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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走失 學校被判承擔主要責任

發布時間:2022-08-17 10:03: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趙紅旗

  本報通訊員 喬(qiao) 瑞鋒

  在校中學生走失,誰之過?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鄢陵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jue) ,被告某中學對在校某中學生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

  2016年秋季,原告韓某的女兒(er) 小韓進入被告某中學學習(xi) ,韓某於(yu) 每周星期一早上將小韓送到學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學因考試需要給其他班級騰教室,小韓所在的班級放假。放假當天,學校通過發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學生家長發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韓某未加入某中學的“校信通”業(ye) 務,不知道學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兩(liang) 天後,韓某聽到其親(qin) 戚的孩子給家人打電話讓接其回家時,才得知女兒(er) 所在班級於(yu) 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韓某隨即趕到學校,得知女兒(er) 已於(yu) 放假當天下午離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韓某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公安機關(guan) 通過調取監控、走訪得知,小韓在放假後和同學一起離開學校去附近超市買(mai) 了些物品,又到同學姥姥家玩了一會(hui) 兒(er) ,後同學將小韓送到村西邊的水泥路口,小韓獨自順著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中學賠償(chang) 其因尋找女兒(er) 產(chan) 生的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共計44.9萬(wan) 餘(yu) 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決(jue) 被告某中學補償(chang) 原告韓某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損失共計5萬(wan) 元。該判決(jue) 生效後,被告某中學履行了上述判決(jue) 內(nei) 容。

  2020年11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申請宣告女兒(er) 小韓死亡。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韓死亡。之後,韓某以某中學未盡到管理職責導致女兒(er) 失蹤為(wei) 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中學予以賠償(chang) 。

  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某中學作為(wei) 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習(xi) 、生活的學生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義(yi) 務。學生平時在校住宿期間,學校應該對每個(ge) 學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長的主要聯係方式予以統計建檔,以便學生在有突發情況時能及時和家長取得聯係。本案中,被告某中學疏於(yu) 管理、缺乏責任心,對如原告韓某這類沒有開通“校信通”業(ye) 務的家長未采取較合適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對於(yu) 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護,是家長和學校共同的責任,原告韓某作為(wei) 小韓的父親(qin) ,在將小韓送入學校後,未主動與(yu) 學校或班主任溝通將其主要聯係方式提供給學校,也是其沒有盡到責任的表現。同時,鑒於(yu) 小韓走失時已年滿14周歲,屬於(yu) 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wei) 已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測到自己行為(wei) 的後果,其在學校提前放假時沒有主動告知家長而是選擇自己回家,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wei) ,被告某中學對小韓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韓某及小韓也有一定的責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70%的責任為(wei) 宜,遂依法判決(jue) 其賠償(chang) 51.9萬(wan) 餘(yu) 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wei) 3.5萬(wan) 元。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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