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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解讀《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深刻認識政治協商的目的和重要意義

發布時間:2022-09-07 14:43: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9月7日電 (記者 楊程晨)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無黨(dang) 派人士、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宋儉(jian) 近日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從(cong) 5個(ge) 方麵對《條例》進行解讀。

  其一,《條例》準確把握政治協商的對象、內(nei) 容。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開展政治協商的對象。具體(ti) 而言,政黨(dang) 協商的對象是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dang) 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guan) 方麵,包括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人民團體(ti) 和其他各界代表人士。政黨(dang) 協商主要內(nei) 容包括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黨(dang) 中央以及地方黨(dang) 委有關(guan) 重要文件的製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法律的製定、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地方性法規的製定、修改建議;關(guan) 係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有關(guan) 重大問題;換屆時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關(guan) 係統一戰線和多黨(dang) 合作的重大問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nei) 容包括列入政協全體(ti) 會(hui) 議議程的重要事項;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ju) 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問題;有關(guan) 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

  宋儉(jian) 指出,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有兩(liang) 種,一種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即政黨(dang) 協商;另一種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即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二者既有區別、又密切聯係。

  其二,深刻認識政治協商的目的和重要意義(yi) 。宋儉(jian) 說,中共中央印發《條例》的通知中要求,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把各方麵力量緊密團結在黨(dang) 的周圍,推動形成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強大合力。

  他認為(wei) ,這一段話集中闡明了政治協商的重要意義(yi) ,概括起來就是凝聚共識、凝聚力量、形成合力。這也是政治協商的主要目的。

  其三,《條例》準確界定政治協商的性質。宋儉(jian) 指出,關(guan) 於(yu) 政治協商的性質定位,《條例》第二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政治協商,是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dang) 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jue) 策的重要途徑。

  他說,政治協商作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jue) 策的重要途徑”。我們(men) 應當從(cong) 這樣的角度來把握政治協商的性質定位。

  其四,深刻認識政治協商在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中的特殊性。不能簡單地把政治協商等同於(yu) 一般意義(yi) 的協商民主渠道。政治協商包括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與(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協商,即政黨(dang) 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兩(liang) 種基本方式。而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包括政黨(dang) 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大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hui) 組織協商等7種協商渠道。

  其五,《條例》的出台提出了一係列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論課題。宋儉(jian) 提到,如政治協商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問題、政治協商在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等,都是學術界、理論界接下來需要研究的理論問題。(完)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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