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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00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親(qin) 自謀劃、親(qin) 自部署、親(qin) 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今年5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主持召開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hui) ,強調以更加奮發有為(wei) 的精神狀態推進各項工作,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努力使京津冀成為(wei) 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先行區、示範區。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示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融入和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大局,取得積極成效。9月26日,第五屆京津冀司法論壇在天津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dang) 組書(shu) 記、院長張軍(jun) 出席會(hui) 議並講話,強調要進一步增強“從(cong) 政治上看、從(cong) 法治上辦”的自覺和能力,做深做實為(wei) 大局服務、為(wei) 人民司法,自覺擔當起服務保障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職責使命,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重點任務做深做實能動司法,不斷提升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能力水平。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張軍(jun) 院長講話精神,進一步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辦好相關(guan) 案件,為(wei) 京津冀打造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先行區、示範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現發布近年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供各級法院參鑒。

   案例目錄

  案例1:侯某某等訴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係列案件

  案例2:北京市某甲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與(yu) 北京市某乙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追償(chang) 權糾紛執行案

  案例3:某資產(chan)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yu) 某海運有限公司、陳某借款合同糾紛委托執行案

  案例4:張某某與(yu) 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案例5:唐山市某勞務公司訴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6:董某、馬某某等人盜竊、柴某某、許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例1:侯某某等訴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係列案件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承租了北京市某研究總院名下位於(yu) 北京市西城區文興(xing) 街某房屋經營商鋪租賃業(ye) 務。原告侯某某等與(yu) 被告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原告侯某某等承租被告商鋪用於(yu) 經營服裝服飾,租金分期支付。原告侯某某等在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過程中得知被告所出租的商鋪不具備出租條件。被告承諾負責協調辦理始終未果。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地處動物園服裝批發市場,該商圈被列為(wei)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點區域,原告侯某某等因與(yu) 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返還租金,案件涉及百餘(yu) 商戶。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原告侯某某等與(yu) 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之間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為(wei) 合法有效。因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不具備辦理市場內(nei) 攤商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條件,致使原告侯某某等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以自己的名義(yi) 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持證經營。現原告侯某某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在合同簽訂後雖將涉案商鋪交付原告侯某某等,但商城尚未開業(ye) 亦無法正常經營,故商城開業(ye) 之前商鋪租金應予退還。商城開業(ye) 之後,原告侯某某等實際經營商鋪並獲得經營收益,故原告侯某某等應承擔商鋪實際使用期間的商鋪租金。最終判決(jue) 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原告侯某某等未實際使用租賃商鋪期間的租金費用。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因無可供執行財產(chan) 導致部分商戶無法受償(chang) 。法院審執部門聯動積極促成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與(yu) 北京市某研究總院達成退租調解協議,將應返還北京市某服裝商城公司的預付租金、押金、補償(chang) 款等款項匯入法院賬戶,並集中發還給租戶,全部商戶租金受償(chang) 完畢,該係列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yi)

  北京市動物園批發市場商圈的疏解係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中的一環,疏解後的北京市動物園批發市場商圈將建成南中軸國際文化科技園,是國家級金融科技示範區核心區的重點項目,對於(yu) 產(chan) 業(ye) 升級改造、城市提質增效意義(yi) 重大。但北京市動物園批發市場商圈市場產(chan) 權分散、業(ye) 主單位眾(zhong) 多、經營商戶群體(ti) 廣,疏解工作必須要維護各商戶的合法權益,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人民法院在該係列案件的審執過程中,堅持能動司法,成立專(zhuan) 案小組,加大庭前調解力度,並通過集中宣判、充分答疑引導商戶服判息訴。案件審結後通過審執聯動及時掌握被執行人關(guan) 聯案件審理情況,對被執行人可能通過勝訴裁決(jue) 取得的財產(chan) 及時控製,確保各方當事人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案例2:北京市某甲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與(yu) 北京市某乙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追償(chang) 權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市某甲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yu) 被告北京市某乙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追償(chang) 權糾紛一案,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jue) ,判令被告乙公司給付原告甲公司代償(chang) 款19 099 205.87元及利息;原告有權以案涉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折價(jia) 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jia) 款在上述債(zhai) 權範圍內(nei) 優(you) 先受償(chang) 。判決(jue) 生效後,因被執行人乙公司未主動履行義(yi) 務,甲公司向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執行情況

  本案被執行人乙公司原屬北京市平穀區登記注冊(ce) 、經營辦廠的中韓合資企業(ye) ,因為(wei) 經營不善、欠債(zhai) 較多,在北京、河北兩(liang) 地有多起作為(wei) 被執行人的案件。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在另案中首先查封了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廠房及地上附屬物,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先查封了該公司廠房內(nei) 的機械設備、生產(chan) 設施。在被執行人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廠房及地上附屬物被評估拍賣後,因為(wei) 大型機器設備處置遇阻,買(mai) 受人遲遲無法完成進場經營,而債(zhai) 權人又多次催促變賣設備償(chang) 還債(zhai) 務,被執行人乙公司管理人員頻繁變動、溝通不暢,一時間案件執行進入瓶頸。了解到上述情況後,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主動聯係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就兩(liang) 院執行中涉及的動產(chan) 設備設施執行、不動產(chan) 及地上物騰退等問題進行磋商,製定工作方案,並聯合組織當事人進行跨院談話,初步達成了一致的協商方案。後兩(liang) 院執行局聯合召集債(zhai) 權人、買(mai) 受人、被執行人韓方代表等當事人代表參加財產(chan) 騰退處置會(hui) 議,最終達成保障買(mai) 受人進場與(yu) 動產(chan) 處置程序同步進行、督促被執行人乙公司韓方代表出函發表書(shu) 麵意見、執行案款順位分配等幾項重要共識,為(wei) 京冀兩(liang) 家法院協作執行打下堅實基礎。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京津冀執行聯動協作機製,有力兌(dui) 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堅持以同城化、信息化、一體(ti) 化不斷夯實“三省聯動、四位一體(ti) ”省際執行聯動協作機製,攜手天津薊州、河北保定等地多家法院,就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痛點問題,召開專(zhuan) 題論壇會(hui) 議、組織審執業(ye) 務交流、開展人才交換培養(yang) ,推動了異地立案同城化、裁判尺度統一化、失信打擊一體(ti) 化發展。本案中京冀兩(liang) 地法院“堅持以問題為(wei) 導向深化協作,堅持頂層設計與(yu) 基層探索良性互動,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協作,堅持協作的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思維”的生動實踐,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資源共享、互惠共贏。

  案例3:某資產(chan)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yu) 某海運有限公司、陳某借款合同糾紛委托執行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某資產(chan)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yu) 浙江某海運有限公司、陳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於(yu) 2020年9月24日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對被執行人浙江某海運有限公司、陳某名下的“浩帆5”船舶進行扣押、拍賣。

  執行情況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委托後,啟動船舶執行程序,在獲悉該船長期在浙江沿海航行,10月19日將靠泊唐山港曹妃甸港區作業(ye) 後,第一時間組成專(zhuan) 業(ye) 團隊,連夜從(cong) 天津驅車跨省登輪扣押船舶。在扣押船舶過程中,船東(dong) 拒不出麵配合,船員擔心下船後工資無著落,拒不下船。執行法官在一周內(nei) 先後四次登船說服疏導,最終說服19名船員自願接受遣返分批下船。同時,為(wei) 避免船舶長期扣押對港口作業(ye) 、碼頭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經兩(liang) 地法院與(yu) 碼頭公司共同協商,確定了停泊船舶的替代港口,順利將船舶移泊至秦皇島港。此後,案外人丹東(dong) 市某海運有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對涉案船舶主張光船租賃權利。因該異議屬於(yu) 實體(ti) 爭(zheng) 議,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將該異議移送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其間,兩(liang) 地法院密切溝通,協調進度,通力合作,在經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yu)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駁回異議以後,天津海事法院於(yu) 2021年12月17日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對涉案船舶公開拍賣,並以人民幣3 657萬(wan) 元成交。船舶拍賣後,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推進債(zhai) 權登記、債(zhai) 權確認、債(zhai) 權人會(hui) 議等程序開展,在審查發還19名船員的工資款項後,於(yu) 2022年4月29日將剩餘(yu) 3 500餘(yu) 萬(wan) 元款項交還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至此本案委托事項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津冀兩(liang) 地法院密切配合、協同跨域執行的典型案例。該案涉案執行標的為(wei) 船舶,涉及金額大、環節多、法律主體(ti) 多、法律關(guan) 係複雜。在執行過程中,兩(liang) 地法院各司其職,密切溝通,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克服疫情幹擾、跨省執行等諸多困難,聯手突破疫情期間送達、執行異議處理溝通、網上拍賣等執行難點,依法回應船東(dong) 、船員、港口、貨方、船運代理公司等不同主體(ti) 的利益訴求,順利完成了船舶執行的各項任務,為(wei) 津冀兩(liang) 地協同執行體(ti) 係共建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該案在辦理過程中環節緊湊,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兼顧各方利益,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同類執行案件的辦理具有示範意義(yi) 。

  案例4:張某某與(yu) 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於(yu) 2008年11月8日開工建設,2013年3月20日全線鋪通,2013年11月20日通過了初步驗收,2013年12月1日全線開通試運營。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從(cong) 河北省秦皇島市某縣穿過,東(dong) 西走向,鐵路係高架形式,距離地麵約25米,線路兩(liang) 側(ce) 安裝了用於(yu) 隔聲降噪的聲屏障。原告張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經營農(nong) 家樂(le) 飯店、旅館的三處房屋位於(yu) 鐵路南側(ce) ,與(yu) 高架鐵路橋墩的距離分別約為(wei) 84.4米、90.6米、117.4米。原告張某某認為(wei) ,該鐵路修建過程中和運營後產(chan) 生的噪音汙染嚴(yan) 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chan) 、生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賠償(chang) 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線路兩(liang) 側(ce) 安裝了用於(yu) 隔聲降噪的聲屏障,依照《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5-90)對距離鐵路邊界外軌中心線30米處的噪聲檢測結果為(wei) :晝間等效聲值54.3dB,夜間等效聲值45.3dB;依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對原告張某某三所房屋處的噪聲檢測結果為(wei) :晝間等效聲值分別為(wei) 55.7dB、55.6dB、54.5dB,夜間等效聲值分別為(wei) 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和《聲環境質量標準》所規定的限值。2019年12月,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jue) ,駁回原告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張某某對判決(jue) 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1年3月作出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鐵路噪聲雖未超過標準,但確實對群眾(zhong) 生活產(chan) 生一定影響,且涉及麵較廣,為(wei) 確保案結事了,為(wei) 百姓帶來更安寧生活,天津、北京兩(liang) 地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聯合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積極敦促被告承擔企業(ye) 責任,出資為(wei) 鐵路沿線地區安裝了隔聲窗,從(cong) 根源上化解了糾紛。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一起跨行政區域管轄的鐵路專(zhuan) 屬民事案件,當事人分別是津冀兩(liang) 地企業(ye) 和居民,案情複雜,時間跨度大,且涉及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司法審判工作麵臨(lin) 較大壓力。案件經過天津、北京兩(liang) 地法官共同努力,最終案結事了,原告服判息訴。訴訟期間,承辦法官多次前往現場勘查,了解鐵路沿線設施設備及隔音降噪情況,並積極與(yu) 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溝通解決(jue) 方案。被告在兩(liang) 級法院的敦促下,與(yu) 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溝通、協商,最終成功簽訂了某鐵路客運專(zhuan) 線工程秦皇島地區隔聲窗措施委托實施協議,切實承擔起企業(ye) 的社會(hui) 責任,為(wei) 鐵路周邊居民創造了更好的生活環境,更好地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

  案例5:唐山市某勞務公司訴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唐山市某勞務公司與(yu) 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簽訂了建築設備租賃合同,商定由原告唐山市某勞務公司向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提供吊車,用於(yu) 其承包的河北某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環保除塵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工程。此後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使用原告唐山市某勞務公司交付的吊車入場施工,但未在約定期限內(nei) 支付租金。原告唐山市某勞務公司多次催要,經過近一年等待仍未收到剩餘(yu) 待付租金,故向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對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進行財產(chan) 保全並判令其履行租金給付義(yi) 務。

  裁判結果

  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在立案過程中了解到,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是一家位於(yu) 北京市的以科技為(wei) 支撐,從(cong) 事京津冀環保設備安裝的“專(zhuan) 精特新”企業(ye) 。其承包的環保除塵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工程是為(wei) 了落實推動鋼鐵行業(ye) 超低排放、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等國家宏觀政策,推進美麗(li) 宜居京津冀建設而實施的係列改造工程。河北某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得益於(yu) 該工程實現了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全麵綠色轉型。但被告北京市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回款暫遇困難,加之資金投放在剛中標的天津楊柳青某熱電廠綜合整治改造工程中,以致無法一次性償(chang) 還拖欠的租金。本案當事人就合同履行情況、結算金額等均沒有爭(zheng) 議,且原告唐山市某勞務公司曾予以寬限還款,說明雙方具備調解可能性。於(yu) 是法官靈活運用多元糾紛化解平台促使雙方在線深度溝通,耐心向其剖析利害關(guan) 係,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確認三期還款計劃。此後,被告如約履行支付款項義(yi) 務,該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yi)

  本案是人民法院著力保障新型環保企業(ye) 項目運營,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典型案例。被告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環保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在京津冀區域內(nei) 服務鋼鐵產(chan) 業(ye) 減汙降碳、厚積綠色發展動能。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立足於(yu) 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大局,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方式靈活、高效、成本低、非對抗等優(you) 勢,積極促成各方調解,實質性化解糾紛,為(wei) 促進案涉重點環保項目順利運營,助力新型環保企業(ye) 可持續發展,優(you) 化京津冀區域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董某、馬某某等人盜竊、柴某某、許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間,董某夥(huo) 同馬某某、薛某某以與(yu) 工地保安李某某勾結或直接駕駛罐車前往等方式,多次潛入雄安容東(dong) 片區、容西片區工地盜竊卡扣、拉杆等建築材料,並將竊得的建築材料賣給柴某某,柴某某明知建築材料為(wei) 贓物仍收購並轉賣給許某某,許某某明知建築材料來路不正仍予以收購。董某共實施盜竊13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323 253.4元;馬某某實施盜竊12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273 093.4元;薛某某實施盜竊3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81 045元;李某某實施盜竊3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89 750元;柴某某收購倒賣13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累計323 253.4元;許某某收購倒賣9起,涉案價(jia) 值人民幣253 245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董某、馬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盜竊罪。柴某某、許某某明知他人所售財物為(wei) 犯罪所得,仍予收購,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犯罪情節,以盜竊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八年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wan) 元;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九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wan) 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wan) 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wan) 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wan) 元;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wan) 元。責令董某、馬某某等人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

  典型意義(yi)

  本案係依法打擊雄安新區工地盜竊鏈條犯罪的典型案件。雄安新區進入大規模建設與(yu)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並重階段,人民法院依法對此類工地盜竊犯罪全鏈條嚴(yan) 厲打擊,從(cong) 嚴(yan) 從(cong) 快審理,強力震懾不法分子,為(wei) 雄安新區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管理、高質量疏解及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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