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法治劇《公訴》熱播 背後有哪些刑事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3-07-06 11:10: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日前,熱播法治劇《公訴》正式收官,討論熱度居高不下。該劇將視線聚焦在新型網絡犯罪領域,為(wei) 觀眾(zhong) 展現網絡詐騙、套路貸、網絡賭博、暴力等一係列違法犯罪的同時,也展示了新時代檢察官踐行初心、堅守正義(yi) ,為(wei) 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奮鬥終生的精神。

  該劇中所展示的一個(ge) 個(ge) 觸目驚心案例,背後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識。本文將結合這部劇中的劇情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進行深入解讀。

  劇情1:陳永剛沉迷網絡賭球,在已經欠了巨額的債(zhai) 款前提下,經“損友”的慫恿甚至想要通過賭博來“翻身”。前一分鍾還在家宴的飯桌上發誓再也不參與(yu) 網上賭球了,後一秒就躲進臥室下了注。他總想著用贏到的錢還了自己欠下的賭債(zhai) ,最後導致越陷越深。那麽(me) ,網絡賭球行為(wei) 涉嫌何種違法違規行為(wei) 呢?

  【律師普法】

  網絡賭球,是指人們(men) 拿球類比賽結果、球員以及相關(guan) 事實通過網絡進行賭博的行為(wei) 。而深挖賭球網絡,嚴(yan) 厲打擊相關(guan) 犯罪是我國司法機關(guan) 一貫的態度和立場。

  劇中人陳永剛參與(yu) 的這種網絡賭球方式是“代為(wei) 結算”,平台自己坐莊,構建賭博平台,招攬層層代理,由代理們(men) 組建社交群,發布參賭信息,再私聊交易。賭資一般由代理通過各種渠道匯入莊家賬戶中,而代理則會(hui) 從(cong) 賭資中抽取所謂的“勞務費”。這種交易方式主要以從(cong) 中抽水、對賭、詐騙等方式牟取利益。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wei) 目的,參與(yu) 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而以營利為(wei) 目的,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wei) 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並且達到一定情節的,屬於(yu) 《刑法》303條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wei) ,構成開設賭場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劇情2:楊寶因給同學介紹網貸換取抽成被捕,從(cong) 拘留所出來後,禁不住“兄弟”的攛掇,重操舊業(ye) 前往營業(ye) 廳辦卡。看到門口貼的通知才知道,辦理電信卡和銀行卡都要實名登記,賣卡獲利,結果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

  現實生活中,哪些行為(wei) 會(hui) 被認定為(wei) “幫信罪”?觸犯“幫信罪”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普法】

  “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為(wei) 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wei) 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chu) 、通信傳(chuan) 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wei) ,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凶”。自2020年10月公安部等部門展開“斷卡”行動以來,“幫信罪”已成繼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之後第三大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guan) 於(yu) 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為(wei) 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wei) ,可以認定為(wei) 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wei)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shu) 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雖然是一種“幫助”犯罪行為(wei) ,但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觸犯“幫信罪”,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劇情3:張小北因沉迷遊戲而陷入惠權集團網貸陷阱,被網暴追債(zhai) ,無奈選擇直播跳河自殺的方式討說法。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zhong) 看到直播後,在直播間攛掇張小北趕快跳。平台方發現這起自殺直播後,也未在第一時間進行引導。

  在這起事件中,張小北發起網絡直播自殺違法嗎?起哄觀眾(zhong) 、平台方需要承擔什麽(me) 法律責任?

  【律師普法】

  自殺行為(wei) 違背生命至上的倫(lun) 理道德。根據我國《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及《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guan) 規定,“直播自殺”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

  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明確規定,主播及用戶都是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直播從(cong) 事破壞社會(hui) 穩定、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直播自殺顯然有違公序良俗,屬於(yu) 法律規定的禁止直播的內(nei) 容。

  在直播自殺事件中,起哄者有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wei) 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起哄者的具體(ti) 行為(wei) 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自殺者的近親(qin) 屬就有權請求起哄者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行政責任上,如果網友起哄鬧事,造成了一定的社會(hui) 影響,或對相關(guan) 的施救工作造成阻礙,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guan) 規定,將麵臨(lin) 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刑事責任上,網友的起哄言論一般無法構成對於(yu) 自殺行為(wei) 的“教唆”或“幫助”。但如果情節特別嚴(yan) 重,有足夠證據能證明其起哄行為(wei) 與(yu) 自殺行為(wei) 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guan) 係,起哄者則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對於(yu) 平台方來說,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網絡經營者應該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監管,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和傳(chuan) 輸的信息,應該停止該信息的傳(chuan) 播,並且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擴散。張小北自殺的直播,平台方沒有及時暫停和封號,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劇情4:錢天心為(wei) 了逃避我國檢察官的引渡,向F國檢察官坦白自己涉嫌重婚罪,需接受當地審判。為(wei) 將錢天心引渡回國接受法律製裁,安旎等人竭力尋找她不構成重婚罪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wei) 重婚罪?有怎樣的量刑標準?犯重婚罪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普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yu) 之結婚的行為(wei)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表現為(wei) 兩(liang) 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若要構成重婚罪,必須先有一個(ge) 合法有效的婚姻關(guan) 係,即前婚;然後,又要與(yu) 他人締結第二個(ge) 婚姻關(guan) 係,即後婚,又或者雖未締結婚姻關(guan) 係但與(yu) 他人以夫妻名義(yi) 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可以理解為(wei) 以夫妻名義(yi) 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zhong) 也認為(wei) 二人存在夫妻關(guan) 係。

  重婚不僅(jin) 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製度,還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同時具有社會(hui) 危害性,係犯罪行為(wei) ,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yu) 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重婚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屬《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夫妻一方重婚的,當另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若調解不成,法院一般會(hui) 判決(jue) 準予離婚。

  此外,重婚行為(wei) 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yi) 務,侵犯了無過錯配偶一方的人身權益,給無過錯一方造成精神痛苦,離婚時,無過錯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chang) 。

  劇情5:在袁芳芳車禍案中,警方發現該車輛的刹車片被人做了手腳。袁芳芳生前長期服用抗抑鬱的藥物,但她死前服用的藥物卻有讓人眩暈、視力模糊的副作用。進一步調查中,警方得知袁芳芳的丈夫朱辛曾給她買(mai) 過人身意外險。

  如果袁芳芳的死真與(yu) 其丈夫朱辛有關(guan) ,他能否順利獲得保險金?

  【律師普法】

  首先從(cong) 保險合同的角度來分析,袁芳芳是人身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如果袁芳芳的死真與(yu) 朱辛有關(guan) ,朱辛作為(wei) 袁芳芳人身意外保險的受益人,他將喪(sang) 失受益權,無權再向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保險金。

  此外,根據《保險法》相關(guan) 規定,以死亡為(wei) 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所以,丈夫如果想要給妻子投保保險,沒有妻子在保單上簽字的話,保險都是無效的。

  其次,從(cong) 刑事法律角度來分析,如果袁芳芳的死與(yu) 丈夫朱辛有關(guan) ,朱辛非但無法獲得保險金,還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朱辛如果對車輛的刹車片做了手腳,並在明知妻子服藥具有副作用的情況下,讓妻子開車出行或製造開車出行的機會(hui) ,則很可能被認定為(wei) 故意殺人罪,他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麵臨(lin)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198條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an) 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shang) 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劇情6:詹阿姨在民事的二審中敗訴,二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jue) 即為(wei) 終審判決(jue) ,宣判也即生效,而趙律師則建議詹阿姨在二審之後如果有新的情況,可以到檢察院提起申訴。

  那麽(me) 在民事判決(jue) 生效之後,向檢察院提起申訴有何法律依據和法律效果呢?案件當事人如何向檢察機關(guan) 提起申訴?

  【律師普法】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對於(yu) 已經生效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訴。當事人決(jue) 定向檢察院提起申訴之後,對於(yu) 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jue) 、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符合抗訴條件的,會(hui) 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上一級檢察院做出抗訴決(jue) 定的,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jue) 、裁定、調解書(shu)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注: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認為(wei) 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wei) 的;(三)認為(wei) 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劇情7:檢察官安旎在因公犧牲的師姐墓碑前,說了這樣一句台詞——“這兩(liang) 年,我審查起訴了十五批為(wei) 國際電詐集團跑分,隱瞞犯罪所得的下遊犯罪分子。”那麽(me) ,什麽(me) 是“跑分”?“跑分”是違法犯罪行為(wei) 嗎?

  【律師普法】

  劇中所提及的“跑分”,實際上是專(zhuan) 門為(wei) 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等上遊犯罪搭建平台,利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網上銀行以及線下存取款等途徑將贓款進行高頻次分流洗白的犯罪行為(wei) 。

  “跑分”不但違法,參與(yu) 者並且很有可能構成犯罪,“跑分”行為(wei) 可能構成的罪名有三個(ge)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

  在此提醒廣大網友,一方麵,切勿相信網上高價(jia) 收購銀行卡的信息,當親(qin) 戚、朋友以“借用”的名義(yi) 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時要予以警惕。因為(wei) ,此時你提供的銀行賬戶可能就成為(wei) 了幫助犯罪分子“跑分”的工具。若該賬戶涉嫌犯罪,那涉案賬戶將被公安機關(guan) 凍結,戶主在個(ge) 人征信受到嚴(yan) 重影響的同時,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另一方麵,要高度警惕招聘平台、微信群裏不切實際的高薪誘惑,特別是工作難度不大但薪酬頗高的打單員、客服等招聘信息,它可能就是“跑分”集團在招聘。因“工作時間自由”“工作內(nei) 容單一”且收入頗豐(feng) ,吸引了空閑時間較多的在校大學生、全職媽媽等群體(ti) 的參與(yu) 。參與(yu) 其中者便漸漸淪為(wei) “跑分”集團的“工具人”。

  (北京青年報 文/梁雅麗(li)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律師)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