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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搶票不該遇到“陌生人”

發布時間:2023-09-26 10:10:00來源: 新京報

  ■ 社論

  第三方平台擅自收集旅客個(ge) 人信息並用於(yu) 牟利,已經逾越了法律底線。

  “十一”假期在即,一些旅客卻還在為(wei) 沒有搶到火車票而發愁。為(wei) 此,除了通過12306官方平台進行候補外,選擇第三方平台進行搶票的人也不在少數,希望能通過加價(jia) 搶票的方式,滿足自己回家探親(qin) 或旅行出遊的願望。

  但新京報記者發現,不少網友反映,自己的12306平台內(nei) 出現了陌生乘客的購票出行信息,且無法刪除,懷疑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而據記者從(cong) 鐵路部門了解,這是由於(yu) 部分旅客此前通過第三方平台搶票時填寫(xie) 了12306平台的賬號、密碼,致使第三方平台拿到這些信息後,擅用旅客賬戶幫他人搶票,從(cong) 而留下了“陌生人”的痕跡。

  因為(wei) 買(mai) 不到車票而求助於(yu) 第三方購票平台,結果導致個(ge) 人信息泄露,這恐怕是旅客始料未及的。事實上,旅客信息泄露,其賬戶被第三方平台擅自用於(yu) 幫他人購票的事情,之前就有過,隻是這一次泄密涉及人數更多,規模和反響更大。那麽(me) ,個(ge) 人信息泄露的板子,要打在誰的身上?

  如果不考慮通過不正當技術手段幹擾正常搶票秩序等負麵因素,第三方購票平台的存在,有其現實合理性;通過付出勞動(為(wei) 旅客搶票)獲取收入,也是正當的。但擅自收集旅客個(ge) 人信息並用於(yu) 牟利,就逾越了法律底線。

  根據《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包括第三方購票平台在內(nei) ,任何主體(ti) 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都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旅客讓第三方平台為(wei) 其搶票,雙方實際上訂立了一個(ge) 合同:平台為(wei) 其搶票,旅客支付報酬。

  如果第三方平台隻有獲取了旅客12306賬號、密碼等信息,方可實現合同目的,此時,其獲取旅客個(ge) 人信息就是“必要”的。

  但這種必要性隻存在於(yu) 搶票過程中,也就是合同存續期間。換句話說,無論車票最終搶沒搶成,隻要有了結果,雙方合同即終結。第三方購票平台繼續持有旅客個(ge) 人信息,就不再“必要”,自然也不再“合法、正當”。

  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信息保存期限,《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19條明確規定,個(ge) 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wei) 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據此規定,一旦搶票結束,第三方購票平台,即沒有理由擁有旅客任何個(ge) 人信息;之前獲取的所有個(ge) 人信息,均應刪除、銷毀。

  然而,事實卻是,搶票結束,雙方合同不再存在,第三方購票平台卻把旅客的12306信息保存下來,並將其當成牟利工具。以此而言,第三方購票平台必須為(wei) 其信息泄露行為(wei) 負責。

  在此次事件中,有哪些第三方購票平台公然違反法律,獲取、保存、利用旅客信息牟利?該受到怎樣的處罰?這需要有關(guan) 部門及時啟動相關(guan) 調查。

  事實上,自從(cong) 12306上線以來,鐵路官方與(yu) 第三方售票平台間的博弈就一直在進行。對於(yu) 搶不到火車票的旅客來說,第三方購票平台的存在,讓他們(men) 多了一種選擇;通過第三方平台買(mai) 到票實現出行願望的旅客,比例也許不高,但終究大有人在。

  針對此次個(ge) 人信息泄露事件,鐵路部門提醒旅客,“不要使用第三方軟件購票”。這樣的提醒固然必要,也會(hui) 有一定作用,但隻要火車票“一票難求”的現實依舊,第三方購票平台就仍有其市場空間。

  然而,鐵路12306從(cong) 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平台發售火車票,這些代搶其實都是灰色業(ye) 務,難有保障。所以,此次事件更重要的一個(ge) 方麵就在於(yu) ,如果第三方購票平台仍將在當前時間階段長期存在,如何將其規範在法律軌道內(nei) 運營。

  對於(yu) 個(ge) 人來說,在選擇各種所謂代搶服務時,也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為(wei) 了一時的便利,將個(ge) 人信息置於(yu) 風險之中。(來源: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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