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旅遊”有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進行詳細解讀,不同類型的“交換旅遊”法律性質不同
“交換旅遊”有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
中秋、國慶長假即將到來,不少網友在網絡平台發布“交換旅遊”求助信息,希望能找到不同城市的陌生人結對,互相提供免費住處和旅遊幫助等。這樣的旅行方式能節約旅遊成本、結交四海朋友、深度體(ti) 驗當地生活,受到了不少年輕人的追捧。
“交換旅遊”的法律屬性是什麽(me) ?“交換旅遊”真的靠譜嗎?怎樣才能安全、愉快地度過一個(ge) “交換旅遊”假期?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帶來詳細解讀。
“交換旅遊”是雙務、有償(chang) 民事法律行為(wei)
法官解釋,“交換旅遊”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主打一個(ge) 信任”,許多人忽視了“交換旅遊”本身亦是一個(ge) 民事法律行為(wei) ,具有著雙務、有償(chang) 的法律特點。其原因在於(yu) ,兩(liang) 個(ge) 陌生人之所以會(hui) 通過網絡達成交換房屋的約定,是期待對方能夠按照約定為(wei) 自己提供住宿服務和旅遊指南。
因此,“交換”行為(wei) 本身既不是完全無償(chang) 的施惠,也不是純粹的商業(ye) 旅遊經營行為(wei) ,更不屬於(yu)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房屋短期租賃。“交換”的背後是交換雙方互相提供“交換旅遊”服務的意願,交換雙方互負法律上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
法官提示,從(cong) 目前的法律規定看,交換者間形成的合同有些類似於(yu) 旅遊合同,但並不是一個(ge) 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我國的《旅遊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沒有把“交換旅遊”納入其保護範圍。因此,“交換旅遊”應當符合《民法典》關(guan) 於(yu) 一般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規範要求。
各種類型“交換旅遊”法律性質存在差異
“交換旅遊”的法律性質是什麽(me) ?法官解釋,不同的交換對象、交換房屋所有權狀況以及交換者的主觀目的,會(hui) 導致交換雙方的法律關(guan) 係存在很多差別,主要存在以下四種區分方式:
從(cong) 交換房屋所有權類型區分,包括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自有房屋一般指交換者自己居住並擁有產(chan) 權的房屋,非自有房屋通常體(ti) 現為(wei) 出租屋或集體(ti) 宿舍,尤其體(ti) 現於(yu) 大學生集體(ti) 宿舍。法官解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自有的房屋,簽訂“交換旅遊”協議。如果在租房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同意轉租的,房東(dong) 則有權要求違約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高校住宿協議本質上也是租賃合同,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禁止非本校學生留宿的,學生應當遵守宿舍管理規定。
從(cong) 履行方式類型區分,包括交錯履行和同時履行。交錯履行是指一方先為(wei) 另一方提供旅行服務,待旅行結束後,由另一方再提供旅行服務。這樣的履行方式更加靈活方便,但後履行一方的違約風險相對更高。同時履行是指交換雙方約定日期,將房門鑰匙或開鎖密碼提前藏在隱秘地方,待雙方到達後同時交換房屋。這樣的履行方式不易出現一方違約或跑路的情況。
從(cong) 交換目的類型區分,包括互助目的和經營目的。大部分交換者抱著互助目的,希望彼此能夠互相提供旅遊服務,提升旅遊感受。但部分交換者則將自家閑置房間明碼標價(jia) 掛在網上,偏離了“交換旅遊”互助的本質,假“交換”之名而行“民宿”經營之實。“交換旅遊”本身是一種互幫互助行為(wei) ,其正當性、合理性符合社會(hui) 一般行為(wei) 要求即可。一旦轉化為(wei) 民宿經營,則民宿經營者必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起法定安全保障義(yi) 務,同時也要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從(cong) 聯絡方式上區分,包括自主聯絡和中介聯絡。自主聯絡是指交換雙方通過社交媒體(ti) 自主發布交換信息,有交換意願的旅行者將自行進行後續交流。中介聯絡是指旅行者通過專(zhuan) 門的“交換旅遊”平台,例如“閑時空”“換房旅遊網”等發布交換信息。這些平台或App經過簡單注冊(ce) ,即可發布交換信息,平台會(hui) 在交換成功後收取一定數量的傭(yong) 金。中介平台與(yu) 使用者成立的是居間關(guan) 係。據調查,這些平台多為(wei) 新成立的平台,存在運營時間短、使用人數不多、用戶協議規範性不高等情況。因此,平台能否規範、有效地履行居間義(yi) 務存在現實風險。
新京報記者 吳采倩
■ 提示
“交換旅遊”時需警惕四大法律風險
法官介紹,在“交換旅遊”實際操作中,交換雙方出於(yu) 信任對方、怕麻煩、缺乏法律意識甚至規避法律監管等因素,一般隻是事先簡單查看對方的學生證、身份證、房屋照片後達成口頭協議,並不會(hui) 特意達成書(shu) 麵合同或約定出現糾紛後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一旦出現糾紛,會(hui) 產(chan) 生很多後續麻煩。法官提示,交換者在“交換旅遊”過程中,應該警惕以下可能產(chan) 生的法律風險。
一方享受服務後跑路構成違約
一名小紅書(shu) 網友吐槽自己“交換被坑”的經曆,其通過某社交平台約定在“五一”期間去青島一網民家中“交換旅遊”,但到達約定時間地點後,對方卻拉黑消失,網友無奈隻得臨(lin) 時尋找高價(jia) 旅店。
法官提示
由於(yu) “交換旅遊”雙方係通過網絡達成約定,交換者一般通過照片查看房源,達成合意。如果房主公布的房源信息失真或一方交換者中途變卦臨(lin) 時跑路,將構成違約,情節嚴(yan) 重的還可能構成欺詐。如果是通過交錯履行進行的“交換旅遊”,後履行一方不靠譜,享受服務後刪除拉黑或直接跑路,在法律上將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由於(yu) 交換雙方天各一方,即便擁有債(zhai) 務請求權,囿於(yu) 時間、金錢成本,難以真正追究違約者的違約責任。
假“交換旅遊”之名行違法犯罪之實
據媒體(ti) 報道,“交換旅遊”有形成不法產(chan) 業(ye) 鏈的趨勢,相對輕微的有民宿、酒吧、旅行社經營者包裝成旅行者,在旅遊者到達當地後通過各種話術誘導、強製消費;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一些招嫖者、網絡騙子等把自己包裝成資深老練的成功人士或熱情老鄉(xiang) ,伺機騙取財物或行不軌之事。
法官提示
在“交換旅遊”過程中,雙方深度交換生活場所,而且無真實可靠的實名驗證方式,如果財產(chan) 被騙被盜或遭遇搶劫、性騷擾等,交換者幾乎無力保護自己的財產(chan) 及人身安全。如果交換者的開門方式被對方複刻,而且對方有明確的房屋地址,被侵害的風險甚至會(hui) 長期存在。
學生宿舍等不能進行“交換”
“交換旅遊”是交換者對自己擁有的房屋使用權的以物易物的交換行為(wei) ,但是對於(yu) 自己沒有權利交換的房屋使用權,譬如租賃協議明確約定禁止轉租或禁止協議登記以外的人員居住的,“交換”行為(wei) 則可能構成違約。
法官提示
大學生中還衍生出一種“交換旅遊”的方式,就是雙方去到各自的學校,幫助對方上課簽到,利用課餘(yu) 時間去對方所在的城市進行旅遊。然而,這種行為(wei) 無疑會(hui) 給交換者室友和其他同學帶來安全隱患。北航、哈工大、武漢大學等高校均通過微信公眾(zhong) 號發文等方式明令禁止學生私下交換宿舍,如有違反校園行為(wei) 規定的,則可能受到學校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
私自經營民宿行為(wei) 違法
法官介紹,北京市通州區陳某和白某從(cong) 某小區業(ye) 主處租賃公寓改裝成民宿後當起了“二房東(dong) ”,招租牟利。經派出所查實二人的違法經營行為(wei) 後,二人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和罰款1000元。
法官提示
民宿經營的本質是短租房,未經登記而通過各種社交軟件開展“民宿”經營係非法經營行為(wei) ,一經查實則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等懲罰措施。此外,根據《民法典》第279條規定,業(ye) 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wei) 經營性用房。在小區內(nei) 經營“城市民宿”的經營者,除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得到有利害關(guan) 係的業(ye) 主的一致同意。
最後,法官提醒交換者注意以下幾點:提前簽訂交換協議並繳納保證金、提前做好物品登記,發生糾紛時及時取證並向公安機關(guan) 報警或向法院起訴、明確交換行為(wei) 紅線、建立係統的法律保障體(ti) 係、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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