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妥善處理涉疫情消費購物糾紛
中新網12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布《關(guan) 於(yu) 為(wei) 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妥善處理消費者出行糾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消費者不能履行旅遊、客運、住宿等合同,消費者請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和價(jia) 款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消費者請求變更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時間等合同內(nei) 容的,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綜合考慮交易習(xi) 慣、合同目的、案件具體(ti) 情況等因素作出裁判。經營者僅(jin) 以消費者超出其公布的退款時間為(wei) 由,主張拒退、少退定金和價(jia) 款等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充分發揮旅遊巡回法庭作用,就地、快速解決(jue) 旅遊糾紛,方便消費者景區維權。
《意見》還提出,妥善處理涉疫情消費購物糾紛。經營者明知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屬於(yu) 假冒偽(wei) 劣商品仍然經營,構成欺詐,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經營者的行為(wei)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情期間,經營者利用消費者處於(yu) 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哄抬物價(jia) 、收取高額快遞費等費用,致使所訂立合同顯失公平,消費者請求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合同被撤銷後,消費者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合同標的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交易習(xi) 慣和公平原則認定消費者應折價(jia) 補償(chang) 的價(jia) 款。(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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