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單位以性別為由拒聘婦女最高可處以5萬元罰款
本報訊(記者 解麗(li) )為(wei)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權益,消除就業(ye) 性別歧視,規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處罰行為(wei)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wei) 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或因結婚、懷孕、產(chan) 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行為(wei) ,最高可處五萬(wan) 元罰款。
市人力社保局指出,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ye) 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麵,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完善就業(ye) 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ye) 性別歧視,為(wei) 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ye) 創業(ye) 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wei) 被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而此次新公布的《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涉及的五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其中新增四項,調整一項。
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針對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wei) 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用人單位因結婚、懷孕、產(chan) 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製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chan) 假期間,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製度時,以性別為(wei) 由歧視婦女等行為(wei)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針對上述行為(wei) ,《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明確,違法行為(wei) 沒有造成嚴(yan) 重危害後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至五萬(wan) 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兩(liang) 千元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違法行為(wei) 涉及人數處一萬(wan) 元以上至五萬(wan) 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五千元罰款;對於(yu) 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處三萬(wan) 元以上至五萬(wan) 元罰款。“所謂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實施違法行為(wei) 對女性勞動者造成了人身、財產(chan) 、就業(ye) 方麵的實質損害,或者形成惡劣的社會(hui) 輿論、突發事件等不良的社會(hui) 影響後果等。”市人力社保局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
上述負責人指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消除就業(ye) 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權益的立法目的,綜合考慮違法行為(wei) 人的主觀因素、違法行為(wei) 的情節以及社會(hui) 影響程度等,“我們(men) 確定從(cong) 是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行為(wei) 涉及人數是否眾(zhong) 多、是否影響到婦女的就業(ye) 生活健康等、是否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等方麵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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