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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屢整不改 培訓機構應納入黑名單

發布時間:2023-07-26 16:32:00來源: 北京日報

  李淵

  年輕人豐(feng) 富閱曆提升自己本是一件好事,但頻發的培訓行業(ye) 亂(luan) 象讓人煩心。近日,合肥就讀、一年前報名培訓機構提升學曆的小陳發現,課程質量不斷下降,這讓他心裏犯起嘀咕,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剩餘(yu) 費用。遭到拒絕後,小陳將該機構起訴至法院。

  近些年,人們(men) 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提升自身能力,培訓機構遍地開花,隨之而來的培訓機構退費難、消費者維權難問題亟待解決(jue) 。隻有加強前端監管、依法維權、合規經營,才能實現培訓機構和報名學員的“雙向奔赴”。

  對於(yu) 學員來說,培訓報名時不能頭腦一時發熱,這樣易導致跟風,忽視了本該特別留意的合同內(nei) 容、費用繳納、退費流程、培訓效果、辦學質量等,導致後期熱度減退才發覺自己陷入培訓陷阱進退兩(liang) 難。作為(wei) 接受服務的一方,學員要冷靜看待培訓,通過學習(xi) 提升自己,“退堂鼓”不能隨意打。遇到課程欺詐、虛假承諾、合同陷阱、胡亂(luan) 收費等違法違規現象,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jue) 問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zhai) 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zhai) 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培訓機構與(yu) 學員簽訂的多數都是格式合同,不少合同中有類似“課程開始後概不退款”等條款,消費者不要被此類說法唬住,這些都屬於(yu) 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學員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仍然可以要求退還剩餘(yu) 課程的費用。當然,在運用法律武器的同時我們(men) 自身也要嚴(yan) 格依法,不能不遵守合同約定強製退費、任性妄為(wei) 。

  培訓機構要想可持續發展,就要提升辦學責任心,在師資力量和課程質量上著力,不斷提高培訓效果,明碼標價(jia) 、信息公開,而不是鑽合同漏洞、玩文字遊戲。同時,培訓機構也要加強法律合規建設,完善、細化培訓合同,保證培訓服務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此外,教育主管等部門要履行主體(ti) 責任,針對群眾(zhong) 集中反映的難題,定期聯合開展排查整治行動,以點帶麵強化行業(ye) 監管,探索建立黑名單製度,將屢次發生價(jia) 格欺詐、虛假宣傳(chuan) 、霸王條款等違規行為(wei) 的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停業(ye) 整頓、明確整改時限,以“零容忍”的態度從(cong) “招生、培訓、考試”全鏈條預防打擊培訓亂(luan) 象。同時,相關(guan) 部門也要依法切實維護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明確劃分培訓糾紛問題責任,堅決(jue) 杜絕無理退費、任性妄為(wei) ,增強培訓機構和學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做好事前、事中糾紛預防工作,減輕事後糾紛矛盾。(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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