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突發疾病被辭退,勞動者維權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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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入職前明明通過了入職體(ti) 檢,入職幾個(ge) 月後,在上班時突發心髒病,用人單位卻以入職前隱瞞心髒病史,在試用期內(nei) 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為(wei) 由,解除與(yu) 該勞動者的勞動關(guan) 係。最終,經過法律援助,該勞動者獲得仲裁支持,拿到了賠償(chang) 。
“感謝工會(hui) 法律援助幫我解決(jue) 勞動爭(zheng) 議,當初公司向我發送解除勞動關(guan) 係通知書(shu) 後,就不讓我繼續工作了,我感覺很委屈。”近日,某醫院急救中心擔架工楊某給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的劉佳媛打來電話表達感激之情。
來自北京市平穀區農(nong) 村的楊某,剛剛入職幾個(ge) 月,在試用期內(nei) 就因突發心髒病遭單位辭退。在勞動仲裁階段,經過工會(hui) 法律援助,楊某最終維權成功,拿到了賠償(chang) 。
試用期突發心髒病被辭退
楊某於(yu) 2022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醫院急救中心,從(cong) 事擔架工崗位,並被安排與(yu) 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幾個(ge) 月後,楊某在一次上夜班時突發心髒病。2022年9月1日,楊某收到勞務公司發來的解除合同通知書(shu) ,該通知書(shu) 寫(xie) 明:因楊某在試用期間未通過錄用,予以辭退,要求楊某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楊某並不認可通知書(shu) 的內(nei) 容。她告訴記者,入職後,自己從(cong) 未遲到早退過,工作時也總是任勞任怨,勤勤懇懇。她找到人事討要說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複勞動關(guan) 係。
然而,人事部門卻認為(wei) ,楊某有心髒病本就不適合從(cong) 事擔架工崗位,另外,公司已經找到新員工替代,因此不能再恢複其原崗位工作。
“我身體(ti) 一直都很健康,很有可能是在這長期上夜班勞累得病的,公司不能說辭退就辭退。”楊某聽後感到更加委屈,便和人事部門進行理論。隨後,對方以楊某影響正常辦公為(wei) 由報警。警察到場後,安慰楊某並告之,雙方之間的勞動爭(zheng) 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建議楊某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明明通過了入職體(ti) 檢
經介紹,楊某來到順義(yi) 區總工會(hui) 尋求幫助,值班律師劉佳媛對她遇到的問題給予耐心解答。
楊某表示,入職前,自己明明通過了入職體(ti) 檢,身體(ti) 健康、沒有基礎疾病,公司也並未告知其身體(ti) 條件不適合從(cong) 事抬擔架的工作。此外,入職後,楊某也未接受過入職培訓、簽訂員工手冊(ce) 等,甚至不清楚用工單位的規章製度。
經過詳細溝通,劉佳媛了解到,勞務公司不僅(jin) 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還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通過劉律師的法律分析後,楊某也明確了仲裁請求:由於(yu) 該崗位已經被其他人替代,如果繼續要求履行勞動合同,可能會(hui) 麵臨(lin) 不被支持的風險。但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勞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
心裏有了底,楊某決(jue) 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劉佳媛根據其仲裁請求,指導楊某搜集相關(guan) 證據材料,並代寫(xie) 了仲裁申請書(shu) 。成功立案後,經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的審核,指派劉佳媛作為(wei) 楊某的法律援助律師,免費為(wei) 其提供法律援助。
申請仲裁終獲賠償(chang)
仲裁庭審中,劉佳媛指出,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出示有楊某簽字的相關(guan) 規章製度,楊某並不知道自己違反了具體(ti) 哪條規定。其次,用人單位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入職前未明確告知楊某所從(cong) 事的工作須具備哪些身體(ti) 條件。此外,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在入職前確實患有心髒病史的事實,而用人單位卻以楊某入職前隱瞞心髒病史,在試用期內(nei) 以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為(wei) 由,解除與(yu) 楊某的勞動關(guan) 係,其做法違法,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另外,關(guan) 於(yu) 解除經濟補償(chang) 基數的問題,劉佳媛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chang)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ge) 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ge)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ge) 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ge)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chang)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ge) 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chang) 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chang) 金,因此,楊某要求勞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是有法律依據的。
最終,仲裁委采納了劉律師的意見,楊某獲得各項賠償(chang) 共計3439.25元。
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工會(hui) 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沈騰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嚴(yan) 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yu) 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an) 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yan)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案中,援助律師在梳理案件事實時,準確指出“用人單位未出示有勞動者簽字的規章製度、亦未提交在入職前明確告知所從(cong) 事工作須具備哪些身體(ti) 條件、且勞動者通過了入職體(ti) 檢”等核心問題,幫助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賴誌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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