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絡平台熱議資深編劇涉性騷擾事件
中新社北京5月4日電 (記者 應妮)資深編劇史航涉性騷擾一事,在中國網絡平台已發酵多日。
截至5月2日,已有十餘(yu) 名女性發聲,指自己曾被史航在不同場合性騷擾。在史航於(yu) 5月1日在網絡平台上回應“情況不屬實”之後,其中五位還發布了聯合聲明,明確表示“不認同史航的回應”,提供了部分可以證明史航實施性騷擾的證據,並要求史航就他的性騷擾行為(wei) 公開向全體(ti) 受害者道歉。
對此,史航5月2日回應“不存在性騷擾”,稱“和幾個(ge) 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過穩定關(guan) 係的前任。”5月3日晚,當事人之一的“小默”在網絡平台發長文表示,“歡迎您自行品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與(yu) ‘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沒談攏的情感關(guan) 係’,還是‘被摧殘的霸淩關(guan) 係’。”目前該文已獲七十餘(yu) 萬(wan) 點讚。
事實上,近幾年來,性騷擾議題不斷受到關(guan) 注,公共空間上相關(guan) 討論越來越多也越來越深入。史航事件中,當事人一方聲稱存在親(qin) 密關(guan) 係,而另一方堅稱係被欺淩被騷擾,令大眾(zhong) 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審視個(ge) 體(ti) 權利的邊界、人際交往的尺度這些日常問題。
接受中新社記者專(zhuan) 訪時,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yu) 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shu) 長鄧麗(li) 副研究員指出,中國的法律製度一直在不斷調整和發展,力求更有效地通過法治路徑禁絕性騷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的界定越來越清晰,其中“違背他人意願”“違背婦女意願”、采用“言語、文字、圖像、肢體(ti) 行為(wei) 等方式”這些要素是比較分明的。不過,關(guan) 於(yu) “性騷擾”本身缺乏清晰的指向,這點目前或許更多須依賴學理來解釋。
在鄧麗(li) 看來,性騷擾是指向“性”、包含“性意味”的騷擾,而騷擾本身是越界、侵擾他人安全和安寧,這裏的“界”就是法律規定的個(ge) 人權利邊界,具體(ti) 來說就是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等,可進一步細化為(wei) 生命安全、生命尊嚴(yan) 、身體(ti) 自主、行動自由和身心健康等。
她指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25條也明確規定機關(guan) 、企業(ye) 、學校等單位應當通過製度建設和處置措施防止、製止和處置性騷擾事件,未盡到責任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她(他)為(wei) 什麽(me) 不報警呢?”不少網友在網絡平台留下這樣的疑問。對此,鄧麗(li) 說,“個(ge) 案中,受害人常常覺得搜集證據很困難,也很消耗時間和精力,但這確實是通過程序正義(yi) 謀求實質正義(yi) 難以避免的成本,因為(wei) 法律在追求正義(yi) 的同時也要避免誣告和濫訟。”但是鄧麗(li) 認為(wei) ,一旦舉(ju) 起法律武器,受害人其實就已經邁出了維權的第一步,比如投訴和報案本身都可以成為(wei) 後續民事訴訟中舉(ju) 證侵害事實存在的證據之一。
對於(yu) 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性騷擾事件的發生而言,在法律層麵之外,從(cong) 社會(hui) 層麵來說,尚須更多增進公眾(zhong) 認知、反思流風陋俗,包括了解和共情受害人的困難處境,避免隨意、偏頗和不負責任的評判和指責。鄧麗(li) 指出,尤其要在職場文化中倡導以平等和尊重促成合作與(yu) 團結,避免層級思維越過正常工作邊界侵入私密個(ge) 人空間,同時也使弱勢主體(ti) 陷入被動處境,從(cong) 而滋生甚至助長性騷擾行為(wei) 。
“事實上,我們(men) 應該認識到,性騷擾不僅(jin) 侵害了受害人的個(ge) 體(ti) 權益,還侵害了健康文明的工作環境,妨害了工作場所的競爭(zheng) 與(yu) 合作。”鄧麗(li) 強調,工作場所或者更廣義(yi) 地說職場業(ye) 界的性騷擾防治非常重要,也正因如此,作為(wei) 社會(hui) 議題的反性騷擾具有特殊價(jia) 值和深刻意義(yi)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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