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獲刑
雇傭(yong) “水客”帶貨大肆走私貨物入境
八名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獲刑
本報訊 記者潘從(cong) 武 通訊員沙塔娜特·對散拜依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集中宣判3起“水客”走私洋酒、化妝品係列案件,共計偷逃應繳稅款超過5000萬(wan) 元。法院依法對涉案的8名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ge) 月至6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20萬(wan) 元至1萬(wan) 元不等。
2018年年底,吳某與(yu) 天天公司(化名)負責人張某(另案處理)聯係商議,利用吳某注冊(ce) 的霍爾果斯某貨運公司為(wei) 張某辦理轉關(guan) 過境貨物進入合作中心的海關(guan) 手續,申請海關(guan) 聯網監管銷售終端,配合張某公司業(ye) 務人員完成走私貨物的入區備案。利用霍爾果斯某進出口公司作為(wei) 收貨人,在合作中心成立商行作為(wei) 倉(cang) 儲(chu) 場所,雇傭(yong) “駝隊”,采用虛假刷單,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稅政策,將洋酒、化妝品等貨物“化整為(wei) 零”,以“螞蟻搬家”方式走私入境我國,再通過物流公司發往國內(nei) 其他省市,由國內(nei) 收貨人獲取高額利潤。
2019年3月至10月,吳某累計為(wei) 張某完成走私進口29個(ge) 批次的境外商品貨物,在和張某中止合作關(guan) 係後,又從(cong) 何某(天天公司員工)處獲取部分貨物走私入境。
2019年9月,張某在霍爾果斯成立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何某負責管理並招收員工,以該公司名義(yi) 作為(wei) 承攬天天公司包稅通關(guan) 的境外商品貨物的收貨人,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稅政策,采用分流集運、雇傭(yong) 被告人方某、趙某、李某等多個(ge) “水客”頭目及員工自帶的方式走私貨物,通過國內(nei) 快遞物流寄給國內(nei) 客戶。
烏(wu) 魯木齊海關(guan) 監管作業(ye) 場所管理係統中旅客入區記錄證實涉案8名被告人頻繁進入合作中心的情況。
經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海關(guan) 計核,吳某偷逃應繳稅款2508萬(wan) 餘(yu) 元,方某偷逃應繳稅款1122萬(wan) 餘(yu) 元,趙某偷逃應繳稅款798萬(wan) 餘(yu) 元,李某偷逃應繳稅款319萬(wan) 餘(yu) 元,孫某偷逃應繳稅款199萬(wan) 餘(yu) 元,王某和馬某偷逃應繳稅款95萬(wan) 餘(yu)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吳某等人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幫助他人走私貨物進境,逃避海關(guan) 監管,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某等人以非法牟利為(wei) 目的,通過“水客”采用“螞蟻搬家”化整為(wei) 零的方式幫助他人從(cong) 中哈合作中心走私貨物入境,賺取帶貨費,偷逃應繳稅額數額巨大;8名被告人違反海關(guan) 法規,逃避海關(guan) 監管,嚴(yan) 重破壞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製度,其行為(wei) 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hui) 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判決(jue)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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