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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他一個身份:12歲男孩為解決“黑戶”起訴親生父母

發布時間:2022-06-01 11:25:00來源: 法治日報

  12歲男孩為(wei) 解決(jue) “黑戶”起訴親(qin) 生父母

  浙江常山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人格權糾紛案

  □ 本報記者  陳東(dong) 升

  □ 本報通訊員 範建平 聶菁

  “我終於(yu) 能夠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也不用擔心不能上初中了。謝謝法官,給了我一個(ge) ‘身份’!”近日,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格權糾紛案。判決(jue) 生效後,在法院的後續幫助下,年僅(jin) 12歲的男孩陽陽(化名)終於(yu) 擁有了自己的“身份”。

  一個(ge) 沒有戶口的男孩

  有這樣一個(ge) 男孩,出生至今,沒有戶口,更沒有一個(ge) 正式寫(xie) 在戶口本上的名字。沒有戶口帶來的影響一直伴隨著男孩的成長:沒有醫保不能去醫院看病、無法辦理學籍導致小升初成了問題、熱愛體(ti) 育卻不能代表學校參加縣裏的比賽、買(mai) 不了車票出不了遠門……隨之而來的,還有鄰居的譏諷、同學的嘲笑。

  這個(ge) 男孩就是陽陽,2010年10月,他出生在江西省玉山縣。未婚生下陽陽後,母親(qin) 徐君(化名)並沒有給他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戶口。2011年,徐君把8個(ge) 月大的陽陽交給了常山縣的老鄭一家照顧,約定由徐君負擔照顧費用。盡管之後徐君並沒有按約支付撫養(yang) 費,更鮮少前去探望,但老鄭夫婦仍然悉心照顧陽陽長大。

  2019年,司法鑒定結果顯示,陽陽與(yu) 何明(化名)之間存在親(qin) 生血緣關(guan) 係,這也是陽陽第一次見到自己的生父。2020年,陽陽起訴何明要求其履行支付撫養(yang) 費義(yi) 務,獲法院支持,此後何明雖然每個(ge) 月支付1000元撫養(yang) 費,卻再也沒有來看過兒(er) 子。

  隨著陽陽逐漸長大,沒有戶口的影響也愈發明顯。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嬰兒(er) (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er) )出生後一個(ge) 月以內(nei) ,由嬰兒(er) 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er) 父親(qin) 或者母親(qin)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wei) 申報戶口登記。這就意味著,隻能由陽陽的親(qin) 生父母為(wei) 其啟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和申報戶口程序。

  為(wei) 了有正常的生活,陽陽多次打電話給親(qin) 生父母,希望他們(men) 能為(wei) 自己辦理戶口,但隻得到了他們(men) 一次次的推脫。徐君認為(wei) 自己生活條件較差、居無定所,不適合讓陽陽落戶,何明則表示自己現在已有家庭和3個(ge) 孩子,不想影響現在的家庭。

  老鄭及陽陽就讀的小學反映情況後,在常山縣婦聯牽頭組織下,法院、檢察、公安等當地相關(guan) 部門多次召開協調會(hui) ,介入調解案件,但一直未果。

  一場關(guan) 乎姓名權之訴

  法律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ti) 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ti) 權、姓名權等權利。因何明、徐君一直不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戶口登記,陽陽以人格權中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為(wei) 由向常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何明、徐君履行為(wei) 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戶口的義(yi) 務。

  2022年1月,常山法院正式立案,由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承辦此案。承辦法官鄭穎第一時間前往臨(lin) 時監護人老鄭家中及學校,了解原告陽陽的生活、學習(xi) 情況,並與(yu) 其耐心交談。麵對鄭穎法官,陽陽表達了在二被告中更想落戶在生父何明處的意願,但希望在落戶後能將戶口遷移到老鄭名下:“我希望一直跟著現在的‘爸爸媽媽’生活,他們(men) 對我很好。”

  “第一次見到陽陽時,他還是一個(ge) 8個(ge) 月大的小嬰兒(er) 。”談及這個(ge) 乖巧懂事的“兒(er) 子”,老鄭很是欣慰,表示全家都已經把陽陽當作自己的家人,願意一起生活。

  深入了解案情後,為(wei) 了更好地幫陽陽解決(jue) 戶口辦理問題,承辦法官積極聯係公安、婦聯、民政等部門,了解戶口辦理的相應事宜,希望能通過多部門會(hui) 商協作和案件判決(jue) ,給陽陽一個(ge) “身份”。

  3月11日,常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4月7日,常山法院二次開庭。在兩(liang) 次庭審中,二被告對陽陽的戶口應該落在哪裏存在較大分歧,均不願意讓陽陽落戶。

  法院認為(wei) ,民事主體(ti) 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該義(yi) 務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yang) ,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教育費用即物質保障,還應該包括為(wei) 讓子女順利參與(yu) 社會(hui) 活動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各項法律文書(shu) ,為(wei) 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更是其中最基礎的義(yi) 務。

  本案中,原告陽陽作為(wei) 二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yu) 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二被告應當積極履行義(yi) 務,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然而二被告自原告出生至今已逾11年仍未為(wei) 原告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和落戶手續,導致原告的入學、參賽、就醫等遇到極大的困難,已嚴(yan) 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關(guan) 於(yu) 原告的戶口落在何處,因二被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認為(wei) 應尊重原告本人意願,其明確表示希望落戶在被告何明處,法院從(cong)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對原告的該訴請予以支持。

  4月7日,經曆了一個(ge) 多小時的庭審後,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陽陽本人意願,常山法院當庭判決(jue) 被告何明、徐君在判決(jue) 生效15日內(nei) 為(wei) 原告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戶口,並將陽陽戶口落在被告何明處。

  一次跨省的多方協作

  案件判決(jue) 後,經過法官的勸解,被告何明的態度也有所鬆動,他表示願意配合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落戶。4月28日,判決(jue) 正式生效,首先需要解決(jue) 的就是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

  受疫情影響,身處外地的何明、徐君均無法及時趕回老家常山,遂委托法官鄭穎幫助陽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因陽陽出生於(yu) 江西省玉山縣某醫院,鄭穎第一時間聯係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及該醫院,提前溝通相關(guan) 事宜。

  “拿到來之不易的委托書(shu) 後,我也非常激動,希望快一點幫孩子把戶口辦好。”5月7日,收到來自二被告的委托書(shu) 後,鄭穎立刻聯係玉山法院,啟動《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5月12日,在玉山法院的協助下,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順利辦理完成。

  5月17日上午,準備好陽陽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其他材料後,鄭穎一行來到了便民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按照之前跨部門的協商意見,為(wei) 陽陽辦理了落戶手續。在大家的見證之下,12歲的男孩陽陽終於(yu) 擁有了屬於(yu) 自己的“身份”。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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