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入職兩年卻稱未被錄用?工資明細助員工“找回”勞動關係

發布時間:2022-11-24 10:27:00來源: 工人日報

  入職工作兩(liang) 年後單位卻以雙方沒簽合同為(wei) 由,稱其 “未被錄用、從(cong) 未入職”

  工資明細表助員工“找回”勞動關(guan) 係

  閱讀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兩(liang) 年備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及考勤記錄,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近日,夏渝(化名)收到法院作出某會(hui) 計師事務所向他支付欠薪及經濟補償(chang) 46075.75元的判決(jue) 書(shu) 時,露出了笑容。

  2020年10月,某會(hui) 計師事務所員工夏渝因欠薪等問題向單位提出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chang) 。事務所卻以未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為(wei) 由,否認他是該單位員工,並稱他受合夥(huo) 人楊某個(ge) 人雇傭(yong) ,為(wei) 楊某個(ge) 人承攬的項目提供勞務,其工作內(nei) 容並非事務所的業(ye) 務組成部分。

  經一裁兩(liang) 審,法院支持了夏渝的訴訟請求。

  被否認與(yu) 企業(ye) 有勞動關(guan) 係

  2017年11月16日,夏渝收到某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麵試通知,要求他11月18日去麵試。

  同年11月19日,事務所向夏渝發送的電子郵件顯示:“非常榮幸地通知您,您出眾(zhong) 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和優(you) 秀的綜合素質已經通過麵試考核並成為(wei) 事務所的一員,您將入職事務所審計七部。請您於(yu) 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時,辦理報到手續。”

  夏渝說,他按期入職後一直在審計七部擔任審計助理,並接受事務所合夥(huo) 人楊某的直接管理。不過,事務所沒有與(yu) 他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

  2019年2月27日,由楊某簽發的署名為(wei) “事務所審計七部”的發件人向夏渝發送電子郵件,告知:“經過部門考核研究同意,你從(cong) 2019年2月1日起晉升為(wei) 四級助理。”

  “入職後,我於(yu) 2017年11月23日開立了銀行賬戶,並作為(wei) 自己的工資卡。”夏渝說,2018年1月11日,楊某向他轉賬支付4241元。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9月11日,事務所每月均定期轉賬800元,並在注釋裏寫(xie) 明“工資”,事務所稱該款是應楊某要求向夏渝支付的經濟補助。

  夏渝說,事務所發放工資後會(hui) 通過電子郵箱發送工資明細單。發件人“審計七部”給他發送的工資明細單後,均有附言“如果您在工資方麵有疑問,請與(yu) 行政(人力資源)聯係。”郵件下方均有楊某的電子簽名。

  2020年10月,夏渝向事務所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理由是事務所未給其繳納社會(hui) 保險、連續兩(liang) 個(ge) 月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支付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等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guan) 係。

  事務所認為(wei) ,其與(yu) 夏渝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解除勞動合同無從(cong) 談起。所謂的支付勞動報酬、離職經濟補償(chang) 等,更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單位認為(wei) 他從(cong) 未入職

  因與(yu) 事務所意見分歧較大,夏渝向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jue) 事務所向其支付欠薪、加班工資、離職經濟補償(chang) 金和獎金等。

  庭審中,事務所主張因夏渝入職時未提供學曆證書(shu) 、職稱證書(shu) 和離職證明,因此未錄用夏渝,其從(cong) 未入職。夏渝當場提交相關(guan) 證書(shu) 證明,事務所稱其從(cong) 未收到過上述材料。

  夏渝提供了2019年9月9日的《授權委托書(shu) 》,證明其曾代表事務所參加招投標活動,該委托書(shu) 下方有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huo) 人的電子簽字。事務所對此未發表意見。

  楊某到庭表示,作為(wei) 事務所的合夥(huo) 人,夏渝受其領導,其雇傭(yong) 夏渝進行個(ge) 人承攬的項目,並以事務所的名義(yi) 出具審計報告。夏渝的工資根據項目確定,其工資已支付至2020年8月。此後,夏渝請假回家考試,未發放工資。

  夏渝表示,根據事務所考勤規定,其享有15天年假以及20天考試假,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6日期間其休假,10月19日返回事務所上班。

  事務所則認為(wei) ,上述辦法僅(jin) 適用於(yu) 事務所正式員工,夏渝由楊某個(ge) 人雇傭(yong) ,不享受年假和考試假。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8日期間,夏渝未提供任何勞務,也無任何獲審批同意的請假單證明其係休年假或考試假。

  經審理,仲裁裁決(jue) 事務所支付夏渝2020年9月1日至10月25日期間工資13564.75元、解除勞動關(guan) 係經濟補償(chang) 金34455.21元。

  法院確認存在勞動關(guan) 係

  事務所不同意仲裁裁決(jue) ,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wei) ,夏渝的麵試通知係事務所向其發送,其麵試後事務所於(yu) 2017年11月19日通知夏渝通過事務所的麵試考核,並要求其辦理報到手續。事務所主張因夏渝未提交相應證書(shu) 並未實際錄用與(yu) 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夏渝與(yu) 事務所或楊某均未簽訂任何協議,應根據雙方的實質關(guan) 係確定所涉及的法律性質。雙方均認可楊某係事務所的合夥(huo) 人及審計七部的負責人。

  審計七部是事務所的內(nei) 設部門,並無獨立法人資格,其以事務所名義(yi) 承接並完成的工作內(nei) 容所產(chan) 生的權利義(yi) 務應由事務所承擔。事務所主張曾替楊某墊付夏渝的經濟補助,並未提供其與(yu) 楊某的結算憑證,工資明細表中的金額與(yu) 夏渝分別收到的事務所及楊某支付的金額總數基本一致,且具有周期性、穩定性的特征,故事務所支付的工資應屬夏渝工資的一部分,對事務所主張墊付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鑒於(yu) 夏渝在事務所的登記注冊(ce) 地辦公,接受事務所內(nei) 設部門審計七部負責人楊某的領導,所涉及的工作內(nei) 容均為(wei) 事務所的業(ye) 務組成部分,事務所定期向夏渝支付工資,故一審法院認定夏渝與(yu) 事務所存在勞動關(guan) 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兩(liang) 年備查。事務所未提供夏渝的工資標準及考勤記錄,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根據夏渝與(yu) 楊某的微信內(nei) 容可見,夏渝自2020年9月開始向楊某催要工資,其於(yu) 10月26日以拖欠工資為(wei) 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事務所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chang) 。鑒於(yu) 楊某表示夏渝的工資中並未扣除相應的費用,一審法院以其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核算經濟補償(chang) 金。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jue) 事務所給付夏渝欠薪13564.75元、解除勞動關(guan) 係經濟補償(chang) 金32511元,兩(liang) 項合計46075.75元,駁回事務所的訴訟請求。事務所不服該判決(jue) 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賴誌凱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