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咆哮式打假”別成“咆哮式侵權”
博主“咆哮式打假”別成“咆哮式侵權”【一種說法】
李英鋒
“什麽(me) 玩意!丟(diu) 三亞(ya) 人的臉!”“退一賠三!這家店要麽(me) 關(guan) 門要麽(me) 改正!”在海南三亞(ya) 海鮮市場,一個(ge) 名為(wei) “鐵頭懲惡揚善”的打假博主在海鮮市場內(nei) 咆哮,要求店鋪關(guan) 門並進行舉(ju) 報。近期,類似的打假題材視頻似乎已經成為(wei) 新的流量密碼,不少自媒體(ti) 轉型做起了打假內(nei) 容。有些在打假後還順利直播帶貨,進行變現。對此,網友的意見褒貶不一。(7月23日《北京青年報》)
打假成了一些博主的新型流量密碼,“咆哮”成了一些博主打假的常見表情包。博主的“咆哮式打假”既收獲了掌聲,也引發了質疑。有人認為(wei) ,博主“咆哮式打假”是一種嘩眾(zhong) 取寵的表演套路,動機不純,其根本目的不是打假,而是賺取流量,進而以帶貨等方式變現。筆者認為(wei) ,評判“咆哮式打假”不能隻根據其外在的形式下結論,而是應該依托事實和法律給出答案。
不管博主采取了什麽(me) 形式,不管博主給出的打假表情包是“溫和”還是“咆哮”,不管博主帶不帶貨,隻要博主打假指向的問題確實存在,能對經營者和相關(guan) 行業(ye) 起到揭露、督促、倒逼、整改效果,能提示消費者增強警惕意識,教育引導消費者提升維權能力,就有其積極意義(yi) ,也有其存在的法治空間。
任何一名消費者——不管是普通消費者,還是測評類消費者、探店類消費者、“打假直播類”消費者等特殊消費者——都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監督權,都有對經營者製假售假、缺斤少兩(liang) 、虛假宣傳(chuan) 等違法侵權問題進行揭露、批評、投訴舉(ju) 報的權利。顯然,博主“咆哮式打假”在消費監督權的範疇之內(nei) 。
同時必須強調,不論以哪種方式行使消費監督權都得尊重事實,恪守誠信底線和法律底線,不能以偏概全,不能編造虛假信息,不能無中生有、信口雌黃,也不能以曝光問題或維權索賠相要挾,向經營者索取遠超正常維權訴求標準的財物。
揆諸現實,有些博主在打假過程中有一說十,添油加醋,誇大注水,把小問題說成大問題,把一個(ge) 商戶的問題說成整個(ge) 市場甚或一個(ge) 行業(ye) 、一個(ge) 地區的問題;有些博主歪曲事實,捏造虛假信息,製造莫須有的噱頭或話題;有些博主對商戶進行敲詐勒索……這些做法都超出了正常消費監督的邊界,涉嫌擾亂(luan) 市場秩序、誤導消費者和侵犯商家的合法權益。
還有一些博主利用打假壓力逼迫商家關(guan) 門停業(ye) ,或者施壓監管部門對商家作出超出事實與(yu) 情節的過重處罰(商家到底存不存在侵權問題,該不該關(guan) 門,該承擔什麽(me) 樣的責任,應該由監管部門依法調查確認,依法作出決(jue) 定),也明顯不當,有擅用私“罰”、幹預執法之嫌。
博主“咆哮式打假”不能成為(wei) “咆哮式侵權”,也不能成為(wei) “咆哮式假打”。博主或其他網友還應增強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敬畏法律紅線,規範消費監督行為(wei) 、維權行為(wei) ,主動規避違法侵權的禁區、風險區。市場監管、公安、網信辦等部門以及消協、網絡平台、行業(ye) 協會(hui) 等也應加強法治宣傳(chuan) ,教育自媒體(ti) 運營者知法、懂法、守法,拉出自媒體(ti) 打假行為(wei) 的負麵清單。
在此基礎上,監管部門應結合網絡巡查和投訴舉(ju) 報渠道積極收集自媒體(ti) 在打假過程中歪曲事實、造謠誹謗、敲詐勒索等問題線索,根據核查情況采取查處、限期整改、下架視頻、封限賬號等措施,讓“咆哮式侵權”的“打假”博主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jia) ,給博主“咆哮式打假”念念監督緊箍咒,推動淨化消費監督環境。(北京青年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