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社評:強製加班絕不是“公司內部的事情”
【社評】強製加班絕不是“公司內(nei) 部的事情”
希望全社會(hui) 能更加關(guan) 注部分企業(ye) “門一關(guan) 、我為(wei) 王”的問題,打破某些人“這是公司內(nei) 部事”的思維邏輯和侵權慣性,讓勞動者的合法維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維護。
據藍鯨財經等多家媒體(ti) 報道,9月3日,廣東(dong) 深圳一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不滿30小時“樂(le) 捐”300元的話題衝(chong) 上熱搜。據記者核實,涉事公司發布的加班公告情況屬實,其中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否則要向公司樂(le) 捐300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是公司內(nei) 部的事情”。目前,深圳人社局表示已關(guan) 注到相關(guan) 情況,高度重視並責成勞動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對企業(ye) 違法違規行為(wei) 將嚴(yan) 厲處理。
“把強製加班和罰款說得那麽(me) 人畜無害……”“上班上到欠錢?”此事引發網友群嘲,不僅(jin) 因為(wei) 加班話題戳中人們(men) 的痛點,也在於(yu) 涉事企業(ye) 目中無法的傲人姿態。
一段時間以來,超時加班和強製加班成為(wei) 眾(zhong) 矢之的。涉事公司稱“這是公司內(nei) 部的事情”,潛台詞就是“與(yu) 公眾(zhong) 無關(guan) ”,這是典型的“我的地盤我做主”思維,以為(wei) 公司的事不關(guan) 外界,甚至不關(guan) 法律,似乎要與(yu) 公眾(zhong) 劃出一條界線,要與(yu) 法律及道德劃出一條界線。
媒體(ti) 報道過不少企業(ye) 奇葩規定。有的企業(ye) 在人事製度上無視法律,“懷孕即自動離職”;有的在員工薪資待遇方麵任性而為(wei) ,“不參加團建和公司聚會(hui) 扣獎金”;有的在日常管理中缺乏人性關(guan) 懷,“上廁所不能超過5分鍾”;有的盯住員工下班時間和私人領域,“手機24小時開機,鈴聲使用統一音樂(le) ”,等等。
“內(nei) 部事”成為(wei) 一些企業(ye) 侵犯員工權益的擋箭牌,主要源於(yu) 涉事老板的思維慣性——我是“金主”,公司規章製度“我說了算”。在就業(ye) 形勢不樂(le) 觀的階段或行業(ye) ,就業(ye) 壓力加劇了勞動關(guan) 係雙方的話語權失衡,給了部分企業(ye) 更大的為(wei) 所欲為(wei) 的底氣。同時,少數企業(ye) 經營管理者法律意識觀念不足,也是一個(ge) 原因。
毫無疑問,企業(ye) 有自主經營、自主管理並依法製定規章製度的權利,但其前提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nei)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yu) 生產(chan) 經營需要,經與(yu) 工會(hui) 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ti) 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協商、同意、不超時、保障報酬,這些是相關(guan) 法律法規在規製勞動者加班問題上的要義(yi) 。遺憾的是,超時加班、強製加班問題仍然不時出現。
為(wei) 此,我們(men) 需要更多企業(ye) 、相關(guan) 部門等共同探討破解問題的出路,也需要鼓勵被侵權員工勇於(yu) 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其中的一個(ge) 關(guan) 鍵問題是,讓員工敢於(yu) 說“不”的同時,有沒有更有保護性的措施?
眼下,被侵權的員工選擇忍氣吞聲,更多是因為(wei) 無奈,畢竟工資、晉升機會(hui) 等都掌握在管理層手裏,“不老實”的代價(jia) 或許是失業(ye) 、一家子的柴米油鹽無著落。此前曾有報道,一些企業(ye) 的HR會(hui) 將看不慣的離職者輸入一份當地HR共享的“黑名單”,實施全行業(ye) 禁入式抵製,這對相關(guan) 勞動者無疑是很大的傷(shang) 害。在此現實語境下,讓勞動者對企業(ye) 某些侵權行為(wei) 說“不”,真的不僅(jin) 僅(jin) 是需要勇氣。
企業(ye) 的發展向來不能靠為(wei) 難員工。一個(ge) 健康向上、充滿澎湃生命力的企業(ye) 應著重激發員工創造力和積極性,而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是其中的前提。這也是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的必要基礎。
對此事件,期待有關(guan) 部門的調查能夠盡快回應公眾(zhong) 關(guan) 切,同時希望全社會(hui) 能更加關(guan) 注部分企業(ye) “門一關(guan) 、我為(wei) 王”的問題,打破某些人“這是公司內(nei) 部事”的思維邏輯和侵權慣性,讓勞動者的合法維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維護。
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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