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後,跟社保有關的這件事要變了!
文/華卓瑪
社會(hui) 保險經辦領域迎來首部行政法規——《社會(hui) 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yu)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它將帶來哪些新變化?
社保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將實施
社會(hui) 保險經辦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能否便捷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數據顯示,截至9月底,全國基本養(yang) 老、失業(ye) 、工傷(shang) 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wei) 10.6億(yi) 人、2.4億(yi) 人、3.0億(yi) 人。全國社保卡持卡人數13.77億(yi) 人,覆蓋97.4%人口,8.51億(yi) 人領用電子社保卡。
社保經辦服務是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的“最後一公裏”,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社會(hui) 保險經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從(cong) 法律製度上對社會(hui) 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和完善。
10月26日,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2023年三季度新聞發布會(hui) 上,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表示,《社會(hui) 保險經辦條例》是社會(hui) 保險經辦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過去我們(men) 主要靠部門規章和管理規定等規範經辦服務,現在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標誌著社保經辦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和精細化邁上新台階。因此,《條例》的頒布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yi) 。
“便民利民”是亮點?
在上述發布會(hui) 上,翟燕立介紹,便民利民是《條例》的一大亮點,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是精簡證明材料。《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ge) 人辦理社會(hui) 保險事務,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身份證件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依據。這項規定為(wei) 從(cong) 源頭上解決(jue) 無謂證明材料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是規範辦理時限。《條例》優(you) 化了用人單位和個(ge) 人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社會(hui) 保險待遇申領、核定和支付等業(ye) 務的流程。
例如,《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個(ge) 人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理完畢。用人單位和個(ge) 人申請變更、注銷社會(hui) 保險登記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理完畢。申請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理完畢。
三是減少了辦事環節。《條例》對社會(hui) 保險登記、核驗待遇享受資格等方麵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作出了規定。
例如,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將用人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信息和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共享,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個(ge) 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信息與(yu) 社保經辦機構共享。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hui) 保險待遇資格等。這些規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減少了辦事環節,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zhong) 少跑腿。
四是提升辦事體(ti) 驗。《條例》對社保經辦服務的覆蓋範圍、服務渠道、服務方式都作出了規定。
例如,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經辦窗口等線上線下渠道提供服務,依托社會(hui) 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實現跨部門、跨統籌地區社會(hui) 保險經辦,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為(wei) 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提供便利。這些規定都將積極促進社保經辦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經辦服務能力,不斷提升用人單位和個(ge) 人的辦事體(ti) 驗。
社保經辦服務更規範
《條例》共7章63條,主要內(nei) 容概括地說體(ti) 現在“五個(ge) 明確”: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失業(ye) 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hui) 保險適用本條例。
二是明確了經辦機構職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登記和轉移、信息記錄和保管、待遇核定和發放等職責。
三是明確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以及對特殊群體(ti) 提供人性化、個(ge) 性化服務等方式,讓人民群眾(zhong) 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
四是明確了監督管理舉(ju) 措。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yu) 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社會(hui) 保險服務。要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hui) 保險信用管理製度。要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依法實施監督。
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騙取社保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月,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副部長李忠介紹,《條例》立足於(yu) 規範經辦、優(you) 化服務、保障安全、維護權益、促進公平,著力健全社保經辦服務體(ti) 係,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
《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yu) 提高社保經辦管理精細化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利於(yu) 提升社會(hui) 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對於(yu) 社保經辦事業(ye) 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綜編自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官方微信、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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