯稱,吳某在了解車況及質保承諾的情況下購車,且車輛毀損由自燃造成,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法官釋疑

  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二手車交易規範》第十六條的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ye) 須向買(mai) 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此案根據鑒定結果,二手車公司作為(wei) 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車輛具備應有的質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應質保承諾,應對車輛自燃導致毀損承擔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購買(mai) 方吳某明知是二手車,其質量、性能顯然不能與(yu) 新車相比,仍然選擇購買(mai) 。同時考慮到他從(cong) 提車到車輛自燃前已使用5個(ge) 月,其間有更換蓄電池,未對涉案車輛進行正規保養(yang) 的情形,吳某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義(yi) 務、車輛的使用時間,兼顧公平原則,法院最終認定吳某和二手車公司對車輛的毀損各承擔50%的責任。

  法官支招

  消費者購買(mai) 二手車,一定要核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賣方須提供完整的手續材料,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完稅憑證、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養(yang) 路費、車船使用稅等,買(mai) 方要一一核查清楚。此外,消費者還要查看汽車發動機編號、車架號是否與(yu) 車輛行駛證等相關(guan) 證書(shu) 上的描述一致。車輛大修後,應有相關(guan) 文件、保修單及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這些文件中的車輛車架號(VIN碼)和發動機號一定要與(yu) 本車相同。必要時可要求與(yu) 銷售者共同前往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查驗交易車輛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權利瑕疵問題。

  雷區4

  通過“車蟲”買(mai) 車引糾紛 賣方身份須綜合認定

  魏某在二手車行認識了“車蟲”馮(feng) 某,雙方通過微信達成協議,魏某從(cong) 馮(feng) 某處購買(mai) 了一輛二手寶馬車。付款提車後,魏某使用中發現該車存在嚴(yan) 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將馮(feng) 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車退款。馮(feng) 某辯稱自己不是車主,也不是賣方,隻是二手車中介,在收下中介費後已將剩餘(yu) 車款轉給車主劉某,並提供了轉賬記錄,認為(wei) 魏某應向劉某主張權利。後法院追加劉某為(wei) 本案第三人,劉某稱自己不認識魏某,也未委托馮(feng) 某賣車,隻是將車賣給了馮(feng) 某。

  法官釋疑

  魏某與(yu) 馮(feng) 某之間是否成立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是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馮(feng) 某雖稱其僅(jin) 是中介方,但從(cong) 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無法看出其曾明確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且他也無法提交車主劉某委托其售車的相關(guan) 證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認定魏某與(yu) 馮(feng) 某之間成立二手車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魏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馮(feng) 某應將車款返還給魏某,魏某將車退還給馮(feng) 某。

  在涉及“車蟲”案件中,由於(yu) 他們(men) 無正規的資質以及公司監管,售賣的二手車易發生權屬爭(zheng) 議或其他重大質量問題。當出現爭(zheng) 議時,“車蟲”多會(hui) 稱自己是中介方,否認是賣方以逃避責任,若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中介方,則不承擔退款義(yi) 務,否則應退款。

  法官支招

  消費者在購買(mai) 二手車時,要選擇正規的經營者,盡量不通過“車蟲”交易。同時,雙方要簽訂書(shu) 麵合同,明確賣方身份,注意核查車輛的權屬情況及車況。此外,消費者要樹立證據意識,注意保留相關(guan) 交易過程中及車輛使用中的證據,包括發票、合同、電子憑據、聊天記錄、宣傳(chuan) 資料、音像資料等,為(wei) 日後維權留好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規範治理

  合力構建二手車交易監管體(ti) 係

  2018年以來,二手車交易相關(guan) 案件呈較快增長態勢。經調研,二手車交易糾紛中消費者麵臨(lin) “三難”:一是二手車經營者欺詐方式多樣,消費者維權難度大。有的經營者誠信缺失,用調改裏程表數據、隱瞞大修經曆等方式對消費者實施欺詐。二是二手車車輛信息不透明,消費者查詢難度大。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二手車交易信息網絡係統,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在平台上查詢到車輛的合法性、維修、保險、事故等全部信息。三是二手車經營者法律責任難確定,消費者舉(ju) 證難度大。二手車經營人員、財務管理相對混亂(luan) ,經常不簽訂書(shu) 麵合同,僅(jin) 依靠業(ye) 務員與(yu) 消費者聯係,業(ye) 務員以個(ge) 人名義(yi) 收取消費者的購車款等。

  因此,消費者若選擇購買(mai) 二手車,在享受優(you) 惠價(jia) 格的同時,必然要承擔更多的風險。一定要擦亮雙眼,保持冷靜,盡量選擇正規的交易市場與(yu) 網絡平台,並實地檢查車輛情況,簽訂正規的購車合同,保證過戶手續完備,確定車輛性質合法,保存交易的相關(guan) 憑證,最大程度避免消費陷阱。同時,二手車經營者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規範交易流程,並積極履行向消費者的告知義(yi) 務。相關(guan) 行政部門及行業(ye) 協會(hui) 組織應著力推進二手車車況信息官方查詢平台的建設,以及進一步細化二手車相關(guan) 的質量認定標準,促進二手車行業(ye) 規範發展。

  習(xi) 亞(ya) 偉(wei)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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