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賣崽青蛙”,既要柔性執法也需積極引導
身穿青蛙服,手裏提著一群“小青蛙”,脖子上掛著收款二維碼,最近,活躍在多地大街小巷的“賣崽青蛙”火遍網絡。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5月14日,話題#網紅賣崽青蛙上海落網#衝(chong) 上微博熱搜第一。上海市城管執法局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對於(yu) “賣崽青蛙”這樣的情況,一般會(hui) 采取審慎監管、柔性執法。
“這大熱天在上海穿成這樣,也真是不容易,多些包容吧。”微博留言區,這條留言被點讚4萬(wan) 多次,網友對“賣崽青蛙”的同情可見一斑。但正如城管人員所說,“賣崽青蛙”的行為(wei) 雖是一種新業(ye) 態,但性質上仍屬於(yu) “擅自兜售物品”,必然要麵臨(lin) 相應的監管。正如有網友指出的,城市管理也有法規,可愛的“外表”下也要有守法的心。
據報道,對社會(hui) 影響比較小的這種違法行為(wei) ,目前上海城管方麵一般提倡采取教育、約談警告等辦法來解決(jue) ;如果整改後沒有造成很壞的後果,一般提倡免予處罰。這種柔性執法得到網友的普遍認可。那麽(me) ,“賣崽青蛙”究竟該如何整改才能被納入依法經營的軌道?這個(ge) 問題也隨即被提了出來。由此可見,隨著時代發展,人們(men) 對城管等執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許:對形象呆萌可愛的“賣崽青蛙”,既要確保其依法經營,又要保留其生存的空間。要達至這樣的效果,除了在監管工作中做到柔性執法,積極的引導工作也十分必要。
首先,要引導“賣崽青蛙”遵守作為(wei) 普通公民的相關(guan) 規則。近年來新業(ye) 態不斷湧現,但業(ye) 態再“新”,一些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規定都不能被突破。如今年4月,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交警發現有人穿著“網紅蛙”的人偶服,騎著電動自行車出行。交警將其攔下,發現騎手沒有佩戴安全頭盔。於(yu) 是,交警對其違法行為(wei) 處以20元罰款。這樣的剛性管理十分必要,同時,穿著人偶服騎行在人來車往的大街上,這本身也容易為(wei) 交通秩序帶來不利影響,有關(guan) 部門在進行懲戒教育時,除了要求其遵紀守法,還應積極倡導其文明出行,如可以引導其在人“到位”後再換上人偶服,等等。
同時,也要引導“賣崽青蛙”遵守作為(wei) 經營者的相關(guan) 規則。對於(yu) 公共場所是否允許個(ge) 人經營行為(wei) ,各個(ge) 城市會(hui) 根據本地情況作出具體(ti) 規定。如《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個(ge) 人和單位禁止擅自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城管人員據此禁止“賣崽青蛙”在公共場所活動,於(yu) 法有據。但該《條例》同時還規定,允許區政府、鄉(xiang) 鎮政府劃定特定區域,在這裏規定業(ye) 態、規定時段,從(cong) 事一些設攤經營的活動。那麽(me) ,城管人員在禁止之餘(yu) ,能否通過積極有效的協調工作,讓這些“賣崽青蛙”不但有地方可去,還能越做越好?即使在沒類似禁止性規定的城市,如果任由“賣崽青蛙”活躍在學校、車站、醫院等場所周邊,對於(yu) 公共秩序也容易造成幹擾,有關(guan) 部門也應當通過積極的規勸和引導工作,讓他們(men) 不但不為(wei) 城市“添堵”,還能成為(wei) 都市的一道靚麗(li) 風景。
總之,對於(yu) “賣崽青蛙”這樣的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者,既要柔性執法,又需積極引導。隻有兩(liang) 者都做得到位了,城市“煙火氣”才能越來越旺,執法工作與(yu) 經濟、民生才能實現相向而行。(檢察日報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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