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住房“高公攤”現象:公攤明細能否“曬在太陽下”?
【民生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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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8月18日電 (中新財經 劉陽禾 左宇坤) 買(mai) 下一套房,近一半都是“公攤麵積”?
近日,一則“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僅(jin) 61平方米”的新聞引發關(guan) 注。公攤麵積從(cong) 何而來?近一半的公攤麵積又是否合理?
公攤麵積從(cong) 何而來?
一般認為(wei) ,公攤麵積包括兩(liang) 個(ge) 部分。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1995年原建設部印發的《商品房銷售麵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麵積分攤規則》(試行)中明確,公用建築麵積由以下兩(liang) 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wei) 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麵積;2.套(單元)與(yu) 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ti) 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
相對而言,套內(nei) 建築麵積才是完全屬於(yu) 業(ye) 主所有的部分。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指出,建築麵積包括套內(nei) 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建築麵積,套內(nei) 建築麵積是業(ye) 主專(zhuan) 有的部分,即關(guan) 上家門就是套內(nei) 建築麵積。而大家分攤的麵積則屬於(yu) 業(ye) 主共同所有的,並非專(zhuan) 有,比如樓道、電梯、物業(ye) 用房等等,這些就屬於(yu) 公攤麵積。
王玉臣明確告訴記者,對於(yu) 購房者來說,公攤部分是客觀存在的。
買(mai) 房一定要計算公攤麵積嗎?
既然“公攤”的部分必然存在,那麽(me) 買(mai) 房一定要計算公攤麵積嗎?
王玉臣稱,“可以在房屋銷售的時候,不以建築麵積對外銷售,以除去公攤麵積後的套內(nei) 建築麵積或套內(nei) 使用麵積進行銷售。”
記者注意到,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jia) ,也可以按套內(nei) 建築麵積或者建築麵積計價(jia) 。
上述《辦法》明確,商品房建築麵積由套內(nei) 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組成,套內(nei) 建築麵積部分為(wei) 獨立產(chan) 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部分為(wei) 共有產(chan) 權,買(mai) 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套(單元)計價(jia) 或者按套內(nei) 建築麵積計價(jia) 的,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
公攤麵積多少算合理?
廣東(dong) 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現行規定對於(yu) 公攤麵積大小沒有比例限製,主要與(yu) 新盤項目的規劃設計、配套設施有關(guan) 。從(cong) 業(ye) 主的角度看,套內(nei) 起居生活麵積與(yu) 社區公共服務麵積此消彼長,取決(jue) 於(yu) 業(ye) 主的訴求。
李宇嘉認為(wei) ,多層次住房消費並存的情況下,對不同類型的新盤項目,在規劃設計及報批階段,就應對公共服務為(wei) 主的公攤占用做出合理的規劃指標限定,畢竟房子和公服都是給業(ye) 主用的。
公攤明細能否“曬在太陽下”?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yan) 躍進認為(wei) ,對於(yu) 一些明顯超出常規的“高公攤”現象,需要進行嚴(yan) 管。尤其是要防範房企營銷人員各類虛假的、誤導的、含糊的或有歧義(yi) 的營銷,導致購房者放鬆警惕和疑問,最終在購房中麵臨(lin) 各類問題。
在嚴(yan) 躍進看來,實際得房率明顯偏離正常水平的樓盤“都屬於(yu) 問題樓盤”。
李宇嘉則指出,社區生活離不開公攤。其中最重要的是,標準和明細一定要“曬在太陽下”,同時監管要跟上。
李宇嘉建議,要製定不同類型社區的公攤指引;公攤部分的內(nei) 容要明晰,經營的部分要將經營收益歸屬全體(ti) 業(ye) 主,納入物業(ye) 維修基金,或者抵扣物業(ye) 費;房屋交付時,獨立第三方要對公攤麵積進行實測並公示;探索公攤部分定價(jia) 和套內(nei) 定價(jia) 的差異化。
“公攤麵積一再被詬病、被質疑,意味著當務之急是要明確產(chan) 權意識、夯實侵權必究。”他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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