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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野兔、捉麻雀也構成犯罪?非法狩獵罪案例解析

發布時間:2023-08-15 16:36:00來源: 新京報

  在禁獵區、禁獵期用獵犬、粘網等工具捕獵珍貴動物構成非法狩獵罪

  捕野兔、捉麻雀也構成犯罪?

  當下,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獵方式方法呈現多樣化,對野生動物保護和生態物種多樣性造成威脅。在禁獵區、禁獵期用獵犬、夜探燈、粘網等工具捕獵珍貴動物;在無人管理的小樹林捕獵珍貴鳥類;為(wei) 保護莊稼,自家果園架設粘網不小心多次粘到珍貴鳥類,這些行為(wei) 構成非法狩獵罪嗎?8月15日是首個(ge) 全國生態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以案說法,通過幾起案例解析非法狩獵罪。

  案例 1

  男子使用獵犬捕野兔被判非法狩獵罪

  男子小李在房山區H鎮騎行摩托車、戴著頭燈,用惠比特犬抓兔子。小李在庭審中稱,要是能碰上兔子,就讓狗去抓兔子,狗抓到兔子後直接將野兔咬死;要是碰不上,就算是去遛狗。

  經法院查明,房山區H鎮為(wei) 禁獵區,小李未經園林綠化局批準,使用獵犬狩獵,屬於(yu) 非法狩獵行為(wei) 。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小李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止使用的行獵方式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yu) 小李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cong) 輕處罰。綜合考慮小李的犯罪情節,判處小李非法狩獵罪,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提示

  根據《北京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全域為(wei) 禁獵區,全年為(wei) 禁獵期。同時,除相關(guan) 規定禁止使用的軍(jun) 用武器、氣槍、炸藥、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獵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時禁止使用粘網、彈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為(wei) 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裝置。因此,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獵狗、鷹、彈弓等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yan) 重的,應認定為(wei) 非法狩獵罪。而且,北京市全域為(wei) 禁獵區,全年為(wei) 禁獵期。本案中,小李在本市狩獵屬於(yu) 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惠比特犬狩獵等禁用的狩獵方法進行狩獵,違反狩獵法規,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例 2

  多次獵捕野生鳥類超30隻男子被判十個(ge) 月緩刑一年

  張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某樹林內(nei) (禁獵期、禁獵區)架設粘網(禁用工具)獵捕野生鳥類,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查,張某多次獵捕野生鳥類,現被查獲獵捕的野生鳥類30餘(yu) 隻。其中,紅脅繡眼鳥屬於(yu)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暗綠繡眼鳥、黃眉柳鶯等均屬於(yu)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認定,上述鳥類價(jia) 值2萬(wan) 餘(yu) 元。

  房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張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yan) 重,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

  最終,法院判決(jue) ,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ge) 月緩刑一年,並依法予以沒收粘網等。

  法院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jia) 值一萬(wan) 元以上的;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等行為(wei) ,應當認定為(wei) “情節嚴(yan) 重”。

  因北京市全域、全年為(wei) 禁獵區、禁獵期,不管有沒有人管理,都是禁止狩獵的。非法狩獵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案中,暗綠繡眼鳥、黃眉柳鶯、黃喉鵐、燕雀屬於(yu) “三有”保護動物,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依照刑法及相關(guan) 法律解釋,非法狩獵在二十隻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yan) 重。所以,張某違反狩獵法規,未經許可在禁獵區內(nei) 捕鳥達20隻以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yan) 重,行為(wei) 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例 3

  農(nong) 戶為(wei) 保護果實私設粘網捕到麻雀等野生鳥類獲刑

  農(nong) 戶楊某在自家果園內(nei) ,為(wei) 護果園內(nei) 果實架設粘網,使用誘鳥獵捕野生鳥類。在案發時,楊某捕獲一隻大斑啄木鳥、三隻麻雀、四隻黃雀;大斑啄木鳥、麻雀係三有動物,黃雀係北京市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北京市全區域為(wei) 禁獵區,全年為(wei) 禁獵期,粘網屬於(yu) 禁用工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yan) 重,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ge) 月,緩刑六個(ge) 月。

  法院提示

  在禁獵期、禁獵區內(nei) ,即使在自家果園、菜園使用粘網、鐵夾等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的,情節嚴(yan) 重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為(wei) 了保護莊稼、果實等捕捉鳥類,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所持的是一種放任態度,行為(wei) 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如果造成了嚴(yan) 重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在自家果園、菜園架設粘網等工具時,應注意是否為(wei) 禁獵區、禁獵期,架設時應根據當地管理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自家果園、莊稼遭到野生動物侵害,根據《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園林綠化、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製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nong) 業(ye) 、林業(ye) 生產(chan) 。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采取適當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誤捕、誤傷(shang) 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放歸或者采取收容救護措施。在發現珍稀野生動物後,理應積極救助,即便珍稀動物已經死亡,也應當及時交由相關(guan) 機構研究後處置。

  實施獵捕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按照程序辦理獵捕證。取得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遵守相關(guan) 規定,區園林綠化局會(hui)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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