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購“董責險”仍需強監管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代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訴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四名被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撤訴。其中,原告撤訴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大智慧控股股東(dong) ,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虹已全額向上市公司賠償(chang) 訴請損失。
據了解,該案係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法第94條新規提起的股東(dong) 派生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後,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chang) 的案件。同日,該案的衍生訴訟大智慧公司訴董監高追償(chang) 案當庭順利調解,兩(liang) 案大智慧公司將共獲賠約3.35億(yi) 元。
“大智慧案對於(yu) 強化董監高的風險意識和提高中小股東(dong) 的自主維權意識具有很強的示範引領作用,同時對加強上市公司董監高‘關(guan) 鍵少數’的監管也具有裏程碑意義(yi)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陳運森介紹。
陳運森表示,在全麵注冊(ce) 製改革的背景下,該案件傳(chuan) 遞了資本市場對於(yu)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重視以及對強監管時代違法犯罪行為(wei) 嚴(yan) 厲打擊的信號。將“嚴(yan) 監管、強監管”常態化,能夠為(wei) 積極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保駕護航。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市場人士認為(wei) 該案的發生或會(hui) 引發新一波董責險采購浪潮。董責險是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簡稱,主要保障上市公司在董監高履職過程中因不當行為(wei) 引發的經濟賠償(chang) 及相關(guan) 法律費用。董責險進入我國資本市場以來一直“不溫不火”。但在2021年,康美藥業(ye) 案一審判決(jue) 出爐,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資者共判獲賠約24.59億(yi) 元。因涉及數額巨大,該案在當時引起了一波董責險采購浪潮。有機構統計顯示,2021年董責險投保公司數量同比上升超過了200%。
記者梳理上市公司報告發現,近年來購買(mai) 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數量增長較快,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購買(mai) 董責險投保公告,同比上升了36%。從(cong) 數據上看,投保董責險的上市公司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hui) 計係教授王玉濤表示,有關(guan) 案件發生後,可能會(hui) 促使更多公司董監高擔心自己需要承擔巨額賠償(chang) 責任而在短期內(nei) 購買(mai) 董責險,但在長期內(nei) 並不必然。
“從(cong) 積極的方麵來講,董責險的機製是將董監高的賠償(chang) 風險進行一定程度的分散,使董監高在做決(jue) 策時減少後顧之憂,助力企業(ye) 提升長期經營效率。”同時,王玉濤還認為(wei) ,董責險可促使保險公司起到額外的監督作用,幫助公司約束和減少董監高的違規行為(wei) 和訴訟風險,從(cong) 而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效果的作用。
通過董責險,保險業(ye) 可以有效參與(yu) 上市公司治理優(you) 化過程。但是,董責險並不會(hui) 為(wei) 董監高所有行為(wei) “兜底”。“故意欺詐”等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不屬於(yu) 保險法上的可保風險事項,保險公司最終是否會(hui) 賠償(chang) ,還需要參考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條款。
王玉濤表示,理論上董責險是一個(ge) 較好的分散風險、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機製,但如果實踐中的董責險保險條款設計不合理、賠償(chang) 機製不順暢、免責條款過多,導致其不能有效發揮分散風險的作用,會(hui) 使董責險的購買(mai) 人數減少,從(cong) 而不利於(yu) 董責險長期作用的發揮。
“對於(yu) 企業(ye) 高管來說,購買(mai) 董責險是一種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但是董責險的目的在於(yu) 分散風險而非消除風險,董監高如果想要避免訴訟風險,還是應該提高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履職盡責能力,嚴(yan) 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陳運森表示。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