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審:擴大行政複議範圍、完善行政複議前置範圍
中新網北京8月28日電 (記者 梁曉輝 張素)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擴大行政複議範圍,並在完善行政複議前置範圍等方麵作出修改。
行政複議是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的重要法律製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wei) ,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和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已經對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兩(liang) 次審議。據知,切實做到“公正高效、便民為(wei) 民”,既是行政複議製度的內(nei) 在要求,也是立法過程中始終把握的重要原則。
為(wei) 更好發揮行政複議解決(jue) 行政糾紛和爭(zheng) 議的功能,在現行法的基礎上,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擴大行政複議範圍,將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shang) 認定申請決(jue) 定、工傷(shang) 認定結論納入行政複議範圍。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完善行政複議前置規定,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guan) 不予公開的情形納入行政複議前置範圍,並將行政複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由“法律、法規”修改為(wei) “法律、行政法規”。
“便民為(wei) 民”是行政複議的一項製度優(you) 勢,為(wei) 此,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行政複議申請便民舉(ju) 措。例如增加規定,行政機關(guan) 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wei) 決(jue) 定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shu) 的互聯網渠道。
對於(yu) 有些專(zhuan) 家、社會(hui) 公眾(zhong) 等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管轄製度和審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訂草案三審稿也作出調整,增加規定:對履行行政複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wei) 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強行政複議履職保障、完善行政複議工作等方麵,修訂草案三審稿也新增多項規定,其中包括,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支持和保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此外,行政複議人員對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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