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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發布時間:2023-08-04 10:53:00來源: 經濟日報

  本報北京8月3日訊(記者曾金華)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和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3日聯合發布公告,明確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ye) 創業(ye) 證》或《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的人員,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自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ge) 月)內(nei) 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wei) 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ge) 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限額標準。

  上述人員具體(ti) 包括: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信息係統的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登記失業(ye) 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ye) 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nei) 的登記失業(ye) 人員;畢業(ye) 年度內(nei) 高校畢業(ye) 生。高校畢業(ye) 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ye) 的學生;畢業(ye) 年度是指畢業(ye) 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告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ye) 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登記失業(ye) 半年以上且持《就業(ye) 創業(ye) 證》或《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的人員,與(yu) 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nei)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定額標準為(wei)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定額標準。

  同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退役軍(jun) 人事務部聯合發布公告,明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自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ge) 月)內(nei) 按每戶每年2萬(wan) 元為(wei) 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ge) 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限額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ye) 招用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與(yu) 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nei)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定額標準為(wei)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定額標準。

  曾金華

  曾金華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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