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將被追究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二次審議。草案規定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等,將依法追究。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wei)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同時,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加了一節,規定了“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遺產(chan) 管理人的確定有爭(zheng) 議,利害關(guan) 係人申請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的,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an) 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shu) 應當寫(xie) 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申請事由和具體(ti) 請求,並附有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guan) 證據。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核實,並按照有利於(yu) 遺產(chan) 管理的原則,判決(jue) 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指定的遺產(chan) 管理人死亡、終止、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無法繼續履行遺產(chan) 管理職責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guan) 係人或者本人的申請另行指定遺產(chan)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遺產(chan) 管理人違反遺產(chan) 管理職責,嚴(yan) 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zhai) 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guan) 係人的申請,撤銷其遺產(chan) 管理人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遺產(chan) 管理人。(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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