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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辦公漸成職場新常態 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

發布時間:2022-10-28 10:32: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如今,不定時、不定期、不定場所的靈活辦公日漸成為(wei) 職場新常態,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界定變得越來越模糊,也為(wei) 工傷(shang) 認定增加了複雜性。

  根據2010年12月修訂的《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shang) 害”等7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等三種情形之一,視同為(wei) 工傷(shang) 。根據上述規定,在工作實踐中,通常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shang) 或發病,作為(wei) 認定工傷(shang) 的必備條件。

  問題在於(yu) ,隨著時代的發展,居家辦公等職場新常態的湧現,工作場所與(yu) 生活地點高度重合,如果囿於(yu) 傳(chuan) 統認知,工傷(shang) 認定便很難惠及普通勞動者。之前,有關(guan) 報道也提到,“居家辦公發生的工傷(shang) ,在申請工傷(shang) 認定階段,大多會(hui) 因為(wei) ‘居家’而被駁回”,而且“維權過程往往漫長、艱辛,維權成本要明顯高於(yu) 普通的工傷(shang) 認定申請”。

  從(cong) 現實情況看,不乏此類方麵的工傷(shang) 認定糾紛。比如,2020年6月18日上午,黑龍江省大慶市機關(guan) 員工柴某因疫情居家辦公期間,被逃竄至小區的犯罪嫌疑人靳謀殺害,其家人為(wei) 其申請工傷(shang) 認定,但人社部門卻作出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由此引發公眾(zhong) 熱議。又比如,河北省三河市法官楊某居家辦公,早晨6點左右起床繼續整理案卷材料,寫(xie) 案件判決(jue) ,7點上廁所時突然暈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於(yu) 當日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也拒不認定其為(wei) 工傷(shang) ,等等。

  不要小看不予認定工傷(shang) 的決(jue) 定,對於(yu)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shang) 害或者患職業(ye) 病的勞動者群體(ti) ,這就意味著,他們(men) 將難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chang) ,促進工傷(shang) 預防和職業(ye) 康複,而企業(ye) 用工風險也難以分散。

  其實,從(cong) 勞動立法精神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認定,本應不拘一格。我國之所以製定《工傷(shang) 保險條例》《工傷(shang) 認定辦法》等法規,目的正是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增加他們(men) 的維權難度,把享受工傷(shang) 醫療待遇,變成一個(ge) 遙不可及的紙上目標。審視居家辦公等職場新常態,雖然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了改變,但勞動的性質卻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如果“狹隘理解”工傷(shang) 認定條件,隻會(hui) 與(yu) 勞動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工傷(shang) 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把握出現鬆動。近期,有這樣一起工傷(shang) 認定糾紛:某單位員工黃某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交接工作後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繼續完成,當晚突發疾病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審理認為(wei)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wei) 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於(yu)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前文提到的案件,經媒體(ti) 披露後,均得到了工傷(shang) 認定。

  當然,工傷(shang) 認定還需要更多立法加持。2014年4月,最高法出台《關(guan) 於(yu) 審理工傷(shang) 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與(yu) 履行工作職責相關(guan) ,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nei) 受到傷(shang) 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受到傷(shang) 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等情形下,認定工傷(shang) 應予支持,由此為(wei) 工傷(shang) 認定的“司法擴容”,提供了一定的支撐。

  但從(cong) 長遠看,“解鈴還須係鈴人”。目前,之所以出現大量的工傷(shang) 認定糾紛,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規定要件上理解有所出入,說到底還是現行規定沒有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有必要對《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等法規作出新的修繕,使之適應新情況新問題,與(yu) 靈活辦公的職場新常態同頻合拍,體(ti) 現合理性與(yu) 精準性,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劉婷婷 中國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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