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停車區裝籃球架被拆 起訴物業賠償11.9元敗訴
業(ye) 主在小區停車區安裝籃球架被拆 起訴物業(ye) 賠償(chang) 11.9元敗訴
“可以停自行車,為(wei) 什麽(me) 不能放籃球架?”南京市秦淮區某小區的業(ye) 主因自行在小區內(nei) 安裝籃球架被拆除,起訴物業(ye) 公司要求恢複籃球架,並賠損失11.9元。揚子晚報記者從(cong)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該院對這起財產(chan) 損害賠償(chang) 糾紛案作出判決(jue) ,判令業(ye) 主從(cong) 物業(ye) 公司取回籃球架,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改變小區共有部分用途應由業(ye) 主共同決(jue) 定,經相應程序表決(jue) 通過,不可以憑自己的意願在公共區域隨意放置物品。
在公共區域安裝籃球架,鄰居不“領情”
王峰(化名)住在南京市秦淮區某小區,他將網上購買(mai) 的籃球架自行放置在小區公共道路旁用於(yu) 放置非機動車的白色區域線內(nei) ,並用鏈條鎖將裝好的籃球架與(yu) 周圍樹木相連。據王峰說,自己購買(mai) 這個(ge) 籃球架是為(wei) 了供小孩子們(men) 玩耍。但鄰居們(men) 似乎並不“領情”,多次撥打政務熱線投訴籃球架占用公共空間、噪音影響生活等。小區物業(ye) 管理公司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籃球架拆除。
王峰認為(wei) 對方侵害了自己的財產(chan) 權利,將物業(ye) 公司訴至秦淮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並在原址安裝好籃球架,賠償(chang) 拆除籃球架過程中造成的鏈條鎖損壞、膨脹螺絲(si) 不可再次使用等損失11.9元。
物業(ye) 公司則辯稱,自己在拆除前通過張貼通知、撥打電話、上門溝通等多種方式,希望王峰自行拆除籃球架,但均被拒絕。拆除後,他們(men) 將籃球架放至倉(cang) 庫完好保存,但王峰仍要求安裝在原位,並拒絕前來領取。物業(ye) 公司稱願意返還原籃球架,同時也表示“肯定不允許再安裝在小區公共區域地麵上”。
記者了解到,因為(wei) 雙方之間的爭(zheng) 議無法解決(jue) ,因此直至該案庭審結束,該籃球架仍由物業(ye) 公司保管。
法院:未證明經過相應程序,不予支持
業(ye) 主能否自行在小區公共區域放置籃球架?這成為(wei)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承辦法官葛嵐介紹,根據《民法典》第271條規定,小區業(ye) 主對小區內(nei) 的公共區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王峰將籃球架放置在停放非機動車的公共區域內(nei) ,應由業(ye) 主共同決(jue) 定,由專(zhuan) 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e) 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e) 主參與(yu) 表決(jue) ,並且經參與(yu) 表決(jue) 專(zhuan) 有部分麵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ye) 主且參與(yu) 表決(jue)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ye) 主同意。
故法院對王峰放置籃球架的行為(wei) 不予支持。
法官:物業(ye) 拆除並無不當,後果由原告自行承擔
秦淮法院判決(jue) 原告王峰自行到被告物業(ye) 公司取回籃球架,並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jue) 後,雙方均未上訴。
“業(ye) 主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但業(ye) 主不可以憑自己的意願在公共區域隨意放置物品。”葛嵐表示,為(wei) 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an) 安全,業(ye) 主應按照小區規劃的公共區域用途對公共區域進行合理使用和管理。“每位業(ye) 主都希望自己的小區變得更好,而這需要業(ye) 主在享有權利時,也要盡到自己應盡的義(yi) 務。”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