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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款保險全額保障99%以上存款人

發布時間:2023-03-16 15:05: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近日,美國矽穀銀行倒閉事件震驚全球。矽穀銀行倒閉之後,存款保險製度也受到越來越多人關(guan) 注。不久前,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已經在國新辦發布會(hui) 上給中國百姓吃了顆“定心丸”:“目前,全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中國的存款保險能夠為(wei) 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

  《存款保險條例》

  於(yu) 2015年5月正式實施

  中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yu) 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國的存款保險製度已經醞釀了22年。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chang) 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製度。

  存款保險覆蓋的範圍,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ge) 人儲(chu) 蓄存款,也包括企業(ye) 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yu) 被保險存款的範圍。但金融機構同業(ye) 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範圍之內(nei) 。

  最高償(chang) 付限額50萬(wan) 元

  本金利息都會(hui) 保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chang) 付,最高償(chang) 付限額為(wei) 人民幣50萬(wan) 元。具體(ti) 來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金額在50萬(wan) 元以內(nei) 的,實行全額償(chang) 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cong) 投保機構清算財產(chan) 中受償(chang) 。

  為(wei) 什麽(me) 償(chang) 付限額設定為(wei) 50萬(wan) 元呢?央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當時解釋稱,從(cong) 國際上看,償(chang) 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的2—5倍,比如說美國是5.3倍,英國是3倍,韓國是2倍,印度是1.3倍。考慮到我們(men) 國家居民儲(chu) 蓄傾(qing) 向較高,而且儲(chu) 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醫療、教育等方麵的社會(hui) 保障功能,所以我們(men) 國家在確定償(chang) 付限額的時候,設計了一個(ge) 比較高的償(chang) 付限額,50萬(wan) 元。他指出,這一水平大概是我國當時人均GDP的12倍,高於(yu) 國際水平。根據央行測算,50萬(wan) 元償(chang) 付限額能夠為(wei) 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ye) )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吸收存款的銀行必須參保

  保費不用儲(chu) 戶交

  存款保險具有強製性。在我國境內(nei) 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包括商業(ye) 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nong) 村合作銀行、農(nong) 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yu)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製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ti) 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交納,不用儲(chu) 戶承擔。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製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截至2021年末

  存保基金規模960.3億(yi) 元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基金有四大來源,具體(ti) 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chan)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為(wei) 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作了適當限製,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yu) 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zhai) 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zhai) 券及其他高等級債(zhai) 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為(wei) 做到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變現行銀行業(ye) 監督管理體(ti) 製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yu) 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適當分工、各有側(ce) 重的原則,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

  工商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yu) 2019年5月24日成立,唯一股東(dong) 為(wei) 中國人民銀行,注冊(ce) 資本100億(yi) 元。其經營範圍包括:進行股權、債(zhai) 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guan) 資產(chan) ;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chan) ;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guan) 業(ye) 務;資產(chan) 評估;國家有關(guan) 部門批準的其他業(ye) 務。

  央行官網披露的信息顯示,截至2021年末,全國402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21年共歸集保費467.05億(yi) 元,基金利息收入7.44億(yi) 元,資金支持到期轉回107.33億(yi) 元。使用存款保險基金232.4億(yi) 元歸還金融穩定再貸款,使用10億(yi) 元認購遼沈銀行股份。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存款餘(yu) 額960.3億(yi) 元。

  2020年存保基金支出676億(yi) 元

  開展包商銀行風險處置

  央行有關(guan) 人士表示,存款保險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銀行業(ye) 機構有序退出市場的重要製度安排。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存款保險製度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公眾(zhong) 信心、防控銀行業(ye) 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體(ti) 係健康發展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在成功處置包商銀行、遼寧中小銀行等多家銀行風險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了解,包商銀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首例銀行破產(chan) 案例。在包商銀行的處置中,存款保險基金在提供資金支持收購大額債(zhai) 權,開展資產(chan) 負債(zhai) 清查、賬務清理、價(jia) 值重估和資本核實,以及促成蒙商銀行、徽商銀行順利收購承接相關(guan) 業(ye) 務等方麵發揮了關(guan) 鍵作用。

  央行曾在《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以專(zhuan) 欄的形式,回顧了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的過程。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yan) 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聯合接管。接管組全麵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並委托建設銀行托管包商銀行的業(ye) 務。接管當日,包商銀行的客戶約473.16萬(wan) 戶。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決(jue) 定由存款保險基金和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先行對個(ge) 人存款和絕大多數機構債(zhai) 權予以全額保障。同時,為(wei) 嚴(yan) 肅市場紀律、逐步打破剛性兌(dui) 付,兼顧市場主體(ti) 的可承受性,對大額機構債(zhai) 權提供了平均 90%的保障。隨後,接管組對包商銀行開展清產(chan) 核資,啟動包商銀行改革重組工作。報告顯示,接管以來,人民銀行在接受足額優(you) 質抵押品的前提下,向包商銀行提供了235億(yi) 元額度的常備借貸便利流動性支持。

  2020年1月,接管組按照市場化原則,遴選出徽商銀行收購承接包商銀行在內(nei) 蒙古自治區外的四家分行,並確定了新設銀行即蒙商銀行股東(dong) 的認購份額和入股價(jia) 格。4月30日,蒙商銀行正式成立並開業(ye) ,包商銀行將相關(guan) 業(ye) 務、資產(chan) 及負債(zhai) ,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

  根據央行金融穩定局披露的信息,為(wei) 推進金融風險化解,2020年使用存保基金676億(yi) 元開展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為(wei) 1024億(yi) 元金融穩定再貸款提供擔保,使用165.6億(yi) 元購買(mai) 不良資產(chan) ,使用88.9億(yi) 元認購徽商銀行股份,100億(yi) 元用作存保公司資本金,其中66億(yi) 元用於(yu) 出資設立蒙商銀行。

  立法

  人大代表建議加快製定《存款保險法》

  目前我國還未出台《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條例》的相關(guan) 配套實施細則也未頒布施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黨(dang) 委書(shu) 記、行長林建華在今年兩(liang) 會(hui) 期間提交了一份關(guan) 於(yu) 加快製定《存款保險法》,係統完善存款保險製度的建議。

  林建華指出,由於(yu) 《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內(nei) 容較為(wei) 原則,我國存款保險製度麵臨(lin) 法律支持不足的問題。一方麵,《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與(yu) 其作為(wei) 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於(yu) 金融的基本製度,應當通過法律形式進行規定。從(cong) 國際經驗來看,在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經濟體(ti) ,大多通過專(zhuan) 門立法對存款保險製度作出規定。目前,我國提供《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對相應的兩(liang) 大支柱職能進行明確規定,但存款保險隻有《存款保險條例》對其進行規定,其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較低,不利於(yu) 存款保險製度作用的充分發揮。

  另一方麵,《存款保險條例》內(nei) 容較為(wei) 原則,難以為(wei) 存款保險職能發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總共僅(jin) 23條,對存款保險製度及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安全網中的定位沒有進行準確全麵的界定,缺乏對存款保險基金融資機製的規定,對存款保險風險警示、早期糾正的啟動條件、措施和法律後果的規定不夠具體(ti) ,對存款保險作為(wei) 風險處置部門的定位及處置角色、措施的規定不夠清晰、完整。

  基於(yu) 我國存款保險製度麵臨(lin) 法律支持不足的問題,林建華建議,盡快將製定《存款保險法》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計劃,加快推進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全麵、係統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健全金融穩定法律體(ti) 係。

  拓展

  央行:我國金融運行整體(ti) 穩健風險可控

  近日,人民銀行召開2023年金融穩定工作會(hui) 議。會(hui) 議總結2022年金融穩定工作,分析當前金融形勢,部署下一階段金融穩定工作。

  會(hui) 議認為(wei) ,2022年人民銀行金融穩定係統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紮實推進中央巡視整改,有效處置化解突出風險點,不斷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ti) 製機製,深化金融體(ti) 製改革,健全金融穩定保障體(ti) 係,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取得新成果,有力維護了金融穩定大局。

  會(hui) 議指出,我國金融運行整體(ti) 穩健,風險可控。我國金融體(ti) 係中銀行業(ye) 資產(chan) 占比超過九成,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總體(ti) 經營穩健,特別是大型銀行評級一直優(you) 良,是我國金融體(ti) 係的“壓艙石”。少數問題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取得重要進展,非法金融活動得到有力整治,金融市場運行平穩。

  會(hui) 議強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金融穩定係統要繼續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方針,統籌發展和安全,壓實金融風險處置各方責任,積極穩妥壓降存量高風險機構。要加強金融風險處置機製和能力建設,強化監測、預警、評估,推動金融風險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置,加大追贓挽損和反腐問責力度,防範道德風險。要加快推進金融穩定保障體(ti) 係建設,完善金融穩定立法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製度,更好發揮存款保險功能。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持之以恒做好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堅決(jue) 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本版文/本報記者 程婕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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