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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監管解決網約車“成長煩惱”

發布時間:2023-07-14 11:11:00來源: 經濟日報

  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而言,聚合平台應承擔核驗責任,不應成為(wei) 不合規網約車收容所。對聚合平台的監管是為(wei) 了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滿足乘客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司機的合法權益。

  當前,隨著網約車市場規模持續擴大,以聚合為(wei) 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網絡平台紛紛入局,雲(yun) 南、江西、浙江、四川、貴州等多地陸續出台規範聚合平台管理的相關(guan) 通知。比如,有的地區要求網約車聚合平台不得幹預網約車平台定價(jia) 、不得直接參與(yu) 車輛調度以及不得隨意調價(jia) 等。可見,加強對聚合平台的監管已成為(wei) 一個(ge) 重要的關(guan) 注點。

  所謂聚合平台,是指基於(yu) 互聯網技術,將多個(ge) 網約車服務提供商的車輛資源通過一個(ge) 統一的平台聚合起來,向用戶提供更為(wei) 便利的出行服務的平台。這類平台降低了準入門檻,有利於(yu) 小平台突破臨(lin) 界規模。但是,作為(wei) 一種新生事物,聚合平台也帶來了責任邊界不明、把關(guan) 不嚴(yan) 、乘客和司機利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等問題。今年4月26日,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管理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首次對網約車聚合平台的規範監管提出明確要求。《通知》將聚合平台界定為(wei) “共同提供服務者”。今年6月份,多地也先後發布相關(guan) 通知,加強對聚合平台的監管。有的地方提出,聚合平台應承擔平台安全管理責任,保護消費者和駕駛員利益,若進一步從(cong) 事網約車經營,則需承擔承運人責任。

  盡管聚合平台並不直接從(cong) 事客運服務,而是與(yu) 網約車平台公司一起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平台,但聚合平台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乘客和駕駛員均負有重要責任。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而言,聚合平台應承擔核驗責任,不應成為(wei) 不合規網約車收容所。其不應幹預網約車平台公司的價(jia) 格行為(wei) ,不得幹擾網約車平台在聚合平台上的公平競爭(zheng) 秩序。

  從(cong) 總體(ti) 上看,對聚合平台的監管是為(wei) 了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滿足乘客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司機的合法權益。但網約車聚合平台涉及更多的責任方,其監管難度也更大,因而,針對聚合平台的監管也應有所不同。

  要厘清各方權責,強調責任劃分。一是作為(wei) 聚合平台的信息甄別責任。消費者對於(yu) 聚合平台上的中小平台往往了解不多,更多的是依賴聚合平台的聲譽,因此,聚合平台應幫助乘客做好信息甄別。這就要求聚合平台落實對網約車平台和司機的核驗責任,對網約車平台進行審核,未獲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和司機不得進入。二是為(wei) 平台和司機提供信息聚合的責任。作為(wei) 平台管理方,網約車聚合平台的主要責任是聚合信息,提供網約車信息供求匹配服務,不得越界幹預平台的自主經營權,不能幹預網約車平台價(jia) 格行為(wei) 或直接參與(yu) 車輛調度和駕駛員管理。如果確實因市場需要調整價(jia) 格,應該按照相關(guan) 規定,提前7天向社會(hui) 公示。三是向乘客提供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包括及時處理並向網約車平台反饋乘客和駕駛員的谘詢和投訴、建立首問負責投訴處理機製、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在執法方麵,各地區各部門應積極督促聚合平台履行相關(guan) 責任,在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時,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承擔共同責任和先行賠償(chang) 責任。還要加強多方協同,推動網約車聚合平台監管的統一,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履行自身職責,切實維護網約車行業(ye) 健康穩定發展,保障消費者利益。

  李勇堅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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