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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8月1日施行 經常性侮辱、跟蹤、威脅等均屬於家暴

發布時間:2022-08-03 11:26:00來源: 新京報

  截至2021年底,全國已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萬(wan) 餘(yu) 份,其中,2021年共發出保護令3356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yan) 。

  但是,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法官對“麵臨(lin) 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把握不準、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具體(ti) 執行中相關(guan) 部門職責不清晰等,影響了該製度作用的有效發揮。

  就上述問題,最高法經過調研,於(yu) 今年7月中旬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8月1日正式施行,為(wei) 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護。

  《規定》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nei) 提起離婚等訴訟。

  《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yu) 家庭暴力。

  “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該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ti) 係,為(wei) 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製度支撐。

  關(guan) 注 1

  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相關(guan) 部門可代申請保護令

  《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yu) 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wei) 條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從(cong) 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製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製度目的。

  對於(yu) 家庭暴力的形式,《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ti) 、精神等侵害行為(wei) 。上述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實踐中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wei) 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wei) ,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wei) 種類作了列舉(ju) 式擴充,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ti) 或者精神侵害行為(wei) ,應當認定屬於(yu) 家庭暴力。

  《規定》適當擴大了代為(wei)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及主體(ti) 範圍,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guan) 部門代為(wei) 申請。《規定》還結合審判實踐,對於(yu) 代為(wei) 申請的主體(ti) ,增加了民政部門、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關(guan) 注 2

  證明標準從(cong) “高度可能性”改為(wei) “較大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調研發現,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為(wei) 此,司法解釋列舉(ju) 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shu) 或者保證書(shu) ,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麵臨(lin) 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時,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yu)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範疇。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的目的在於(yu) 製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離牆”,故應當與(yu) 民事案件實體(ti) 事實的證明標準有所區分。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wei) “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cong) 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ju) 證難度。同時《規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ti) 係,為(wei) 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製度支撐,從(cong) 而保障人民群眾(zhong) 更安全更有尊嚴(yan) 地生活。

  關(guan) 注 3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加大懲治力度

  在部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有的施暴者主張實施家暴事出有因,對方有錯在先,比如出軌等。

  “我們(men) 要特別強調一個(ge) 觀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以對方“有錯在先”為(wei) 由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尋找借口,甚至借機通過暴力的方式控製對方,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之一。那種認為(wei) 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為(wei) 了糾正這種錯誤認識,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wei) ,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wei) ,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jue) 予以抵製和打擊。

  對於(yu) 一方存在出軌等過錯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wei) ,《規定》加大了懲治力度,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相關(guan) 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jue) 、裁定罪定罪處罰。最高法民一庭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wei) 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jue) 、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反家暴大事記

  ●2008年8月6日

  我國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簽發。根據這份民事裁定,被保護人的人身安全將受到法律保護,未來3個(ge) 月內(nei) ,其丈夫不得繼續對她實施暴力。隨後,這一做法在重慶、浙江等更多地區嚐試,並進入法律。

  ●2016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的核心內(nei) 容就是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

  ●2017年7月19日

  最高法牽頭召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製改革聯席會(hui) 議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建立了包括15個(ge) 部門共同參與(yu) 的聯席會(hui) 議製度,不斷完善家事審判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著力推動形成反家暴的宏觀格局。

  ●2018年7月18日

  最高法製定下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製改革的意見(試行)》,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測評幹預、家事調查、婚姻冷靜期、案後回訪等製度,推動對家庭暴力的綜合治理。

  ●2019年9月16日

  最高法與(yu) 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婦女兒(er) 童權益保護工作機製的通知》,進一步細化對婦女兒(er) 童權益的保護措施。

  ●2022年3月5日

  最高法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立足於(yu) 各部門具體(ti) 職責,從(cong) 源頭抓起,打通部門間溝通協作“堵點”。

  ●202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為(wei) 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護。

  ■ 對話

  北京為(wei) 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馮(feng) 媛:

  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能有效遏製家暴潛力還需要充分發揮

  北京為(wei) 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馮(feng) 媛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反家暴工作中是一個(ge) 非常有效的製度,但從(cong) 目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核發總量來看,這一製度的潛力還未充分發揮。

  她建議,應該有更多、更有效的普法宣傳(chuan) ,讓公眾(zhong) 了解並使用這一製度,公檢法工作人員也需要提高對家暴的認知和處理能力。

  馮(feng) 媛是1995年中國承辦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hui) 的親(qin) 曆者。此後,馮(feng) 媛參與(yu) 發起的“反對家庭暴力網絡”組織從(cong) 2000年起推動製定全麵的反家暴法,是反家暴立法的有力推動者。經過各方努力,《反家庭暴力法》於(yu) 2015年正式通過,並於(yu)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馮(feng) 媛作為(wei) 共同發起人,發起創立北京為(wei) 平婦女權益機構,倡導完善和實施相關(guan) 法律政策、協助相關(guan) 機構和專(zhuan) 業(ye) 人員進行性別平等和反暴力的能力建設。

  保護令申請情況反映家暴基本情況 女性受害者居多

  新京報:據你們(men) 觀察,《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的實施情況如何?

  馮(feng) 媛:一個(ge) 比較好的趨勢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核發數字總體(ti) 還是逐年遞增的。根據今年兩(liang) 會(hui) 最高法的工作報告,全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1年核發量為(wei) 3300多份,達到曆年最高。結合近年通訊技術的發展,部分地區開設了“雲(yun) 申請”的渠道,通過微信、互聯網申請保護令,方便申請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落地的相關(guan) 機製也逐步完善。包括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規,以及今年3月發布的《關(guan) 於(yu) 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貫徹實施的意見》,還有之前一些省份相繼推出的文件,都為(wei) 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發揮作用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新京報:根據你們(men) 的統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群分布是怎樣的?

  馮(feng) 媛:根據我們(men) 的統計情況以及接觸到的救助案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群的畫像是高度抽象的,雖然女性特征更明顯,但是也不全都是女性。夫妻戀人、父母子女、公婆兒(er) 媳、女婿嶽父母、兄弟姐妹,乃至隔代人之間的家暴都存在。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情況,本身也反映了家暴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女性受害者,不限於(yu) 年齡、城鄉(xiang) 經濟條件、社會(hui) 文化背景、身體(ti) 健康程度等方麵的差異,什麽(me) 樣的受害者都有。

  新京報:為(wei) 平團隊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情況報告是基於(yu) 已上網的裁定書(shu) 。據你們(men) 了解,各地的裁定書(shu) 上網情況如何?

  馮(feng) 媛:從(cong) 實際數據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shu) 上網數量和實際核發數量不完全正相關(guan) 。我們(men) 認為(wei) ,應該鼓勵各地做好司法數據的公開,使全國範圍保護令的核發數量與(yu) 上網數量真正達到正相關(guan) 。這些公開的數據和案例,對於(yu) 我們(men) 促進反家暴工作是非常有意義(yi) 的,信息上網的同時也需做好當事人個(ge) 人隱私的保護。

  申請到保護令後 被申請人的自動履行率一般較高

  新京報: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大致流程是怎樣的?從(cong) 實踐來看,擁有一般法律知識的人可以自己完成申請嗎?

  馮(feng) 媛:個(ge) 人申請是沒有問題的。申請流程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拿上自己搜集的一些證據,向法院提出自己遭遇了家暴或可能遭遇家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最簡單的申請訴求是申請法院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暴,如果還有其他更加具體(ti) 的需求,可以進一步提出,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qin) 屬,或者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從(cong) 實際情況來看,當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直接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占絕大多數,律師代理申請的情況並不多。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由於(yu) 種種原因當事人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qin) 屬、相關(guan) 部門和機構可以代為(wei) 申請。但目前看,代為(wei) 申請的數量非常少,這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過程中一個(ge) 較為(wei) 不足的點。

  新京報:相關(guan) 部門和機構代為(wei) 申請為(wei) 何重要?

  馮(feng) 媛:它們(men) 具備一定的權威性,在代為(wei) 申請之前一般都是接到了求助或投訴,做了初步介入,至少對具體(ti) 情況比較了解或有初步調查。對法院來說,相關(guan) 部門和機構提供的證據可信度相對更高,他們(men) 在後續的執行過程中也能起到積極作用。

  此外,代為(wei) 申請可以讓無助的當事人更有安全感,減少在申請和審理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險,比如跟蹤、威脅,甚至直接的身體(ti) 暴力,也能避免當事人在申請過程中再度受到傷(shang) 害。

  新京報:據你們(men) 觀察,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完成後的執行情況如何?

  馮(feng) 媛:一般申請到保護令後,被申請人的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這和告誡書(shu) 等其他反家暴形式是類似的。此前,施暴者之所以有恃無恐,大多是覺得這事沒人管,但隻要有公權力機構介入,施暴者一般都會(hui) 停止,至少會(hui) 收斂。在個(ge) 別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完全履行保護令,但是他的行為(wei) 也會(hui) 有很大的自我克製,如不再對受害人動手。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會(hui) 被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拘留。

  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宣傳(chuan) 充分發揮其作用

  新京報:你如何評價(jia) 最高法關(guan) 於(yu) 人身安全保護令最新的司法解釋?

  馮(feng) 媛:個(ge) 人認為(wei) ,還有部分條款需要完善。例如規定的第二條,新增了兩(liang) 個(ge) 代為(wei) 申請保護令的主體(ti) ,但並未把社會(hui) 組織包括在內(nei) 。現在有好多社會(hui) 組織特別是社工服務機構經常在一線接觸到家暴受害者,由他們(men) 代為(wei) 申請其實很方便。如果沒有代為(wei) 申請的資格,則需要通過其主管部門申請,實際上又多了一道程序。再如規定的第四條將《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範疇做了界定,但現在的行文容易導致在實踐中把同居關(guan) 係排除在外。

  新京報:最高法指出,目前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除此之外,你認為(wei) 製約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有效發揮作用的瓶頸還有哪些?

  馮(feng) 媛:關(guan) 於(yu) 家暴,最近的全國性數據仍然是2011年國家統計局和全國婦聯的統計——我國已婚婦女中,遭遇過來自配偶的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近四分之一。目前全國已核發一萬(wan) 多份保護令,相較於(yu) 中國家庭的數量及家暴發生的概率,保護令的申請和核發數量還是太少,這一製度的潛力還沒有充分發揮。

  我認為(wei) ,一個(ge) 重要原因是對法律的宣傳(chuan) 還不夠。我們(men) 應該有更多便於(yu) 公眾(zhong) 了解這一製度的宣傳(chuan) ,特別是對於(yu) 沒有條件或不善於(yu) 使用網絡甚至不認字的人群。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胡閑鶴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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