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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空窗期”離職能索賠二倍工資嗎

發布時間:2023-05-18 16:16: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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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當天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公司則認為(wei) 雙方從(cong) 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因此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向其給付二倍工資差額。最後,員工提交的一份勞動合同成為(wei) 關(guan) 鍵證據,所提二倍工資、加班費等訴求獲法院支持。

  郝民田(化名)入職某公司4年,入職時簽訂為(wei) 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但繼續在崗1年多。由於(yu) 公司拖欠工資,他申請勞動爭(zheng) 議仲裁,請求裁決(jue) 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被拖欠的工資以及沒有報銷的相關(guan) 費用。

  仲裁時,公司提出自其用工滿一年的當日已視為(wei) 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須支付其二倍工資。仲裁裁決(jue) 支持了公司的主張。

  郝民田訴至北京市豐(feng) 台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jue) 公司給付郝民田二倍工資等合計6.8萬(wan) 餘(yu) 元。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駁回公司的請求。

  “從(cong) 未持有過自己的勞動合同”

  2017年3月22日,郝民田入職某公司,為(wei) 公司董事長擔任司機。當天,公司與(yu) 他簽訂為(wei) 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wei) 4800元,每月15日左右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郝民田工作至2021年3月19日,於(yu) 3月2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由於(yu) 公司未支付當月工資且拒付離職經濟補償(chang) ,他在離職當天提起勞動爭(zheng) 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

  庭審中,郝民田不能提交勞動合同。“從(cong) 第一天到公司當司機到4年後離開,我除簽訂時見過自己的勞動合同之外,從(cong) 未持有過自己的勞動合同。”他說。

  公司不同意其索要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公司認為(wei) ,公司從(cong) 未與(yu) 郝民田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向其給付二倍工資差額。

  公司還稱,《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zheng) 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wei) 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cong)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郝民田的請求不存在時效中斷情形,故其請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應當予以駁回。

  經審理,仲裁裁決(jue) 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資3310.34元、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958.62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加班費、報銷款存爭(zheng) 議

  郝民田不服仲裁裁決(jue) ,訴至法院。他主張,其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再續簽,但其仍在公司工作,並通過特殊的合法途徑,找到了自己的勞動合同,並提交為(wei) 證。該勞動合同顯示,合同期限為(wei) 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試用期至2017年9月21日。郝民田的崗位為(wei) 司機,執行8小時工時製度,每周休息日為(wei) 周日。公司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表示落款處的印章並非其公章,落款處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亦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簽,並就該勞動合同的落款處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同一性申請鑒定。

  2021年12月8日,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shu) ,確認檢材上的印文與(yu) 樣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同日,該鑒定機構出具終止鑒定告知書(shu) ,因檢材與(yu) 樣本字跡書(shu) 寫(xie) 模式不同,無法滿足檢驗條件,退回了對勞動合同落款處“劉某”簽名的鑒定。

  郝民田主張,其在職期間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況,並就其主張提交釘釘截屏為(wei) 證。釘釘截屏顯示,郝民田於(yu) 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申請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均已經審批通過。

  郝民田訴稱,其每個(ge) 月都有報銷,填好單子交給財務,由總經理簽字後,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公司尚欠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報銷款3000元,該部分報銷款係聽從(cong) 領導安排買(mai) 的桶裝水、禮品等,由其找的發票進行報銷,並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為(wei) 證。公司對銀行流水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主張確存在報銷款,但報銷事項為(wei) 與(yu) 車有關(guan) 的項目。

  獲賠未簽訂合同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wei) ,公司雖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鑒定結果顯示該合同上印文與(yu) 檢材中印文係同一枚印章所蓋,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勞動合同於(yu) 2020年3月21日到期後,雙方未續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而郝民田繼續在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guan) 係於(yu) 2021年3月22日解除,故公司應支付郝民田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公司尚未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資,仲裁裁決(jue) 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資3310.34元,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現郝民田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間工資3300元的訴訟請求,不高於(yu) 該金額,應予支持。

  針對報銷款爭(zheng) 議,法院認為(wei) ,郝民田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工作墊付相關(guan) 費用且費用符合公司的報銷條件,對其要求支付報銷款3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郝民田提交的釘釘截屏顯示,其於(yu) 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公司雖對該證據不認可,但就此未提交相反證據,亦未對郝民田的考勤情況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公司主張不予采信。結合在案證據,依法酌定公司支付郝民田此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50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jue) 公司支付郝民田相應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2854.02元、加上被拖欠工資、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合計68112.64元。

  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wei) ,公司雖對郝民田提交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但根據鑒定結果,一審法院對該合同予以采信並無不當。公司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缺乏依據,不予準許。據此,法院駁回公司上訴請求。

  賴誌凱(來源:工人日報)

  賴誌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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