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運營的自媒體賬號權屬惹糾紛
夫妻離婚共同運營的自媒體(ti) 賬號權屬惹糾紛
本報訊(記者王鑫 方大豐(feng) 通訊員賀倫(lun) 明 孫百靈)自媒體(ti) 賬號所蘊含的經濟價(jia) 值,讓虛擬財產(chan) 的分割也成了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關(guan) 注的焦點。湖南臨(lin) 湘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離婚糾紛,就涉及夫妻雙方經營的直播帶貨抖音號歸屬及價(jia) 值分割。
2014年,女方方某、男方廖某結婚。2022年3月,方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
夫妻共同財產(chan) 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還共同運營一個(ge) 粉絲(si) 10萬(wan) 餘(yu) 人、用於(yu) 直播售賣漁具的抖音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夫妻雙方就抖音號及運營帶來的收益分割產(chan) 生了分歧。
承辦法官認為(wei) ,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運營抖音號產(chan) 生的收益屬夫妻間共同財產(chan) ,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擁有一定粉絲(si) 數量、用於(yu) 商業(ye) 經營的抖音號具有商業(ye) 價(jia) 值,有財產(chan) 屬性;同時,抖音號的運營與(yu) 注冊(ce) 人存在較為(wei) 密切的聯係,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能簡單當作普通財產(chan) 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方某、廖某就該抖音號的歸屬達成調解協議:以廖某名義(yi) 注冊(ce) 的抖音號,由廖某使用和經營,經營的應收貨款和現有貨款歸廖某所有;雙方婚姻期間因共同經營對外所欠貨款的債(zhai) 務也由廖某負責償(chang) 還;此外,廖某再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財產(chan) 補償(chang) 款30萬(wa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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