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拆封可退貨”彰顯消費者“網購後悔權”
吳學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guan) 於(yu) 為(wei) 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wei) 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據1月4日《人民日報》報道)
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wei) 此,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實際上,商家常常以“已拆封”“清倉(cang) ”“尾貨”“特殊商品”等為(wei) 由拒絕執行。由於(yu) 各方對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具體(ti) 執行標準存在不同理解,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常常產(chan) 生爭(zheng) 議,成為(wei) 消費投訴熱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後悔權”,同時也規定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mai) 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對於(yu) 什麽(me) 樣的商品屬於(yu) “不宜退貨”並無明確的範圍標準,這就為(wei) 一些商家隨意“自定義(yi) ”不宜退貨提供了空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一般認為(wei) ,“完好”的定義(yi) 應以不影響商品的再次銷售為(wei) 原則。由於(yu) “完好”的定義(yi) 模糊,因拆開商品外包裝而被拒絕退貨的消費者眾(zhong) 多,“影響商品再次銷售”成為(wei) 買(mai) 賣雙方爭(zheng) 論的重點。商品“完好”表現在商品外觀未受到損毀、商品能夠按原功能正常使用、商品的各組件完整等。一方麵,商家不能以“已開封”為(wei) 由拒絕退貨。“開封”是消費者網購過程中必然要產(chan) 生的行為(wei) ,是檢查商品質量、決(jue) 定是否退貨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麵,商家以“已使用”為(wei) 由拒絕退貨要視具體(ti) 情況而定。如果消費者超出了試用的程度並使商品的使用壽命、功能、外觀發生改變,影響到商品再次銷售,商家可以拒絕退貨。
消費者在實體(ti) 商場購物時可以進行現場體(ti) 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正因如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wei) 由不予退貨,消費者個(ge) 體(ti) 維權遭遇難題。為(wei) 此,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施行的《關(guan) 於(yu) 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wei) 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而今《意見》再次重申網購“拆封可退貨”,這些都為(wei) 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提供了更為(wei) 充分的法律依據,使消費者“後悔權”能夠得到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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