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勞動關係認定爭議多
平台用工勞動關(guan) 係認定爭(zheng) 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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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院發布勞動爭(zheng) 議十大典型案例顯示,因新業(ye) 態用工引發的勞動爭(zheng) 議多發,平台從(cong) 業(ye) 者與(yu) 經營者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具有較大爭(zheng) 議。在實際審判中,對於(yu) 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法院需結合案件事實和勞動關(guan) 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實體(ti) 判斷。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勞動爭(zheng) 議十大典型案例。“勞動關(guan) 係和諧穩定是現代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晴雨表’和‘風向標’。”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說,這些案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反映了當前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審判的最新動向。
4月24日,記者從(cong)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重慶市法院2021年受理、審結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量,是在2016年達到峰值並逐年下降之後的首次正增長,且增幅明顯。因新業(ye) 態用工引發的勞動爭(zheng) 議多發;勞動者訴求呈現複合型態勢,糾紛發生後,勞動者往往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提出多項訴求,非理性訴訟現象較為(wei) 突出。
新業(ye) 態用工下勞動爭(zheng) 議多發
當前,以“互聯網+”為(wei) 背景的“共享用工”“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大量湧現,平台從(cong) 業(ye) 者與(yu) 經營者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具有較大爭(zheng) 議。“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和勞動關(guan) 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實體(ti) 判斷。”李生龍說。
當天發布的一則案例顯示,2018年10月,李某與(yu) 重慶某速運公司簽訂《同城配送服務合同》,江某通過某同城騎士APP注冊(ce) 為(wei) 騎手,為(wei) 李某經營的餐廳提供外賣配送服務。速運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勞動報酬轉至江某注冊(ce) 的APP賬戶,通過微信群下達搶單指令,並為(wei) 江某購買(mai) 了雇主責任險。雙方發生糾紛後,江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yu) 速運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
重慶市一中院審理認為(wei) ,江某接受速運公司指派,為(wei) 李某經營的餐廳提供外賣配送服務。作為(wei) 被動接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無法決(jue) 定實際發放報酬和投保雇主責任險的主體(ti) 。互聯網平台用工模式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雖較為(wei) 靈活,但雙方存在人身方麵的從(cong) 屬關(guan) 係,故江某主張其與(yu) 速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應予支持。
同樣是平台從(cong) 業(ye) 者與(yu) 平台經營者的勞動爭(zheng) 議糾紛,在另一起網絡主播與(yu) 某廣告傳(chuan) 媒公司的糾紛中,法院判決(jue) 雙方勞動關(guan) 係不成立。
2018年9月,許某與(yu) 某廣告傳(chuan) 媒公司簽訂《主播經紀合約》約定:許某為(wei) 公司簽約藝人,工作內(nei) 容為(wei) 通過網絡(YY平台)或公共場合進行演藝活動,每月保底收入4000元,提成數額為(wei) 創收的60%。合約期內(nei) ,許某不得委托代理人、經理人、經紀人或其他從(cong) 事類似工作的公司或個(ge) 人代理許某的相關(guan) 演藝活動。合同簽訂後,許某在平台上進行直播。2019年3月,許某以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為(wei) 由向某廣告傳(chuan) 媒公司申請辭職。許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某廣告傳(chuan) 媒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
法官指出,網絡主播通過經紀公司包裝,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冊(ce) ,進行網絡直播活動,從(cong) 第三方直播平台獲取收益的,應係網絡主播與(yu) 經紀公司基於(yu) 經紀合同而建立平等民事主體(ti) 間的合同關(guan) 係,不宜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隱瞞殘疾事實不影響勞動關(guan) 係成立
2018年6月,重慶某物業(ye) 公司保安吳某在工作時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該物業(ye) 管理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該公司與(yu) 吳某從(cong) 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理由是吳某曾被鑒定為(wei) 傷(shang) 殘三級,完全喪(sang) 失勞動能力,而其與(yu) 物業(ye) 公司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時,隱瞞了這個(ge) 事實。
重慶四中院裁判認為(wei) :吳某入職時未如實告知自身基本情況,且該問題對物業(ye) 公司判斷是否與(yu) 吳某建立勞動關(guan) 係有直接影響,吳某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無效。但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應根據是否符合勞動關(guan) 係成立要件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wei) ,吳某雖被鑒定為(wei) 三級傷(shang) 殘且完全喪(sang) 失勞動能力,但其從(cong) 2016年1月起直至去世前一直在某物業(ye) 管理公司從(cong) 事保安工作,該物業(ye) 公司無法證明吳某不能勝任該工作,且我國法律並未禁止殘疾人從(cong) 事與(yu) 其能力相符的勞動。吳某工作期間,某物業(ye) 管理公司向吳某支付了勞動報酬,且受該物業(ye) 管理公司的管理,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特征,故對該物業(ye) 公司的訴求不予支持。
另一案例中,當事人則因舉(ju) 證不足,其認定勞動關(guan) 係的訴求未獲支持。
李某係重慶永川某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女兒(er) 。為(wei) 繳納社會(hui) 保險,李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yu) 該培訓中心從(cong) 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永川法院裁判認為(wei) :李某與(yu) 該培訓中心提交的證據存在多處矛盾或不符合邏輯,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鎖鏈,故對李某要求確認與(yu) 某培訓中心存在勞動關(guan) 係的訴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雙方確認勞動關(guan) 係的目的,僅(jin) 僅(jin) 是為(wei) 了補繳社會(hui) 保險,涉及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根據雙方舉(ju) 示的證據認定勞動關(guan) 係是否存在。”審理法官指出。
嚴(yan) 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可解雇
王某係重慶江北區某三甲醫院護士。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該醫院多次通過微信工作群等下發一係列有關(guan) 疫情防控期間人員管理工作指令。2020年3月21日,王某未按規定提前報備即離開重慶主城,前往市外某鎮。
2020年4月7日,該醫院以王某嚴(yan) 重違反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為(wei) 由,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該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
法院裁判認為(wei) ,該醫院作為(wei) 大型醫療機構,其在疫情防控關(guan) 鍵時期製定的較為(wei) 嚴(yan) 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人員管控指令,係醫院在特殊時期履行其重要社會(hui) 職責的表現,醫院的醫護人員應當嚴(yan) 格遵守。王某作為(wei) 醫護工作者,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時刻,未經審批報備擅自離開工作駐地,嚴(yan) 重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單位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人員管控指令。該醫院解除與(yu) 王某的勞動合同具有正當性,故對王某要求該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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