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從業主體管理 房地產經紀服務新規出台釋放哪些信號?
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新規出台釋放哪些信號?
本報記者 時斕娜
《工人日報》(2023年05月12日 04版)
日前,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cong) 加強從(cong) 業(ye) 主體(ti) 管理、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嚴(yan) 格實行明碼標價(jia) 、加強個(ge) 人信息保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等10個(ge) 方麵提出意見,要求加強房地產(chan) 經紀行業(ye) 管理。
這對房地產(chan) 經紀行業(ye) 來說,無疑是一重磅消息。從(cong) 1998年正式確立房地產(chan) 市場化方向以來,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行業(ye) 在我國已走過20多年的發展曆史,對促進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房地產(chan) 市場逐漸步入存量時代,對經紀服務的依賴進一步增強,出台新規對行業(ye) 進行管理指導,既是對行業(ye) 的肯定,又是對行業(ye) 的鞭策。
房地產(chan) 存量時代,房價(jia) “隻漲不跌”的預期被逐漸打破,人們(men) 對交易的製度性成本更為(wei) 敏感。動輒數萬(wan) 元乃至數十萬(wan) 元的中介費,成為(wei) 房地產(chan) 市場良性循環的障礙之一。實現盤活存量、帶動增量,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是必由之路。而從(cong) 整體(ti) 內(nei) 容看,如何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方式,正是《意見》的重中之重。
在《意見》的10條舉(ju) 措中,涉及經紀服務收費問題的便有3條,包括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嚴(yan) 格實行明碼標價(jia) ,嚴(yan) 禁操作經紀服務收費。其中,“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或成二手房交易服務新模式。
縱觀世界主要國家的經紀服務費用支付模式,多為(wei) 賣家支付或買(mai) 賣雙方共同承擔,而我國的交易習(xi) 慣則是由買(mai) 方承擔幾乎所有的中介費和相關(guan) 服務費,導致即使我國是全球中介費率較低的國家之一,買(mai) 方仍然感到“壓力山大”。交易雙方共同承擔並合理降低經紀服務費用,有望適度降低購房者的置業(ye) 成本。
值得關(guan) 注的一點是,《意見》鼓勵“按照成交價(jia) 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jia) ”,打破傳(chuan) 統隻設定一個(ge) 檔位、以成交價(jia) 格乘以服務費率確定費用的模式,為(wei) 經紀服務收費提供了新思路,使之更加適度、合理。但政策並未對費率進行直接管製,而是將定價(jia) 權交給市場,兼顧了健康發展與(yu) 底線管理。
區分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也是《意見》的一項新提法。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既包括為(wei) 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也包括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對經紀服務內(nei) 容進行界定和區分,為(wei) 的是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這有助於(yu) 購房者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服務,避免被混合標價(jia) 或捆綁收費。高質量的延伸服務,也是未來行業(ye) 探索的新方向。
針對不具備經紀服務資格的“黑中介”,《意見》明確要求經紀服務機構需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備案,市、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全麵推行經紀從(cong) 業(ye) 人員實名登記。為(wei) 整治獲取個(ge) 人信息後“狂轟濫炸”的推銷行為(wei) ,《意見》強調,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發送商業(ye) 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ye) 性電話。
應該看到,此次有關(guan) 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的意見,並非僅(jin) 針對費用問題,而是同時整合從(cong) 業(ye) 主體(ti) 管理、規範交易、違法違規行為(wei) 整治、行業(ye) 自律等多維度內(nei) 容,旨在促進行業(ye) 長遠發展的係統性規範。
立足於(yu) 今年房地產(chan) 市場回暖趨勢,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麵臨(lin) 新的發展機會(hui) ,《意見》恰逢其時出台有助於(yu) 推動行業(ye) 良性發展。而從(cong) 中長期來看,對房地產(chan) 經紀服務全鏈條加以規範,促進收費合理透明、服務質量提升,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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