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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研報告建議完善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重點規則

發布時間:2023-09-21 15:45:00來源: 法治日報

  如何保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

  最高法調研報告建議完善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ye) 形態重點規則

  □ 本報記者 張晨

  隨著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快遞員、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活躍在大街小巷,對傳(chuan) 統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權益保障等提出了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發布的《關(guan) 於(yu) 數字經濟背景下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特別提到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難點問題,建議完善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ye) 形態的重點規則,既依法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又促進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全麵完善責任承擔規則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職工總數4.02億(yi) 人左右,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高達8400萬(wan) 人,已經達到五分之一。

  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發生爭(zheng) 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平台用工關(guan) 係複雜,行人被外賣員撞傷(shang) ,該由誰來賠?

  最高法民一庭以“數字經濟背景下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問題”為(wei) 主題開展調研,綜合運用座談訪談、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式,把調研同執法辦案等工作有機結合,外出調研10次、召開座談會(hui) 23場,走訪地方法院和有關(guan) 單位26家。經調研發現,平台企業(ye) 和用工合作企業(ye) 與(yu) 勞動者勞動關(guan) 係認定考量因素不明確、不統一,是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的一個(ge) 難點。

  報告還指出,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時,平台企業(ye) 和用工合作企業(ye) 責任分擔存在爭(zheng) 議;勞動者受到損害時,依法、合理、科學的責任承擔規則有待完善。這也是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的難點問題。

  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與(yu) 促進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平衡關(guan) 係,準確認定從(cong) 業(ye) 人員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考驗著法院智慧。

  9月14日,最高法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典型案例。其中,在“刷寶App”不正當競爭(zheng) 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確了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法律性質和經濟價(jia) 值,保護了短視頻平台經營者收集、存儲(chu) 、加工、傳(chuan) 輸數據形成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新業(ye) 態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產(chan) 業(ye) 健康有序發展。

  明確勞動關(guan) 係認定思路

  新就業(ye) 形態下,勞動關(guan) 係如何認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長期關(guan) 注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處理,她認為(wei) ,勞動就業(ye) 靈活化是新就業(ye) 形態主要特征之一,互聯網平台企業(ye) 與(yu)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時間、報酬支付等方麵呈現靈活性、多元性等新特點,進而對法律實踐中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帶來新挑戰。

  5月26日,最高法民一庭聯合人社部發布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典型案例,明確“從(cong) 屬性+要素式”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思路,在裁判原則層麵給快遞小哥們(men) 吃了一顆“定心丸”,也為(wei) 平台用工逐步明確了規則預期。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北京、山東(dong) 等地法院已經把要素式審判模式納入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審理。對簡單化、類型化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受理之初即為(wei) 當事人提供簡單明了的案件審判要素表。法官通過要素表迅速抓取案件爭(zheng) 議事實進行重點舉(ju) 證、質證,庭審後立即製發要素式或表格式裁判文書(shu) ,推動實現勞動爭(zheng) 議案件簡案快審;對群體(ti) 性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則實行集中送達、集約審理,確保在依法公正審理基礎上實現高效審結。

  在山東(dong) 省濟南市平陰縣,2022年3月,張某與(yu) 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配送宣傳(chuan) 協議,約定張某承攬外賣配送活動,配送過程中保證使用印有相關(guan) 內(nei) 容的服飾及配送箱等,雙方係平等的合作主體(ti) ,再無其他法律關(guan) 係。同年4月,在一次送外賣途中,張某突發疾病不幸身亡。

  張某和某電子商務公司之間是否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能不能拿到工傷(shang) 補助金?在這起案件中,平陰縣人民法院堅持事實優(you) 先原則,綜合考慮了張某與(yu) 公司之間的人身依附程度、勞動成果歸屬、報酬核算依據等事實,在雙方構成勞動管理關(guan) 係的情況下,依法認定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guan) 係。

  在林嘉看來,對於(yu) 此類用工形態,應主動識別“隱蔽勞動關(guan) 係”,保障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而對於(yu) 工作時間、工作安排、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等方麵實施靈活安排的用工形態,則需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工作自主性、工作持續性和市場參與(yu) 性等因素,認定是否成立勞動關(guan) 係。

  近年來,我國針對新業(ye) 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工作進入規範化製度化階段,多地開展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合理界定平台企業(ye) 責任,提升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

  “新就業(ye) 形態的百花齊放亟須勞動者權益保障製度的支撐。”林嘉表示,未來我國應致力於(yu) 構建多層次、高水平、廣覆蓋的勞動保障體(ti) 係,不斷適應勞動就業(ye) 形態多元化的發展需要。

  健全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製度

  “平台外包用工中的用工關(guan) 係性質、主體(ti) 確定與(yu) 責任承擔是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中的基礎性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說。

  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最高法等八部門《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提出“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企業(ye) 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其後,最高法《關(guan) 於(yu) 為(wei) 穩定就業(ye) 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推動完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損害的責任分擔機製”。

  “除了以層層外包的實踐為(wei) 前提的討論外,未來尚可以考慮‘純化用工關(guan) 係’的思路,也就是采取製度措施減少為(wei) 了建立責任‘隔離牆’而層層轉包的情況。”在沈建峰看來,通過純化用工關(guan) 係、事實優(you) 先原則的運用以及責任分擔機製的建立,新就業(ye) 形態平台外包用工過程中勞動者權益維護的法律關(guan) 係定性、主體(ti) 確定和責任承擔問題將能得到更好解決(jue) 。在製度設計方麵,建議基於(yu) 互聯網平台作為(wei) 外賣配送等組織者的身份,明確其應承擔對外包企業(ye) 選擇、監督的義(yi) 務。

  在調研報告中,最高法民一庭建議完善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ye) 形態的重點規則。

  調研報告建議,對照勞動管理相關(guan) 要素,綜合考量人格、經濟、組織從(cong) 屬性,依法認定勞動關(guan) 係。同時,根據企業(ye) 與(yu) 勞動者之間的用工法律關(guan) 係類型,適用相應責任承擔規則。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確定責任;勞動者執行用工合作企業(ye) 任務致人損害時,可以依法根據平台企業(ye) 過錯、獲益程度等依法確定其責任。此外,還需推動完善新業(ye) 態勞動者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製度,依法完善勞動者受到損害時平台企業(ye) 、用工合作企業(ye) 的責任承擔機製。(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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