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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試用期成侵犯勞動者權益高發期

發布時間:2023-11-07 11:06:00來源: 新京報

  ■ 觀察家

  對於(yu) 這種並不對等的關(guan) 係,還需要法律長出牙齒,為(wei) 勞動者撐腰。

  “連續工作了4個(ge) 月,公司一直沒繳社保。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很快就被辭退了。”據《工人日報》報道,一些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存在認知誤區,把試用期當成了“廉價(jia) 期”:有的員工過了試用期轉成正式員工後,卻被要求重新計算三個(ge) 月試用期;有的和用人單位簽了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卻被約定了5次試用期……

  “試用期套路”層出不窮,用人單位對求職者予取予求,變著花樣侵犯勞動者權益。

  試用期,顧名思義(yi) ,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時段。法律法規對試用期員工也有完備的權益保護。

  比如,《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yu) 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yu)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yu)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也並不意味著“低人一等”。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勞動關(guan) 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wei) 勞動者繳納社會(hui) 保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nei) ,用人單位也應當為(wei) 處於(yu) 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

  可見,動輒延長試用期、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等操作,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這些用人單位事實上已經違法了。而一個(ge) 冷峻的現實是,即便很多勞動者了解這些規定,對於(yu) 維權也常抱消極態度。有法律人士指出,從(cong) 司法實踐情況看,遇到類似情況維權並不困難,但勞動者更擔心潛在不利後果。

  在報道中也可以看到,求職者主要擔心兩(liang) 點:一是,一旦通過法律渠道維權,便意味著和單位“鬧掰”,日後在單位順利工作下去的可能性也變得極為(wei) 渺茫;另外,則是擔心有了和前單位“鬧別扭”的曆史,怕在後續求職時被其他單位“另眼相看”。

  可見,試用期之所以成為(wei) 侵犯勞動者權益高發期,還與(yu) 這種可能的“影響”有關(guan) 。勞動者不是不了解規定,而是在當前求職者仍處於(yu) 弱勢的求職環境裏,生怕動輒得咎,隻得想盡辦法規避糾紛。

  所以,對於(yu) 這種並不對等的關(guan) 係,還需要法律長出牙齒,通過更強有力的措施為(wei) 勞動者撐腰。

  對於(yu) 試用期糾紛,如果用人單位確係違法,勞動監察部門對事件的處理就不應停留在“一事一議”的層麵,而應對用人單位做出更加嚴(yan) 厲的處罰,或考慮將其納入警示名單,借此大幅度提升其違法成本。

  隻有這樣,用人單位才能意識到自己的違規操作,不僅(jin) 損害了某一位勞動者的權益,更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冒犯與(yu) 破壞,將麵臨(lin) 來自勞動者本人之外更大的懲戒。如此一來,它們(men) 才會(hui) 更加心存畏懼,自覺縮回亂(luan) 伸的手。

  □柳早(媒體(ti) 人)

  來源: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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