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11-23 15:11:00來源: 最高檢網站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guan) 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能動履職,推動形成寄遞安全綜合治理大格局

  11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guan) 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針對利用寄遞渠道實施販運毒品等違法犯罪呈現大幅上升態勢,最高檢於(yu) 2021年10月20日向國家郵政局發出“七號檢察建議”,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12個(ge) 有關(guan) 部門,推動強化部門協同,加強安全監管,堵塞治理漏洞,促進寄遞行業(ye) 健康持續發展。一年來,各地檢察機關(guan) 發揮檢察一體(ti) 化優(you) 勢,協同郵政管理等部門共同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取得明顯成效,湧現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

  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浙江張某鋒販賣毒品案;天津孟某、蘇某飛販賣毒品、洗錢案;陝西萬(wan) 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江蘇王某濤、董某婷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該批典型案例是從(cong) 各地檢察機關(guan) 報送的70餘(yu) 件案件中精心選編而出,呈現出三個(ge) 特點:一是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加大法律監督力度。檢察機關(guan) 將刑事檢察與(yu) 公益訴訟檢察等各項職能無縫銜接,全方位、寬領域進行法律監督,推進溯源治理。二是檢察機關(guan) 將辦案與(yu) 長效治理相結合,不斷加強與(yu) 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guan) 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了常態化聯動機製。如在天津孟某、蘇某飛販賣毒品、洗錢案中,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毒資後又轉移歸個(ge) 人使用,涉嫌自洗錢犯罪,檢察機關(guan) 遂引導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取證後補充起訴,加大了對涉毒洗錢犯罪的懲治力度。三是持續開展宣傳(chuan) 教育,通過法治講座、庭審觀摩等形式推進檢察建議宣傳(chuan) 工作,提高寄遞企業(ye) 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在浙江張某鋒販賣毒品案中,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根據宣傳(chuan) 培訓內(nei) 容,發現收件人異常表現後及時報案,協助司法機關(guan) 將毒品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將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檢黨(dang) 組“依法能動履職、加強訴源治理”“沒完沒了抓檢察建議貫徹落實”的工作部署,協同相應各級郵政管理等部門持續抓好“七號檢察建議”落實工作,推動形成寄遞安全綜合治理大格局。

  檢察機關(guan) 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張某鋒販賣毒品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罪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舉(ju) 報快遞集中處理長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鋒,男,1986年11月出生,無業(ye) 。

  2021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雙林鎮某快遞站點員工在工作中發現一名收件人經常不及時取件,且該人常表現出憔悴狀態,其收取的快遞大多來自某特定地區,情況異常。該快遞站點員工通過快遞公司將線索反映至轄區派出所。經公安機關(guan) 初步核實確認此人名為(wei) 張某鋒,有吸毒、販毒前科劣跡,且尚在監外執行期間。後公安人員於(yu) 2021年11月17日張某鋒再次取件時將其抓獲,在其快遞包裹內(nei) 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70餘(yu) 克。歸案後,張某鋒交代了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12月8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鋒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1月6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鋒有期徒刑二十年(與(yu) 前罪數罪並罰),並處沒收財產(chan) 八萬(wan) 元。該判決(jue) 已生效。

  (一)定製普法,促升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發現毒品意識和能力。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發出後,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對寄遞行業(ye) 開展“定製普法”,召集各大快遞企業(ye) 負責人及從(cong) 業(ye) 人員,開展法治專(zhuan) 題講座,指出新形勢下存在的違禁品寄遞風險和危害,特別是對近年來出現的利用“網絡+寄遞”形式實施毒品犯罪情況進行重點宣講,消除從(cong) 業(ye) 人員舉(ju) 報違法犯罪的顧慮,切實增強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的責任意識及發現違禁品的能力。本案中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根據培訓內(nei) 容,敏銳發現站點內(nei) 一可疑快遞,並將線索通過公司舉(ju) 報給公安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根據該線索,迅速查獲通過寄遞方式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張某鋒,有效打擊了寄遞毒品犯罪行為(wei) 。

  (二)完善機製,深化行業(ye) 長效治理。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以本案為(wei) 切入點,推動郵政管理部門探索快遞集中化處理新模式。以轄區內(nei) 雙林鎮為(wei) 試點,成立快遞集中處理中心,將散落各地的快遞網點集中入園統一管理,全麵推廣人證核驗,杜絕持假證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證寄遞物品,並在園區內(nei) 添置人臉抓拍、車輛識別等科技元素,實現智能化風險預警。園區內(nei) 設有專(zhuan) 門檢察聯絡點,依據園區特點明確相關(guan) 聯絡員工作職責,指派專(zhuan) 人擔任聯絡員參與(yu) 園區綜合治理,推動檢察工作融入基層綜合治理大平台。南潯區人民檢察院還聯合區郵政管理局、屬地政府製定出台《關(guan) 於(yu) 共同加強寄遞行業(ye) 安全規範發展的工作意見》,建立起行業(ye) 內(nei) 的常態化信息共享聯絡機製、線索通報移送機製、應急聯動處理機製等製度,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範圍,落實監管主體(ti) 責任,實現多部門協作配合製度化和常態化,進一步穩固監督實效。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通過深入宣傳(chuan) 落實“七號檢察建議”,提升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發現寄遞違禁品犯罪線索的意識和能力,使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迅速成為(wei) 防範違禁品寄遞的有生力量,進而形成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預防寄遞違禁品犯罪,融入社會(hui) 治理的新局麵。通過“定製普法”,推動建立集中化處理模式,完善行業(ye) 管理機製。聯合郵政管理部門加強寄遞行業(ye) 安全監管,將辦案與(yu) 長效治理相結合,有力懲治寄遞違禁品犯罪,提高預防寄遞違禁品的工作水平,推進“七號檢察建議”深入基層,落到實處。

  案例二

  天津孟某、蘇某飛販賣毒品、洗錢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引導補充偵(zhen) 查一案雙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男,1992年出生,無業(ye) 。

  被告人蘇某飛,男,1992年出生,無業(ye) 。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蘇某飛在明知高某某(另案處理)販賣的電子煙內(nei) 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情況下,以牟利為(wei) 目的,為(wei) 高某某代理銷售電子煙。蘇某飛負責聯係高某某發貨,孟某負責銷售,二被告人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價(jia) 格先後8次通過快遞向他人販賣電子煙52支,非法獲利14341元。二被告人為(wei) 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利用孟某父親(qin) 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毒資共計13725元,轉移後歸個(ge) 人使用。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1月11日,公安機關(guan) 以孟某、蘇某飛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天津市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孟某、蘇某飛還涉嫌自洗錢犯罪,遂積極引導公安機關(guan) 補充偵(zhen) 查取證。同年2月11日,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以孟某、蘇某飛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3月15日對二被告人涉嫌洗錢罪補充起訴。4月1日,東(dong) 麗(li) 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認定被告人孟某、蘇某飛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後均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二萬(wan) 二千元。該判決(jue) 已生效。

  (一)依法打擊寄遞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孟某、蘇某飛與(yu) 高某某等36人販賣毒品案係重大寄遞毒品犯罪關(guan) 聯案件,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國17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將該係列案作為(wei) 貫徹落實“七號檢察建議”的重大典型案件辦理,深挖徹查,對寄遞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懾。截至目前,檢察機關(guan) 已提起公訴27人。

  (二)落實“一案雙查”要求,積極引導偵(zhen) 查取證。公安機關(guan) 以孟某、蘇某飛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起訴後,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按照“一案雙查”工作要求,對毒品交易資金流轉情況進行審查,發現二被告人利用孟某父親(qin) 的微信、支付寶賬號收取毒資,後又轉移歸個(ge) 人使用,涉嫌自洗錢犯罪,遂引導公安機關(guan) 調取被告人主觀故意、行為(wei) 手段、相關(guan) 賬戶資金來源和去向等重要證據。由於(yu) 需要補充偵(zhen) 查的證據較多,難以在審查起訴期限內(nei) 完成全部工作,但二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證據已確實、充分,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決(jue) 定對二人以販賣毒品罪先行起訴。補充偵(zhen) 查完成後,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二人涉嫌洗錢罪進行了補充起訴。

  (三)立足辦案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開展普法宣傳(chuan) 教育。針對本案中快遞企業(ye) 暴露出的問題,東(dong) 麗(li) 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製發檢察建議,促進提升寄遞企業(ye) 安全管理水平。向社區居民發放禁毒宣傳(chuan) 手冊(ce) ,普及毒品種類、毒品危害相關(guan) 知識。同時,聯合公安、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網點開展“七號檢察建議”宣傳(chuan) 工作,督促企業(ye) 和從(cong) 業(ye) 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嚴(yan) 格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製度,織密寄遞安全防護網。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審查毒品案件時,應當著重從(cong) 毒品流通鏈條和毒贓流轉鏈條進行審查。對涉案財物的來源和去向進行全麵查證,詳細審查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細等客觀性證據,查明毒贓流轉情況,依法追捕追訴涉毒洗錢犯罪。對於(yu) 遺漏犯罪事實或者遺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引導公安機關(guan) 補充偵(zhen) 查或者自行補充偵(zhen) 查,完善證據體(ti) 係,及時進行補充起訴。針對犯罪分子利用快遞販運毒品等問題,通過製發檢察建議,廣泛開展預防寄遞毒品宣傳(chuan) 教育工作等方式堵塞漏洞,推動寄遞行業(ye) 依法規範經營。

  案例三

  陝西萬(wan) 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關(guan) 鍵詞】

  走私毒品罪警檢郵協作機製自行補充偵(zhen) 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萬(wan) 某,男,1985年出生,某單位職工。

  2021年5月下旬,被告人萬(wan) 某通過某通訊軟件向境外一男子(身份不詳)購買(mai) 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該男子將毒品藏匿於(yu) 茶葉盒內(nei) 通過快遞從(cong) 境外郵寄至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萬(wan) 某的住處。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萬(wan) 某再次聯係該男子購買(mai) 5克甲基苯丙胺,該男子將毒品藏匿於(yu) 麵膜盒內(nei) 通過快遞郵寄至萬(wan) 某的住處。同年4月25日,萬(wan) 某在收取上述包裹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cong) 該包裹內(nei) 查獲甲基苯丙胺4.445克。另查明,被告人萬(wan) 某在其住處先後六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7月22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萬(wan) 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9月19日,南鄭區人民法院以萬(wan) 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wan) 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一萬(wan) 五千元。該判決(jue) 已生效。

  (一)依托協作機製,提前介入寄遞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製發後,南鄭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與(yu) 交通運輸局、公安機關(guan) 對接,建立了警檢郵協作機製,合力打擊寄遞違禁品犯罪。本案中,公安機關(guan) 在掌握犯罪分子從(cong) 境外郵寄毒品入境的線索後,主動邀請市縣兩(liang) 級檢察院同步介入,檢察機關(guan) 就抓捕布控、偵(zhen) 查方向、取證要點等問題提出了意見。

  (二)引導偵(zhen) 查與(yu) 自行補充偵(zhen) 查相結合,查明案件事實。南鄭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發現,除當場查獲的萬(wan) 某走私毒品事實外,萬(wan) 某交代的2021年5月向境外男子購買(mai) 毒品的犯罪事實,無相應證據證實,遂向公安機關(guan) 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zhen) 查取證意見書(shu) 》,提出十餘(yu) 條繼續取證的意見。通過進一步偵(zhen) 查,公安機關(guan) 查實了萬(wan) 某的該起犯罪事實。審查起訴時,南鄭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對於(yu) 萬(wan) 某供述其係某單位職工的重要量刑情節未取證核實,為(wei) 減少辦案環節、提高訴訟效率,遂自行補充偵(zhen) 查,及時調取了萬(wan) 某任職的相關(guan) 書(shu) 證,依法認定萬(wan) 某係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wei) 符合走私毒品罪“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

  (三)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為(wei) 縱深推進“七號檢察建議”貫徹落實,該案判決(jue) 後,南鄭區人民檢察院及時與(yu) 快遞企業(ye) 、公安、交通運輸等單位進行座談,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和寄遞行業(ye) 存在的風險隱患,督促相關(guan) 單位強化責任意識,共同推動寄遞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同時針對某單位對萬(wan) 某疏於(yu) 管理的問題及時製發檢察建議,並抄送主管部門,督促強化日常管理,築牢禁毒防線。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以落實“七號檢察建議”為(wei) 契機,與(yu) 公安、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了常態化協作機製,依法嚴(yan) 厲打擊寄遞違禁品犯罪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好引導偵(zhen) 查與(yu) 自行補充偵(zhen) 查職責,查實影響定罪量刑的關(guan) 鍵事實和情節,完善證據鏈條,確保案件質量。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ye) 存在的風險隱患,檢察機關(guan) 堅持治罪與(yu) 治理並重,及時提出加強寄遞行業(ye) 監管的意見,並向涉案人員單位、主管部門製發抄送檢察建議,督促強化日常監管。

  案例四

  江蘇王某濤、董某婷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

  【關(guan) 鍵詞】

  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前介入三責同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濤,男,1996年出生,某快遞公司職工。

  被告人董某婷,女,1998年出生,無業(ye) 。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濤在某快遞公司工作期間,利用擔任快遞客服的工作便利,單獨或者夥(huo) 同其妻子被告人董某婷,通過公司係統查詢收集大量寄遞用戶的公民個(ge) 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利24萬(wan) 餘(yu) 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5月30日,公安機關(guan) 以王某濤、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移送審查起訴。6月30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濤、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前,二人自願繳納了公益訴訟賠償(chang) 金,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撤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8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二十萬(wan) 元;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董某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五萬(wan) 元。該判決(jue) 已生效。

  (一)介入偵(zhen) 查引導取證,夯實證據基礎。案發後,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guan) 商請提前介入的通知後,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經審查,被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含有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買(mai) 家購買(mai) 信息係用於(yu) 推銷產(chan) 品,故信息類型屬於(yu) 普通公民個(ge) 人信息。因被告人王某濤微信發送給買(mai) 家的公民個(ge) 人信息未能全部提取,檢察機關(guan) 引導公安機關(guan) 確立以違法所得認定犯罪的思路,及時調取轉賬記錄,固定犯罪證據。

  (二)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三責同追。在刑事責任方麵,檢察機關(guan) 在提起公訴前通過對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釋法說理,督促王某濤、董某婷主動退出16萬(wan) 餘(yu) 元違法所得,後依法提出了適當的量刑建議。在民事責任方麵,因二被告人侵犯了眾(zhong) 多主體(ti) 的人身權利,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人承擔24萬(wan) 餘(yu) 元的公益訴訟賠償(chang) 金,後二人庭前自願繳納。在行政責任方麵,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公司負有監管責任,檢察機關(guan) 針對其履職不到位問題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郵政管理局高度重視,組織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後整改到位。

  (三)開展庭審觀摩活動,督促強化寄遞信息安全管理。如皋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郵政管理局,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轄區內(nei) 寄遞企業(ye) 代表旁聽庭審,庭審後座談交流案件暴露出的問題和完善建議。檢察機關(guan) 還針對涉案快遞公司在經營管理、信息安全、員工教育等方麵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提出合規經營檢察建議,督促強化寄遞信息安全管理。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辦理涉及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等寄遞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發現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線索,從(cong) 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方麵依法全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維護國家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加強與(yu) 郵政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注重挖掘深層次問題,延伸檢察職能,開展訴源治理,充分利用檢察建議等手段,督促企業(ye) 合規經營,健全完善寄遞安全管理製度機製,織密寄遞安全防護網。

  案例五

  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關(guan) 鍵詞】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監督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林,男,1968年出生,無業(ye) 。

  被告人代某林長期在四川省廣元市收購、販賣野生畫眉鳥,建立並利用微信群與(yu) 他人商談野生畫眉鳥交易事宜,再通過物流公司將野生畫眉鳥郵寄給雲(yun) 南、貴州等地買(mai) 家。2021年2月至12月,代某林共收購、出售野生畫眉鳥79隻。經鑒定,79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畫眉鳥價(jia) 值39.5萬(wan) 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7月5日,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代某林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8月31日,朝天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某林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二萬(wan) 元;賠償(chang) 生態資源修複費用近八萬(wan) 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一)依法監督立案,全鏈條打擊危害野生動物犯罪。2022年1月,公安機關(guan) 以代某林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請批準逮捕。朝天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代某林出售野生畫眉鳥的方式是組建微信群聯係交易並利用物流寄遞渠道完成交易,物流寄遞從(cong) 業(ye) 人員涉嫌犯罪未被追究,遂書(shu) 麵要求公安機關(guan) 說明不立案理由。後公安機關(guan) 查明物流公司從(cong) 業(ye) 人員為(wei) 提升業(ye) 績,在明知代某林向全國各地大量寄遞野生畫眉鳥的情況下仍然攬件並寄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guan) 依法進行了立案偵(zhen) 查。朝天區人民檢察院與(yu) 公安機關(guan) 密切配合,對獵捕、購銷、寄遞等環節的犯罪行為(wei) 進行全鏈條打擊,共批準逮捕、提起公訴關(guan) 聯案件7件7人。

  (二)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全麵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辦理本案過程中,朝天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跟進,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件,依法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意見,並根據不同情況探索“以勞代償(chang) ”等生態替代性修複新模式,切實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

  (三)能動履職,積極參與(yu) 寄遞行業(ye) 綜合治理。檢察機關(guan) 辦案中發現,涉案物流公司未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禁寄違禁物品等規範要求。針對暴露出來的行業(ye) 隱患和監督管理漏洞,朝天區人民檢察院向寄遞行業(ye) 主管部門製發檢察建議書(shu) ,同時深入主要寄遞企業(ye) 宣傳(chuan) 相關(guan) 法律法規,督促企業(ye) 嚴(yan) 格執行安全管理製度,助推寄遞行業(ye) 健康規範發展。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懲治涉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各類寄遞違禁品犯罪,對於(yu) 寄遞從(cong) 業(ye) 人員明知寄遞物品係違禁品,仍積極協助將違禁品進行違法寄遞的,應當通過立案監督等方式,依法追究寄遞從(cong) 業(ye) 人員刑事責任,增強寄遞從(cong) 業(ye) 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對於(yu) 寄遞違禁品犯罪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在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ye) 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通過製發檢察建議等形式,推動加強寄遞安全管理。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