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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司法守護被家暴的“她”

發布時間:2023-03-01 11:12:00來源: 法治日報

  家暴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獲支持

  北京一中院司法守護被家暴的“她”

  編者按

  今年3月1日是我國反家暴法實施七周年。七年來,“家暴違法”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對家暴“零容忍”,依法嚴(yan) 懲施暴者,及時維護受害者是社會(hui) 共識,更是司法態度。

  《法治經緯》版今天聚焦司法守護“她權益”,以期公眾(zhong) 進一步認識、認清家暴問題,提醒人們(men) 及時發現家暴現象,對一切家庭暴力說“不”。

  □ 本報記者  徐偉(wei) 倫(lun)

  □ 本報通訊員 吳揚新

  家庭暴力曾經一度被看成是“家內(nei) 私事”,在隱蔽角落下藏著太多難言之隱與(yu) 血淚傷(shang) 痛。

  隨著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wei) ”的觀念得到普遍認同。2021年施行的我國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明確寫(xie) 入法典,新修訂的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於(yu) 今年開始施行,進一步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彰顯了法律對家暴的“零容忍”態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七周年之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合近期所辦案件選取了三個(ge) 有關(guan) “她”的故事,帶大家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向家庭暴力說“不”。

  戀愛同居頻遭辱罵

  亦可以申請保護令

  她與(yu) 男友戀愛同居期間因性格不合、生活習(xi) 慣差異較大等原因,經常發生爭(zheng) 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僅(jin) 堅決(jue) 不同意,還多次對她進行辱罵,甚至用紅色塗料在她臥室牆上書(shu) 寫(xie) 其姓名以示威脅,並每天給她發短信進行恐嚇,揚言“分手就自殺”。

  這些行為(wei) ,給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shang) 害,後經某三甲醫院診斷,她患上重度焦慮症,必須服藥治療。為(wei) 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後,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威脅申請人的裁定。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wei) ,參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執行。”法官表示,通過該條款可以看出,戀愛同居關(guan) 係中存在暴力行為(wei) 的,同樣適用反家庭暴力法並受該法保護。

  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僅(jin) 包括身體(ti) 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認定精神暴力的標準,一是侵害行為(wei) 具有經常性特點,以此區別於(yu) 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的爭(zheng) 吵;二是精神傷(shang) 害結果需達到一定程度。“相比於(yu) 身體(ti) 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其對受害方的傷(shang) 害不亞(ya) 於(yu) 身體(ti) 暴力,應摒棄隻有身體(ti) 暴力才是家暴的錯誤觀念,對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說‘不’。”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wei) 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製度,可以有效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以及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guan) 近親(qin) 屬,此外可以責令施暴一方遷出申請人住所。”法官說,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還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guan) 近親(qin) 屬,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請人及其相關(guan) 近親(qin) 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guan) 近親(qin) 屬正常生活、學習(xi) 、工作的活動。

  離婚後私密照流出

  可申請緊急喊“停”

  她與(yu) 前夫協議離婚,未想到前夫惡意違反離婚協議約定,拒絕支付房屋分割折價(jia) 款,為(wei) 此雙方發生爭(zheng) 執。為(wei) 了進一步威脅,前夫將二人的婚內(nei) 私密照片,通過微信和一些社交平台發送給了她的朋友及家人。

  為(wei) 了阻止自己的個(ge) 人隱私被肆意傳(chuan) 播,她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到24小時,她就收到了法院禁止男方違法傳(chuan) 播個(ge) 人信息的裁定。

  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擴充。該法第29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wei) 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guan) 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chuan) 播婦女隱私和個(ge) 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麵臨(lin) 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cong) 多層次、多維度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既有戀愛或婚姻過程中的保護,也有分手或離婚後的保護。在製止的不法行為(wei) 上,既包含糾纏、騷擾婦女等行為(wei) ,也包含泄露、傳(chuan) 播婦女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侵權行為(wei) 。”法官說,在侵害發生的時間上還包含了侵害客觀發生前但麵臨(lin) 侵害現實危險的情況,從(cong) 而在立法上實現了對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

  據介紹,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麵臨(lin) 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nei)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nei)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guan) 以及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等應當協助執行。關(guan) 於(yu)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法官說,“根據規定不超過六個(ge) 月,但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

  無過錯方請求賠償(chang)

  獲得更多財產(chan) 份額

  她與(yu) 丈夫婚後常因家庭瑣事爭(zheng) 吵,每每丈夫周末喝酒應酬回來,還會(hui) 找茬與(yu) 她吵架,並對她拳打腳踢。這樣的日子讓她忍無可忍,於(yu) 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不久,她收到了法院的判決(jue) 書(shu) ,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即準予雙方離婚,孩子歸她撫養(yang) ,她也得到了更多比例的財產(chan) 份額,並判令男方須支付她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

  “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可能喪(sang) 失子女撫養(yang) 權,無過錯方還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chang) 。”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jue) 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時,在審理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hui) 判決(jue) 由施暴方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在財產(chan) 分割上,還會(hui) 根據具體(ti) 情況酌定對施暴方少分財產(chan) ,以此懲戒施暴者。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該損害賠償(chang) 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chang) ,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chang) 。也就是說,遭受家暴的一方不僅(jin) 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wei) 產(chan) 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的具體(ti) 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張琳說,家庭暴力不僅(jin) 是家庭私事,也是社會(hui) 公事,不僅(jin) 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還易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危害社會(hui) 安全穩定。為(wei) 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guan) 係,充分保障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動。(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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