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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元,員工有權利說“不”

發布時間:2022-09-05 15:38:00來源: 新京報

  據新黃河客戶端報道,近日,深圳某公司新發布《關(guan) 於(yu) 嚴(yan) 格執行加班製度的公告》,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加班未到30小時,員工需向公司樂(le) 捐300元。經藍鯨財經從(cong) 涉事公司處核實,此文件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內(nei) 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軟件上,這家公司稱員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請調休。

  “每月必須加班30小時”,盡管既給餐補又可調休,涉事企業(ye) 這一規定依然沒有任何合理合法性。

  表麵上看,涉事企業(ye) 似乎製定了一個(ge) “溫馨”的加班規定,但達不到加班時長就要向公司樂(le) 捐300元的要求,不管包裝成什麽(me) 樣,本質上屬於(yu) 公司對員工的變相罰款,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強製加班行為(wei) 。

  我國勞動法規定,標準工時為(wei) 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該法41條則明確,用人單位由於(yu) 生產(chan) 經營需要,經與(yu) 工會(hui) 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ti) 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不難看出,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至少要滿足三個(ge) 條件,一是事前自願協商,不得強製;二是確有必要;三是每月加班總時長上限不超36小時。

  涉事企業(ye) 安排員工加班,總時長雖未超過法定上限,卻沒有必須這樣做的正當理由,也看不出與(yu) 員工事前平等協商的過程。通過樂(le) 捐等變相罰款方式強迫員工加班,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wei) 。此外,加班僅(jin) 給餐補,也不符合加班給付加班費的要求,同樣涉嫌違規。

  涉事企業(ye) 這一做法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再次警示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和用工者,企業(ye) 有安排員工加班的權力,但這種權力是有邊界的,並且員工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企業(ye) “內(nei) 部事務”並不能成為(wei) 企業(ye) 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借口。

  □鞠實(職員)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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