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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調劑還能“暗箱操作”?法院:協議無效費用退還

發布時間:2023-03-15 10:48: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攻讀研究生是很多學子的夢想。然而,因幾分之差謀求調劑的考生,寄希望於(yu) 考研培訓機構的“暗箱操作”。近日,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判決(jue) 某教育公司和考生簽訂的考研調劑委托協議無效,退還考生全部費用。

  剛大學畢業(ye) 的小夏希望繼續讀研深造。2021年,他作為(wei) 應屆生參加了目標院校的研究生招錄考試。成績下來以後,因幾分之差,小夏未能被錄取,便考慮調劑到其他院校。

  2022年4月初,經親(qin) 戚介紹,小夏認識了王某。王某稱自己可以幫助小夏聯係某教育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見麵後,經協商,某公司和王某均承諾可以為(wei) 小夏調劑到哈爾濱某大學。

  2022年4月15日,三方簽訂了協議,約定某公司為(wei) 小夏提供2022年全國研究生錄取及調劑信息谘詢服務,總費用為(wei) 11萬(wan) 元,王某作為(wei) 擔保人。協議簽訂當天,小夏需交納5萬(wan) 元定金,在獲得目標院校擬錄取名單開始公示時3日之內(nei) ,再向某公司指定賬戶支付剩餘(yu) 費用。此後,某公司並未能成功協調哈爾濱某大學,便將費用退還給了小夏。隨即,某公司又將安徽某大學的信息告知小夏,稱可以“操作”幫助其錄取。三方又對相關(guan) 調劑合作協議進行了協商,小夏重新交納了5萬(wan) 元定金,但小夏最後未在協議上簽字。

  2022年4月底,安徽某大學官方網站發布擬錄取名單,小夏在榜,某公司和王某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小夏未按約支付尾款,原因是安徽某大學告知小夏,因其本科畢業(ye) 不滿三年,不滿足該校錄取研究生的調劑要求,遂取消錄取。錯過了調劑周期,即將麵臨(lin) 無學可上的局麵,小夏不願意再支付尾款。

  小夏主張雙方簽訂的調劑協議違背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且自己不符合錄取的硬性條件。某公司和王某欺騙自己,合同無法實現,故向法院主張權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調劑服務協議並退還自己支付的定金5萬(wan) 元,且王某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庭審中,某公司稱,小夏未能按時支付尾款,導致其未能錄取,小夏自己應承擔過錯,拒絕退還定金5萬(wan) 元。

  平穀法院審理認為(wei)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當事人訂立及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科畢業(ye) 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為(wei) 獲得研究生入學資格,考生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教育谘詢服務機構為(wei) 學生提供教育谘詢服務亦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雙方兩(liang) 次簽訂協議,雖改變了目標院校,但雙方委托服務的實質內(nei) 容沒有變化,即小夏通過王某委托某公司為(wei) 其辦理碩士研究生錄取名額調劑事項,該委托服務內(nei) 容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及教育部關(guan) 於(yu)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規定,擾亂(luan) 了正常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秩序,有損社會(hui) 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屬於(yu) 無效合同。

  法院認為(wei)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an) ,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jia) 補償(chang)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chang) 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協議屬無效合同,王某和某公司收取小夏的款項應予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小夏、王某、某公司對此事均存在過錯,法院提出批評。當事人未上訴,該判決(jue) 已生效。

  平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馬文紅表示,考生求學心切給了某些培訓機構有利可圖的空間,他們(men) 頂著培訓的名義(yi) 開展違規調劑,冒著風險牟利,這樣的行為(wei) 不僅(jin) 敗壞社會(hui) 風氣,還會(hui) 破壞教育領域的競爭(zheng) 公平性。“暗箱操作”極易引發糾紛,考生不應被虛假廣告和不良培訓機構蒙蔽雙眼,要通過正當渠道獲取信息及資源。通過“暗箱操作”取得的入學資格,不僅(jin) 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也涉嫌違法,影響的隻能是自己的學業(ye) 和前途。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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